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10月16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天水市麦积区褐石培心幼儿园实际负责人李慧芳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执行园长朱敬琳获刑十五年;四名后厨工作人员分别获刑八年至六年。法院认定,李慧芳、朱敬琳授意、安排后厨人员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供幼儿和教职工食用,“情节特别严重”。消息一出,舆论场迅速聚焦在一个问题上:往孩子的饭里掺不能吃的东西,法律到底怎么算这笔账?
舆论场里,大家最想搞清楚的四个问题
翻看相关讨论,除了家长的愤怒之外,普通网民追问得最多的是四件事:第一,为什么幼儿园负责人判得比直接动手的后厨人员重那么多?第二,后厨人员只是“听老板安排”,为什么也构成犯罪、也要坐牢?第三,“无期徒刑”在食品安全犯罪里到底有多重,是不是顶格了?第四,如果这种事发生在自己孩子身上,家长能找谁、能要什么? 这四个问题,正好对应着刑法、食品安全法和民事赔偿三条线。
争议点一:负责人判无期,后厨判六到八年,差距为什么这么大?
法院查明的事实链条很清晰:李慧芳、朱敬琳作为幼儿园管理人员,授意、安排后厨人员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后厨的四个人是具体执行者,但决策来自上面。在刑法评价里,授意者与执行者都是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但责任大小要看各自在犯罪中的作用。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设了三档刑罚:一般情形,五年以下;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五年以上十年以下;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第一百四十一条处罚,最高可到无期徒刑乃至死刑。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在托幼机构面向未成年人销售,属于从重考量的情节。本案受害对象是幼儿园幼儿,且“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法院据此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对起意、授意的负责人适用了最高档刑罚。
后厨人员被判六到八年,落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这一档,同样不轻。差距的来源不是“双标”,而是谁在犯罪中起决定作用。老板拍板、园长安排,后厨照做,刑法上的权重自然不同。但“照做”不等于无辜,这就引出了下一个问题。
争议点二:后厨人员“只是打工的”,为什么也跑不掉?
这是舆论场里很容易被带偏的一个点。有人觉得,后厨人员拿工资干活,老板让加什么就加什么,责任应该由老板扛。法律不这么看。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刑法上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犯罪即告成立,不要求必须出现实害结果。后厨人员是直接动手把彩绘颜料掺进面点的人,他们亲手完成了刑法禁止的核心行为。包装上“不可食用”的标识是明明白白的,不存在“不知情”的合理辩解空间。司法实践中,食品安全犯罪的重点打击对象固然是决策者和获利者,但具体实施掺入行为的人,同样是刑法评价的对象。区别只在于作用大小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
争议点三:食品安全犯罪里的“无期徒刑”,到底有多重?
不少人看到“无期徒刑”,第一反应是“是不是太重了”。放在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体系里看,这个判断需要放回法律规定的坐标中。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第三档,援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法定刑,最高刑本身包含死刑;无期徒刑是该档中仅次于死刑的刑罚。本案没有出现死亡后果,法院没有适用死刑,但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范围内选择了无期徒刑,说明法院对犯罪对象系幼儿、掺入物明确标注“不可食用”、受害人数众多这些因素的整体评价是极其严厉的。同时,无期徒刑之外还并处了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财产刑与自由刑并用,体现的是对食品安全犯罪“从经济上剥夺再犯能力”的立法取向。
另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后果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这意味着,本案六名被告人即使将来刑满释放,食品行业的大门对他们而言也已经关闭。
争议点四:孩子受了伤害,家长能主张什么、找谁主张?
刑事判决解决的是“罚”的问题,民事赔偿解决的是“赔”的问题,两条线并行,互不替代。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还可以主张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计算。本案中,幼儿园是食品的提供者,家长与幼儿园之间形成消费关系,该条有适用空间。赔偿范围不仅包括已经发生的医疗费、检查费,还包括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以及后续必要的健康随访和复查费用。
“找谁”的问题上,幼儿园作为经营者承担首负责任,家长向园方主张,园方不能以“是后厨个人行为”或“已经处理了员工”为由推给个人。公开信息显示,本案约85%的家长已通过调解与园方实际负责人达成赔偿协议,另有部分家长因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有异议提起了民事诉讼。刑事判决中的没收个人财产和罚金上缴国库,不等于民事赔偿,家长该主张的赔偿仍然需要独立走调解或诉讼渠道。
同类场景下,给普通家长的四条建议
第一,选幼儿园时,把“食堂谁管、食材从哪来”当成和师资、收费同等重要的事来问。 根据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的《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幼儿园食品安全实行园长负责制,园方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进货查验和留样制度。家长有权了解这些制度的落实情况,而不是只看宣传册。
第二,孩子回家说“今天的点心颜色特别鲜艳”“味道怪怪的”,别只当童言童语。 留样是幼儿园食堂的法定义务,一旦出现异常,第一时间要求园方封存当日留样并送检,同时保留就医记录。证据保全越早,后续维权越主动。
第三,知道赔偿有“惩罚性”这一层。 很多家长只想到报销医药费,忽略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十倍价款或三倍损失赔偿。这笔赔偿不以园方“故意”为前提,只要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即可主张,最低一千元。
第四,刑事追责和民事索赔是两件事,不要等“判完了再说”。 刑事程序推进的同时,民事调解或诉讼可以同步进行。本案中多数家长通过调解拿到了赔偿,少数选择诉讼,两条路都走得通。关键是不要把刑事判决的严厉程度误当成自己已经获得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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