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李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长期从事网络侵权、数字经济法治研究。近日,中央网信办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为期2个月的“清朗·优化营商网络环境 整治恶意炒作涉企信息”专项行动,明确将“利用AI生成涉企虚假不实信息”列为重点整治对象。这一部署并非简单的监管加码,而是标志着涉企网络侵权治理从传统谣言规制向生成式人工智能滥用的纵深演进。在AI技术大幅降低虚假信息制作门槛的背景下,如何从法律层面精准界定责任主体、厘清平台义务边界、构建有效救济路径,已成为法学研究与法律实务必须直面的核心议题。本文拟结合现行规范与学理争议,对该专项行动背后的法治逻辑作系统性解析。
一、概念正本清源:AI生成涉企虚假信息的法律定性争议
当前,利用AI技术抹黑企业、企业家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凭空捏造”与“移花接木”两种形态,前者借助大语言模型生成不实图文,后者通过深度伪造技术拼接篡改原始信息。从法律定性角度观察,此类行为在规范层面已落入民事侵权乃至刑事犯罪的规制射程,但学界与实务界对其责任构造仍存在分歧。
一派观点主张“技术中立”下的使用者责任原则,认为AI本质上属于工具,与早期的Photoshop修图、传统文字诽谤并无本质差异,应严格遵循“行为人对行为负责”的侵权法基本原理,由实际发布者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另一派观点则强调AI技术的“放大效应”与“黑箱特性”使传统侵权构成要件面临适配困难,尤其是在“虚假事实”的认定、主观恶意的推断以及损害结果的量化方面,需要引入专门的技术治理规范作为补充。实务界则普遍关注平台在内容分发中的角色演变,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介入使平台从传统的“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向“算法分发参与者”甚至“内容生成辅助者”转变,其注意义务标准亦应随之动态调整。厘清上述分歧,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
二、核心逻辑拆解:规范依据、责任主体与三维治理框架
(一)规范依据:从名誉权保护到民营经济专门立法
我国法律体系为遏制AI恶意伤企行为提供了多层次规范支撑。《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这一条款构成了企业人格权益保护的基础规范。与此同时,《民营经济促进法》针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保护作出专门规定,明确禁止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实施恶意侵害行为。两部法律的规范衔接,体现了从一般民事主体保护向特定经济主体倾斜保护的立法演进,为专项行动提供了坚实的上位法依据。
(二)责任主体:AI无主体资格,使用者担责
尽管AI生成内容具有高度逼真性与传播效率,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AI本身并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无法独立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法律规制的矛头必须指向AI技术的实际使用者。无论是出于竞争目的恶意诋毁同业经营者,还是为博取流量炮制涉企谣言,使用AI工具的行为人均属于明确的民事主体,其行为符合侵权构成要件时,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将法律责任转嫁给AI工具的辩解在法理上不能成立,技术工具的属性不能豁免使用者的违法性认识与过错推定。
(三)专项行动的三维治理逻辑
此次专项行动的治理设计呈现出清晰的立体化结构,可从以下三个维度加以理解。
其一,明确行为边界。 客观合理的商业评价与恶意诋毁之间的界限,是监管执法与司法裁判的首要难点。专项行动强调对“虚假不实信息”的精准打击,实质上要求建立区分“批评监督”与“造谣抹黑”的判断标准。这一标准的建立,既需要回归《民法典》关于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分析,也需要结合网络言论的公共属性与商业语境进行综合判断,避免不当限缩正当舆论监督空间。
其二,提高惩戒力度。 现有治理困境的一大症结在于违法成本过低。部分行为人因散播AI生成的涉企谣言所受处罚与其造成的传播后果、企业损失严重不匹配,难以形成有效震慑。专项行动将此类行为列为重点整治对象,预示着未来在行政处罚裁量与民事赔偿计算方面,可能进一步向“过罚相当”与“惩罚性赔偿”方向探索,通过提高经济代价遏制违法冲动。
其三,压实平台责任。 信息发布平台是AI虚假内容传播的关键节点。专项行动要求平台健全涉企信息内容管理机制,强化对AI生成内容的审核能力,这实际上是在重申和细化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平台不仅应在事前提升技术甄别能力,更应在事后建立畅通的维权渠道,通过优化“一键举报”与快速处置机制,缩短不实信息的存活周期,从源头切断违法信息传播链条。

三、专业困惑回应:企业维权与平台义务的实践难点
针对当前专业群体普遍关注的实务痛点,需要作出如下明确判断。
关于企业维权路径。 被AI虚假信息侵害的企业面临的首要难题是证据固定。由于网络信息易于篡改、删除,建议企业法务部门在发现侵权线索时,第一时间通过区块链存证、公证保全等方式固化证据,同时向平台发出有效通知,要求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若平台怠于履行义务,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其就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平台审核义务的边界。 平台对AI生成内容的审核义务并非无限。要求平台对所有涉企信息逐一进行真实性核查既不现实也不符合“避风港”规则的法理基础。合理的义务边界应定位于:平台是否明知或应知内容侵权,以及是否采取了与其技术能力、信息类型相匹配的合理注意措施。对于明显涉嫌恶意炒作、已被多次举报或触发风险模型的AI生成内容,平台应当承担更高的注意与处置义务。
关于AI生成内容的证据认定。 在诉讼中,如何证明争议内容系由AI生成而非人工撰写,是举证环节的新兴难题。目前,部分技术鉴定机构已具备对深度伪造内容的检测能力,司法实践中亦可通过元数据溯源、生成痕迹分析等方式辅助认定。建议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尽早引入技术鉴定专家辅助人,弥补法官在AI技术认知上的信息不对称。
四、研究前瞻与实务指引:构建企业网络人格权益的立体防护体系
展望未来,AI生成涉企虚假信息的治理将呈现规范细化与技术规制并行的趋势。一方面,《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与《民法典》《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规范衔接仍需通过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进一步厘清;另一方面,AI生成内容的标识义务、来源追溯机制以及平台算法透明化要求,将成为立法与监管的重要方向。
对于企业合规法务与执业律师而言,建议建立常态化的网络舆情监测与法律应对预案,将AI生成虚假信息的识别与处置纳入企业危机管理流程。对于法学研究者,生成式人工智能滥用背景下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重构、平台注意义务的动态标准、以及跨境涉企虚假信息的管辖与法律适用,均是值得深耕的前沿课题。点击查看法治中国建设网专家分享栏目更多相关内容,持续跟进法治领域深度研究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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