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俗摆拍的刑责边界与寻衅滋事

发布时间:2026-07-07 15:08|栏目: 热点普法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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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摆拍"浸猪笼"被刑拘,该!》(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整理撰写近期湖南汨罗"两名女子关铁笼游街"摆拍事件,策划者何某被依法刑事拘留,其余8人被行政拘留,是继"盲人女孩盲道被撞"摆拍之后又一例将恶俗摆拍从行政处罚抬升至刑事强制措施的标志性案件。对专业受众而言,该案的真正价值不在于"摆拍该不该罚"的道义判断,而在于寻衅滋事罪"起哄闹事"型构成要件在网络—现实交织场景下的解释边界,以及行刑衔接裁量中"社会影响恶劣"这一政策性指标的规范化转化。这两点正是当前实务部门办理同类案件时的共同困惑。

一、概念:摆拍、演绎与恶俗营销的界限

在展开定罪分析前,需先对"摆拍"这一概念做专业层面的去模糊化。当前司法实践中,"摆拍"并非独立罪名对应的行为类型,而是对行为人预先设计脚本、组织演员、制造虚假场景并进行传播这一类行为的事实描述。按其法益侵害方向,可大致分出三个谱系:

  • 无害演绎型:如影视创作、公益宣传情景剧,未虚构"真实事件"误导公众,未贬损他人人格,未扰乱公共秩序,属表达自由范畴。

  • 民事侵权型:摆拍指向特定主体进行侮辱、诽谤,或侵犯肖像权、隐私权,但未进入公共空间制造秩序混乱,通常落入《民法典》人格权编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围。

  • 恶俗营销/滋事型:以封建糟粕、性别羞辱、地域攻击、伪造恶性事件为脚本,在公共场所实施并上网传播,兼具"贬损人格+扰乱秩序+引流牟利"三重属性——汨罗"浸猪笼"案即落在此档,也是本次刑拘的规范载体。

学界对第三类行为能否入刑长期存在两派分歧。一派主张"治安处罚足够论",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扰乱公共秩序、侮辱他人已有明确规定,刑责介入会模糊行刑边界、压缩表达空间;另一派主张"实质危害性入刑论",认为当摆拍行为复刻封建私刑、在公共场所游街并引发大规模舆情恐慌时,其法益侵害已溢出治安管理的涵摄能力,应以寻衅滋事罪中"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予以评价。本文专家持折中立场:不搞"摆拍即犯罪"的扩大化,也不守"摆拍不入刑"的教条化,关键看行为构造是否同时命中"公共场所+秩序混乱+主观滋事故意+牟利驱动"四项要件。

二、核心逻辑拆解:汨罗案涉寻衅滋事罪的教义学检验

1. 行为构造与构成要件的对应

《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的第四项"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传统上适用于现实物理空间的聚众哄闹。网络空间能否认定为"公共场所"、网络传播能否认定为"起哄闹事",是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已部分作答的老问题——该解释第5条第2款明确,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汨罗案的特殊性在于,它的行为链是"线下公共场所摆拍(铁笼游街、敲锣)→线上传播引爆→舆论场秩序混乱"的双层结构。本文专家认为,这种"线下滋事+线上放大"的复合构造,反而比单纯网络造谣更易满足"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

  • 场所要件:线下游街本身已在物理公共场所(汨罗某公共区域)实施;线上短视频平台作为"信息网络公共场所",司法解释已予认可。

  • 行为要件:复刻"浸猪笼"这一封建私刑符号,具有明确的"滋事"色彩——不是单纯表达,而是刻意制造冒犯与冲突。

  • 结果要件:"不少网民信以为真""挑动社会对立情绪""妨碍交通",已超出个体名誉损害的范畴,进入公共秩序的扰动层。

  • 主观要件:何某"为博取流量、牟取不当利益"自2026年6月22日起纠集8人多次实施,牟利驱动+反复实施,可推定"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类滋事故意。

2. 行刑衔接的裁量逻辑

本案另一专业看点,是何某刑拘、其余8人行拘的分级处置。这并非随意裁量,而是对应《刑法》第293条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第42条(侮辱)的梯度适用。

本文专家提示一个实务中常被忽视的细节:寻衅滋事罪的"起哄闹事"型,要求"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线下游街若仅短暂聚集未致交通瘫痪、未引发群体围观冲突,可能止步治安处罚;但本案叠加了"封建糟粕复刻+网络大规模传播+公众恐慌误认"三重要素,使"严重混乱"的认定从物理秩序延伸到"网络公共秩序"与"社会价值秩序"层面——这也是本案能突破以往"摆拍至多行拘"天花板的关键。

 专业受众应注意:两高2013年网络诽谤司法解释第5条第2款的适用,近年实务中趋于克制,一般要求"虚假信息+公共秩序混乱"双重要件齐备。汨罗案的价值,是为"线下摆拍+线上引爆"复合型案件提供了一个可参照的入刑样本。

3. 同案参照:"盲人女孩盲道被撞"的规范意义

人民日报报道提及,前不久"盲人女孩盲道被撞"摆拍的策划组织者同样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两案并列观察,可提炼出当前执法的一条隐性规则:当摆拍同时具备"伪造弱势群体受害+挑动身份/群体对立+引流牟利"三项特征时,入刑概率显著上升。"浸猪笼"案是"封建糟粕+性别羞辱"变量,"盲道"案是"残障群体+公共设施失职"变量,二者共享同一套"消费社会痛点→制造对立→变现"的行为模式。对合规法务与刑事辩护实务而言,这意味着摆拍类案件的刑责雷区已从"黄赌毒"扩展至"消费弱势/消费封建/消费公共危机"三类符号操纵。

三、专业困惑回应:实务群体的三点共同疑问

疑问一:"配合参演"的8人为何只行拘、不刑拘?

本文专家判断:共同犯罪中,组织策划者(何某)与"主要实行犯"承担主犯责任,量刑与评价更重;其余参演者若仅系"被雇佣、按指令走位、无策划决策权、获利较少",可认定为从犯或情节显著轻微,依《刑法》第37条或第13条但书出罪,或以治安处罚替代。《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处警告、罚款或5-10日拘留,与其行为匹配。这正是报道所言"分级处置"的教义学依据——不是'配合参演就免责',而是按作用大小分层,但分层本身需有证据支撑(策划群聊天录、分赃记录、脚本署名等)。对实务办案人员而言,取证阶段就要把"谁写的脚本、谁定的路线、谁分配的收益"这三个问题查清,否则分级容易变成"一刀切"。

疑问二:平台算法推荐是否构成共犯?

这是网络刑法学界近年的真问题。本文专家观点:目前实务中不会追平台共犯,但平台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会同步加压。刑法上,平台主观"明知"的认定极难——算法推荐是技术中性还是"明知+放任",需结合"是否收到举报仍不处置""是否对低俗标签内容加权"等具体事实。更现实的规制路径是《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项下的行政义务,以及民法典侵权编的"通知—删除—明知"规则。对合规法务而言,MCN机构与自媒体的刑事风险远高于平台,平台风险主要在行政罚款与责令整改。

疑问三:"社会影响恶劣"会不会变成口袋条款?

确有此虑。本文专家提醒:办理摆拍类寻衅滋事案件时,"社会影响恶劣"不能作为独立要件使用,必须还原为"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具体证据——如:交通阻断时长、围观规模、舆情发酵数据、是否引发模仿性次生事件、是否触发群体性投诉等。如果仅以"网上骂得凶"等同于"秩序混乱",则构成要件被架空。建议实务部门在内部裁量指引中,将"恶劣影响"做指标化拆解,避免政策性用语直接替代法教义学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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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研究前瞻与实务指引

研究端的三条线索

第一,寻衅滋事罪在网络时代的边界重勘。2013年司法解释迄今已十余年,短视频时代的"公共场所"概念、 "严重混乱"的认定标准(是否接纳"舆论秩序""价值秩序"作为保护法益),亟待通过指导性案例予以细化。汨罗案若进入起诉审判环节,值得追踪其起诉书对"秩序混乱"的举证方式。

第二,封建糟粕符号的"寻衅滋事加分项"效应。为何"浸猪笼"比一般低俗摆拍更易触刑?本文专家推测:复刻已被现代法治废除的私刑符号(浸猪笼、游街、挂匾羞辱),本身构成对"法治中国"叙事的正面挑衅,这一法益侵害的"象征性维度"虽难以写入罪名条文,但在"恶劣社会影响"的裁量权重中实际发挥作用。这对合宪性/法哲学研究是一个有趣切口。

第三,行刑衔接中的"流量牟利"要不要作为法定加重情节。现行《刑法》第293条未将"牟利"列为加重项(区别于第303条赌博罪、第363条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等有明确牟利加重的条文)。但汨罗案与盲道案均显示,执法机关已将"博流量牟利"作为升格处置的重要考量。未来修法或司法解释是否吸纳,值得跟进。

实务端的操作建议

  • 对公检法实务人员:办理同类案件,取证重点放在"脚本—场地—聚集—传播量—牟利链路"五条线,避免仅凭"视频看着恶心"就升格刑责;量刑建议时可参考"是否复刻封建私刑符号""是否针对弱势身份""是否引发模仿"三个 aggravating factors。

  • 对企业合规法务/MCN内控:建立"封建糟粕/弱势消费/公共危机"三类关键词脚本审核红线;摆拍类内容上线前做"若被误认为真,会不会引发公共秩序扰动"的压力测试。

  • 对刑事辩护:重点攻"秩序混乱"的证据链——交通数据、报警记录、平台舆情报告是否支撑"严重混乱";对配合参演者争取治安处罚替代刑责,重点举证"无策划决策、低收益、被雇佣"三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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