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2016年至2018年,江苏某化工企业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非法填埋、倾倒,造成周边土壤、地下水严重污染,生态环境损害面积达1.5万平方米。经评估,修复费用需1.1亿元。2019年,江苏省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企业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企业辩称,已承担刑事责任并缴纳行政罚款,不应再承担高额民事赔偿。
法律争议:本案争议在于环境公益诉讼中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衔接,以及生态损害赔偿范围的认定。企业主张"一事不再罚",认为多重责任构成重复追责;原告则主张,环境侵权具有特殊性,民事赔偿旨在修复生态,与刑事、行政责任功能不同,应并行适用。
法院观点:江苏省高级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229条、第1235条,环境污染者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及合理费用。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均不能替代民事赔偿责任,企业应"修复生态+赔偿损失"双责并行。法院判令企业支付生态修复费用1.1亿元,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3000万元,并在省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社会启示:本案系《民法典》实施后全国判赔金额最高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确立"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明确生态修复优先、赔偿到位的裁判规则。对"十五五"法治建设而言,本案启示在于:生态文明建设需法治保障,司法应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功能,以高额违法成本倒逼企业绿色转型,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修复受损生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法治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