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少电商老板、自媒体、实体经营者都有一个误区:我真的被同行侵权,只要实话实说,拍短视频曝光就没问题。最近山东潍坊奎文区法院审理的这起案子,给所有打算在短视频平台“曝光对手侵权”的商家敲响警钟。哪怕你已经向监管部门提交投诉,只要法院、行政机关还没作出侵权认定,就直接发多条短视频点名对手,宣称对方侵权,这种操作很可能踩中商业诋毁的法律红线,反过来自己赔钱。
两家农机企业本是市场竞争对手,甲公司在行业展会上认为乙公司产品侵犯自身专利权,随即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投诉。之后甲公司工作人员连续发布多条短视频,直接点名乙公司,对外宣称已经投诉、行政机关正在查处。但此时,既没有法院判决,监管部门也没有出具侵权认定结论,乙公司到底有没有侵权,还没有定论。
短视频传播速度快,客户、合作方刷到视频后纷纷质疑乙公司,企业口碑与经营业务直接遭受冲击。协商无果后乙公司起诉甲公司,主张对方网络散布误导信息,构成商业诋毁。甲公司辩称,视频只是客观记录投诉过程,而且发布账号是员工个人账号,不该由企业担责。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甲公司停止商业诋毁、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合计3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核心:分场景拆解法律规则
场景一:知识产权被侵害,线上“曝光”的边界
很多商家以为,只要自己提交了投诉,就等于对手已经侵权。投诉只是启动调查,不等于侵权事实已经被官方确认。
如下动作属于合法操作: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完整证据,走正规行政、司法维权渠道;可以在提交材料时保留证据,等待有权机关出具认定文书。
这些则属于越界行为:在短视频、朋友圈、小红书等公开平台,直接点名竞品企业,把“我怀疑对方侵权、我已经投诉”包装成“对方已经侵权”的既定事实,大范围传播。
法律上,商业诋毁不只包括编造完全虚假的谎言。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把待查证的单方指控当成定论对外扩散,属于误导性信息,同样构成商业诋毁。
场景二:员工个人账号发布内容,企业要不要背锅?
很多企业会想办法甩锅:视频是员工私人账号发的,属于个人行为,和公司无关。
不担责的情形如下:员工账号仅用于个人生活,发布内容和公司业务无关,只是员工个人观点。
以下情况则需要企业承担责任:账号长期用于企业产品宣传、业务推广;发布视频目的是维护企业知识产权、打击竞争对手,内容服务于企业经营,即便账号名称是员工个人,也视为代表企业意志,法律责任由企业承担。
场景三:发布维权短视频,哪些表述安全,哪些危险?
安全表述参考:“我方就某产品专利争议,已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投诉材料,争议尚在调查阶段,最终结论以官方文书为准。”
如下则是高危表述:“XX公司产品侵犯我方专利,实锤侵权,正在被查处。”这类表述直接将单方指控定性为事实,极易误导客户,落入商业诋毁陷阱。
合规操作建议
如果你是遭遇侵权的商家(维权方):
1. 优先固定证据:保存产品对比材料、专利证书,整理完整证据链,向行政机关投诉或向法院起诉。
2. 线上发言留底线:如果要在短视频、社交平台说明情况,必须反复注明:争议正在处理,侵权结论尚未认定,最终结果以官方文书为准,不使用“实锤侵权”“造假”等定性词语。
3. 严控员工账号:规范员工自媒体发布内容,禁止员工以个人账号发布针对竞争对手的定性负面指控。
如果你被同行短视频造谣、发布误导性内容诋毁商誉(受害方):
1. 第一时间取证:录屏、截图保存短视频,记录发布账号、发布时间、播放量、评论内容,做好证据保全公证。
2. 发正式律师函:要求对方下架视频、删除内容、停止传播。
3. 走官方投诉渠道:短视频平台内发起侵权投诉,要求平台下架违规内容;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不正当竞争行为;必要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官方可直接访问维权渠道
1. 全国12315平台:线上小程序、官网、电话12315,举报不正当竞争、商业诋毁行为。
2. 对应短视频平台的官方侵权投诉通道,提交商誉侵权投诉,要求下架违规视频。
3. 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线上提交立案材料,提起民事诉讼。
市场竞争比拼的永远是产品质量、服务水平与技术实力。短视频流量可以用来宣传产品,但不能当作打击竞品的舆论武器。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维权有边界,越界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内容合规声明:本文基于《发布多条短视频指控同行侵权也违法吗?法院:维权不能越界,将尚未确认侵权的单方指控广泛传播构成商业诋毁》(来源:人民法院报)整理撰写,如有引用不当或信息更新,请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法治中国建设网致力于提供权威准确的法治资讯,欢迎监督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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