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网络测评活动规范》出台

发布时间:2026-06-29 11:01|栏目: 网络普法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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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让网络测评经得起"测"与"评"——〈网络测评活动规范〉出台》(来源:《法治日报》,记者赵丽)整理撰写,围绕新规出台背景、制度设计逻辑、实务适用边界与长效治理路径展开专家观点重构。

一、议题背景:当"种草"变成"埋雷",测评行业亟待底线规则

网络测评作为一种伴随电商生态生长的新型信息中介业态,已从早期的达人自发体验分享,演变为横跨食品、美妆、数码、家电、家居、汽车等多品类的职业化内容赛道。消费者"先看测评再下单"已成常态,测评结论对购买决策的传导力、对品牌商誉的影响力的权重持续抬升。

但在流量与商业利益的双重裹挟下,行业积弊亦同步放大。据公开报道与实务观察,当前网络测评领域的典型失范样态至少包括四类:一是"只评不测",仅凭主观观感包装成"专业测评"结论;二是"商测一体",测评主体与品牌方存在未披露的利益绑定,立场中立性存疑;三是检测无资质、方法不合规,尤其涉及食品等底线领域时使用非标方法;四是隐形广告化,以"避坑""红黑榜"之名行拉踩抹黑、变相营销之实。

上述失范行为不仅透支公众信任、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也从外部性层面扭曲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合规经营的企业可能因一则恶意测评商誉受损,而"夹带私货"的劣质测评反而攫取流量变现。

2026年6月8日,国家网信办、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网络测评活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正是以这些长期顽疾为"靶心"所作的系统性、底线性制度回应。在受访专家看来,《规范》的出台既填补了第三方测评领域的监管规范空白,也为后续《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交叉适用的精细化提供了操作接口。

二、概念正本清源:"测"与"评"的法律边界为何需要重新划分

《规范》最具制度辨识度的一处设计,是区分"普通网民体验分享"与"职业化测评"两类主体,并据此配置差异化的义务束。这一区分背后,实则牵动三个交叉法律领域的适用边界。

第一,"测"更接近质检/技术服务的延伸属性。 当测评主体动用检测仪器、执行测试流程、产出数据结论,并向公众传递"这是一次专业测试"的认知时,其内容已超出一般言论表达的范畴,具备类"产品/服务评价中介"的公共影响属性。这也是《规范》对食品等品类要求测试方具备相应资质、不得使用非标方法的法理基础——食品安全直接关涉公众生命健康,测评结论若方法失范,本质是借"专业"之名行误导之实。

第二,"评"则更接近消费体验表达与商业宣传的交叉地带。 纯粹基于感知、观察、体验作出的主观评价,传统上受消费者批评权与言论自由框架保护;但当"评"披上"测"的外衣、或嵌入未披露的商业合作时,便可能落入《广告法》项下"隐形广告""误导性宣传"乃至《反不正当竞争法》项下"商业诋毁"的规制视野。

第三,"商测一体"触及平台经济中"内容—交易"闭环的合规深水区。 测评账号同时承接品牌投放、或样本由商家定向提供却未披露,此时内容性质已在"客观评测"与"变相商业推广"之间位移,需要强制披露机制把选择权交还给消费者。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刘晓春指出,过去各类测评的测试标准、操作方法五花八门,部分从业者借机偏袒合作品牌或恶意贬低竞品,既误导消费者,也损害正规企业权益;《规范》的针对性正体现在以这些问题为靶向做制度设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尹旭进一步认为,《规范》从前置资质、测试流程到监管追责构建了全链条刚性约束,既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也倒逼行业合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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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核心逻辑拆解:《规范》的三项关键制度抓手

(一)亮明底牌:主观测评的显著标注义务

《规范》明确,未对产品开展实际测试、仅凭感知观察体验作评价的,应当说明并显著标明"仅为个人体验"或"主观感受,仅供参考"。

刘晓春认为,这一规定精准切中"只评不测"痛点——消费者可一目了然识别哪些属主观分享、哪些属专业检测,避免被"虚假权威"误导。但标注"个人体验"绝非"免责金牌"。黄尹旭强调,此类内容仍受法律约束框架覆盖,若存在虚构事实、夸大宣传、夹带隐性商业合作误导消费者,或恶意贬低诋毁竞品商誉,依然触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红线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强制披露:样本可追溯与利益关联明示

《规范》要求测评样本应为市场上可购买的普通商品、来源可追溯,不得为测评专门准备特殊物品;接受委托、赞助或与样本相关方存在利益关系的,须显著提示。

这一设计的制度功能有三:其一,阻断"特供样品—美化结论"的利益输送通道;其二,倒逼测评主体发布时即"自证身份",杜绝以主观冒充客观、以体验冒充测试;其三,通过事前规范与事后惩戒(平台处置、严重者可能构成虚假宣传或虚假信息)双向引导。

(三)快速认定:为维权降成本的行政接口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吴迪律师观察到,消费者与企业维权长期面临"取证成本高、周期长、结果不确定"三重困境。《规范》第十一条建立的"行政快速认定"机制,允许监管部门对明显违规的测评内容在较短时间内出具行政认定意见——虽不直接替代司法判决,但可大幅降低后续维权的举证难度。吴迪同时建议,若测评呈现专业测试外观却被质疑真实性,可考虑适当调整举证责任,要求测评主体提供完整测试记录与原始数据。

四、专业困惑回应:实务中两个亟待澄清的边界问题

困惑一:"个人体验"标注的边界到底在哪?

有测评博主可能倾向于把所有内容都标"个人体验"以规避《规范》对"测"的资质与方法要求。吴迪提出了一个颇具实务价值的"实质性标准":如果测评内容足以让一般理性消费者相信这是一次专业测试(如展示仪器、列出数据、给出"推荐/避雷"的确定性结论),就不应降格适用"主观体验"标注,而应回归《规范》第四条对检测资质与标准方法的要求。这一尺度的精细把握,料将由后续执法案例逐步廓清。

困惑二:食品等非标方法测评的"红线"如何把握?

《规范》明确食品检验检测方应具备相应资质、不得使用非标方法、不得测评无国家标准检验方法的项目。刘晓春的解读是:这本质是对食品安全与消费者知情权的双重保护——食品测评结论直接影响公众判断与选择,底线领域不容"野路子"方法僭越。对企业合规法务而言,这意味着内部若委托第三方做测评类推广,需首先核验对方资质与方法合规性,否则连带责任风险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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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研究前瞻与实践指引

确保《规范》长效落地,专家共识指向"多方协同":平台侧需在账号分级准入、内容巡查、违规处置之外,建立与《规范》对齐的支撑材料备查机制,对恶意违规(商测一体、应披露未披露)账号予以处置,并可探索违规信息公示与特定区间内消费者定向通知,降低维权成本。行业侧可加快细分品类测评标准的制定,让"怎么测"有更细的标尺。监管与司法侧则可通过"行政快速认定+举证责任调整+公益诉讼支持"优化衔接。

给专业受众的两点具体提示:

  • 对企业合规法务:建议将《规范》要求嵌入品牌方委托测评的SOP——样本采购留痕、利益关联披露条款、测试方法合规核验、博主账号历史违规记录背调,四项应作为合同必备审查节点。


  • 对研究者:《规范》落地后,"实质性标准"的执法尺度、行政快速认定的司法采信率、平台处置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衔接的判例群,均是未来12—24个月内值得跟踪的实证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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