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基于《莫为犯罪当“车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整理。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兴起,各类打着“高薪跑腿、轻松日结”旗号的兼职信息在社交群组内层出不穷。然而,在这看似轻松的“零工经济”表象下,却暗流涌动。部分群众被高额报酬诱惑,抱着“本人未直接犯罪,跑腿无关紧要”的侥幸心理盲目接单,殊不知已沦为黑灰产业的犯罪“车手”,触碰了法律红线。针对这一严峻形势,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汪斌发表署名文章,深度剖析了“跑腿”兼职背后的刑事风险,为公众敲响警钟。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车手”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赛车手,而是指在黑灰产业链中,受上游犯罪分子指使,专门负责转移涉案资金、运送违禁品或作案工具的底层人员。
针对这一现象,法学界与实务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的博弈:一种观点认为,部分“车手”确实处于犯罪链条末端,可能仅受蒙蔽,主观恶性较小;另一种观点则强调,综合酬劳畸高、交易方式隐秘等异常情形,足以推定行为人具有主观明知,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汪斌庭长在文中明确指出,那些以“不知情”为借口,却从事着明显违背正常市场交易规律行为的人员,不能免除刑事责任。
汪斌庭长在文章中通过三个典型场景,精准拆解了“跑腿”行为如何转化为严重刑事犯罪,这不仅是法律适用的逻辑推演,更是对社会现实的深刻洞察。
1. 高薪代买黄金:新型洗钱手段的“遮羞布”一些不法分子为洗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所得赃款,利用黄金易变现、保值且便于携带的属性,以高额佣金招揽人员代购黄金。
行为模式:上线将诈骗资金转入“车手”账户 -> “车手”去金店购买黄金 -> 将黄金交付给指定人员。
法律定性:这是典型的新型洗钱手段。虽然“车手”未直接实施诈骗,但其通过代购黄金的方式,协助犯罪分子拆分、转移涉案资金,切断了资金流向的追踪链条。
司法认定:综合交易酬劳畸高、方式隐秘等异常情形,可依法认定行为人“明知”资金是犯罪所得,从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 跑腿代送“两卡”:网络犯罪的“帮凶”不法分子常以“简单送卡,轻松赚钱”为噱头,招募人员转运、递送银行卡、电话卡。
行为模式:接收他人交付的银行卡、电话卡 -> 运送至指定地点或人员手中。
法律定性:这些“两卡”多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的收付款和通信联络,是网络犯罪的重要工具。
司法认定:综合酬劳虚高、隐秘交接、流转“两卡”等反常情形,可推定行为人主观明知。此类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仅以“单纯跑腿”、“不知情”进行辩解而无充分证据支撑的,不能免责。
3. 接单配送藏毒包裹:毒品贩运的“工具人”部分外卖配送人员利用职业身份作掩护,多次运送藏有毒品的包裹,甚至协助代收毒资。
行为模式:利用配送员身份 -> 运送藏毒包裹 -> 代收毒资。
法律定性:这种行为已不仅仅是简单的运输,而是深度参与了毒品交易的全过程。
司法认定:此类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在毒品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下,充当“工具人”同样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在司法实务中,许多被告人常以“我只是跑腿,不知道里面是违法的”作为辩护理由。对此,汪斌庭长在文中给出了明确的司法逻辑回应:
“异常情形”推定“明知”。 法律上的“明知”并不要求行为人确切知道上游犯罪的具体细节,只要根据客观事实,能够推断出行为人“应当知道”即可。文中列举了三个关键的判断维度:
酬劳明显反常:远高于正常市场劳动力的价格(如代买黄金的高额佣金)。
交易方式隐秘:采用非正常的交接方式,刻意规避监管。
违背市场规律:如无正当理由的大量收购黄金、频繁流转“两卡”等。
只要具备上述情形,且行为人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司法机关即可认定其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示,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精准惩治跑腿类关联黑灰产犯罪。
1. 强化部门协同联动打击此类犯罪不能仅靠法院一家,需要公安、金融、通信管理等多部门协同,从源头上切断黑灰产的资金流和信息流。
2. 深化案件溯源治理不仅要惩治具体的“车手”,更要通过案件办理,倒查背后的组织者和管理漏洞,切实维护清朗网络空间及社会安全稳定。
3. 公众警示在此,法治中国建设网也提醒广大公众,务必警惕暗藏违法陷阱、报酬明显反常的跑腿兼职。要认清其中潜藏的法律风险,摒弃“单纯代为跑腿不会触犯法律”的错误认识,切莫贪图高额佣金,沦为不法分子实施犯罪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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