职场性骚扰案:精神损害赔偿支持确立人格权保护新规则

发布时间:2026-04-05 23:49|栏目: 正义回声 |浏览次数:

案情回顾:2018年至2020年,上海某公司员工王某多次对女下属李某实施性骚扰,包括发送淫秽信息、不当肢体接触、深夜电话骚扰等。李某多次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投诉,公司以"缺乏证据""内部调查无果"为由未予处理,王某继续骚扰。李某被迫离职后,起诉王某及公司,要求赔偿精神损害并书面道歉。

 

法律争议: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职场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与雇主责任。《民法典》第1010条虽明确"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具体认定标准、用人单位责任范围此前缺乏明确裁判规则。

 

法院观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明显超出正常同事交往边界,违背李某意愿,构成性骚扰。根据《民法典》第1010条第2款,用人单位负有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法定义务,公司接到投诉后未采取合理措施,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令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并书面道歉,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办公场所张贴反性骚扰规定。

 

社会启示:本案系《民法典》实施后全国首例明确支持职场性骚扰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确立"雇主有责"规则,推动用人单位建立反性骚扰机制。对"十五五"法治建设而言,本案启示在于:人格权保护需回应社会关切,司法应明确性骚扰认定标准,以雇主责任倒逼企业完善防治机制,以损害赔偿救济受害人,以裁判规则引领职场文明,让《民法典》人格权编从纸面走向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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