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基于《用最严密法治守护文化瑰宝》(来源:法治日报)整理。
刘丽娜,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西安文物与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研究中心副主任,长期深耕检察公益诉讼与文化遗产法治保护领域。2026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涵盖刑事案件与公益诉讼案件各4件。这批案例并非简单的办案成果展示,而是检察机关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以"刑事+公益诉讼"双轨机制守护文化根脉的制度性探索。对于从事检察实务、公益诉讼研究、文物行政管理的法律共同体而言,其意义在于揭示了当前文物司法保护从分散追责迈向系统治理的深层逻辑,也为理解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文化法治的前沿动态提供了关键样本。
在切入案例分析之前,有必要对"文物"与"文化遗产"的司法保护范畴作一正本清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文物是指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等实物或者遗存;而文化遗产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界定及我国实践语境中,范围更为宽泛,包括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检察公益诉讼的受案范畴中,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之后拓展的重要领域,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将其纳入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标志着检察保护对象从传统的生态环境、食药安全向历史文化维度延伸。学界对此存在"严格文物法益论"与"广义文化遗产权益论"之争,前者主张检察保护应严格限定在《文物保护法》的法定文物范畴,后者认为凡承载民族精神、具有公共价值的文化遗存均应纳入公益诉讼保护射程。从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看,检察机关实际上采取了"以文物为核心、兼及文化遗产"的实用主义进路,既确保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又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村落等拓展性保护预留了空间。

典型案例所呈现的深层逻辑,可从四个维度加以拆解。其一,刑事治理的结构性升级:从自然人中心到法人主体扩张。在既往文物犯罪追诉中,司法实践多聚焦于盗掘、倒卖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即自然人主体的刑事责任。然而,文物犯罪产业化、链条化的现实表明,非法利益的最终获取者往往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某拍卖公司及李某某等4人倒卖文物案具有标志性意义,检察机关将拍卖公司作为单位犯罪主体提起公诉,法院判处罚金15万元,并推动文物行政部门吊销其文物拍卖许可证。这一裁判逻辑将文物犯罪的责任追究从自然人拓展至法人,突破了传统刑事追诉的"个体化"局限,实现了对市场组织体非法经营文物的"穿透式"追责。对于企业合规研究者而言,此案提示了文物经营领域单位犯罪认定的证明标准,即只要法人意志支配下的员工行为符合倒卖文物罪的构成要件,即可追究单位整体责任,而非局限于直接责任人员。
其二,治理手段的复合化:从单一刑事模式到"刑事+行政处罚"的叠加效应。本案的另一突破在于,检察机关并未止步于刑事判决的作出,而是主动与文物行政部门座谈会商,推动作出吊销文物拍卖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这一做法体现了"刑事追责+行政处罚"的一体化防治思路,而非将刑事判决作为治理终点。在行政法理论中,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属于不同部门法的评价,二者并行不悖。检察机关通过行刑衔接机制,将刑事司法的威慑力与行政监管的持续性相结合,消除了犯罪单位的再犯可能性,实现了对市场秩序的修复性治理。这一模式对于理解检察监督在文物治理中的角色具有启示意义:检察机关不仅是刑事追诉者,更是社会治理的协同者和市场秩序修复的推动者。
其三,保护时序的全链条化:从末端追责到事前预防、事中管护、事后修缮的体系延伸。在镜源水口桥行政公益诉讼案中,古桥因年久失修、虫害雨蚀面临损毁风险,当地行政机关的简单修补反而加剧了文物破坏。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严格遵循"修旧如旧"原则实施规范化修缮。在鸡鸣驿五里台案中,检察机关推动清理垃圾1500余吨,恢复遗址周边环境。这些案例表明,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的公益诉讼并非仅在损害发生后的"事后救济",而是可以通过诉前检察建议、公开听证、提起诉讼等方式,将保护节点前移至风险萌芽阶段。这种"以诉促治、以诉促护、以诉促改"的检察策略,契合了预防性公益诉讼的理论构造,也为文化遗产保护从"抢救性"向"预防性"转型提供了制度样本。
其四,空间维度的协同化:跨区域协作机制破解管辖碎片化。赵某甲盗掘古文化遗址案中,检察机关立足长城遗址跨区域分布的物理特征,推动建立晋蒙跨区域长城保护协作机制。汉楚王墓群案中,检察机关联动文旅、资规部门及属地政府、文物保护组织,构建检察监督、行政监管、专业支撑一体化保护格局。在现行行政区划与文物分布非对称的现实下,文物犯罪和破坏往往呈现跨区域流动性,单一检察机关的属地管辖难以应对系统风险。跨区域协作机制的建立,实质上是将分散的检察权能整合为区域化、一体化的治理合力,为破解"地方保护主义"和"管辖真空"提供了组织法意义上的解决方案。
针对当前文物与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专业实践困惑,需要明确以下判断。第一,关于文物损害鉴定标准不一的问题。在公益诉讼中,文物损毁程度、修复方案及费用的认定往往缺乏统一技术规范,导致诉讼请求的确定性不足。从典型案例的裁判实践看,"修旧如旧"原则的运用依赖于专业机构的修缮方案,检察机关在诉前程序中应当引入文物专家辅助人机制,以技术意见的权威性补强证据链的完整性。第二,关于"两线"划定不合理是否可诉的问题。汉楚王墓群案中,检察机关将"两线"划定不合理作为监督事项,表明检察机关认为不合理的规划控制属于影响文物本体安全的行政履职范畴,具有可诉性。这一判断突破了传统上认为"两线"属于抽象规划行为不可诉的认识,将空间规划纳入文物安全行政监管的司法审查视野。第三,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单独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衔接问题。实务中,对于同一文物犯罪导致的损害,究竟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偿修复费用,还是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存在路径选择困惑。典型案例显示,检察机关倾向于根据损害类型区分:对于非法占有、倒卖导致的文物追回,优先通过刑事追诉和追缴;对于管护失位、环境破坏导致的存续风险,优先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作为。这种"刑事追赃+行政督促"的双轨分流,为实务操作提供了清晰指引。

展望未来,文物和文化遗产的司法保护将在三个维度持续深化。其一,规范供给层面。现行《文物保护法》修订进程中的公益诉讼条款设计,应当明确检察机关的诉权地位、诉讼请求类型及与行政执法的衔接程序,将典型案例中的成熟经验上升为稳定的法律规范。其二,技术赋能层面。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三维建模等数字技术的引入,将为文物损害的发现、取证和修复评估提供客观化依据,检察机关应当积极探索数字检察在文化遗产保护场景的应用。其三,治理协同层面。跨区域、跨部门协作机制需要从个案推动转向制度化、常态化,建议通过省级检察机关会签协作文件、建立共享数据库和联合巡查机制,降低协同治理的交易成本。
对于从事检察实务、学术研究及文物保护行政工作的专业受众,建议重点关注以下研究方向:一是单位文物犯罪的合规不起诉与合规整改标准,如何将企业合规改革延伸至文物经营领域;二是预防性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与诉讼请求类型化,尤其是针对"严重损害风险"的认定标准;三是跨区域检察协作的组织法与程序法基础,探讨如何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构建具有约束力的区域协作规范。点击查看法治中国建设网专家分享栏目更多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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