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教育惩戒权责边界与教师履职保障

发布时间:2026-09-27 15:36|栏目: 校园普法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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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9月4日教育部举行新闻发布会,针对社会关注的“教师非教育教学负担重”“教师不敢管、有顾虑”等问题,教师工作司司长王磊系统阐述了让教师“手中有矩、心中有度、身后有盾”的工作方向,并明确将规范涉师争议投诉处理程序,畅通教师法律咨询和援助渠道,对涉及教师的不实举报及时澄清正名,对捏造事实、恶意诽谤教师的行为坚决“零容忍”。这一表态并非孤立的政策宣示,而是教育惩戒议题从“权力确认”迈向“权力规范”阶段的重要信号。对于政法院校师生、教育法治研究者、执业律师及公检法司实务人员而言,如何从制度层面构建权责明晰的教育惩戒法治保障体系,已成为一个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紧迫性的专业命题。

一、教育惩戒的法律属性与争议焦点

        教育惩戒并非新概念,但其法律属性的界定长期存在认识分歧。《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已对教育惩戒的概念、适用情形、措施类型、禁止事项和救济途径作出系统规定,并建立了一般惩戒、较重惩戒和严重惩戒的三级分类体系。受访专家普遍认为,《规则》对惩戒的本质定义是明确清晰的,即将其确定为一种“教育行为”,适当、科学的惩戒是有效、必要的教学手段和方法。这一界定意味着,教育惩戒在制度层面已经获得确认,其正当性基础在于教育目的的实现,而非简单的纪律制裁。

        然而,概念确认并不等于操作落地。实务中,教育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的边界如何划分,教师个体责任与学校组织责任如何分配,惩戒权行使的程序正当性如何保障,仍是争议集中的领域。《规则》对“扰乱课堂秩序”“行为失范”“情节较重”“影响恶劣”等概念缺乏细化标准,对罚站时长、补充作业数量、暂时收存物品等具体措施也未设定明确阈值,教师只能依赖个人经验判断,容易引发争议。这种模糊性不仅影响教师实施惩戒的底气,也使得争议发生后责任归属难以清晰界定。

二、从制度保障到操作规范的三重困境

        第一,制度保障依法执教:权责对等是核心支点。 王磊在新闻发布会上提出扎实为教师做好三件事:让老师手中有“矩”,用制度标尺立起课堂规矩;让老师心中有“度”,健全社会事务进校园准入机制,实施“白名单”管理;让老师身后有“盾”,规范涉师争议投诉处理程序,畅通教师法律咨询和援助渠道。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首都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院副院长蔡海龙认为,制度保障最核心的支点,是建立依法履职受保护、越界失范必担责的权责对等机制,把教师教育管理学生由教师个人承担风险,真正还原为学校组织支持、制度保障和责任分担之下的专业履职行为。这一判断直指当前教育惩戒困境的制度根源:教师承担了过重的个体风险,而学校层面的组织责任与程序支持尚未充分显现。

       第二,惩戒操作边界模糊: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双重不足。目前教育惩戒争议往往集中在教师个人身上,学校在事实调查、家校沟通、舆情回应和争议处理中的责任尚未充分显现。教师一旦遭遇投诉或者网络舆情,可能需要独自证明惩戒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教育目的。学校多数时候并非舆论关注焦点,也缺乏有效的责任分配机制来确定学校层面的责任。教育惩戒在制度层面已经获得确认,但在操作层面仍存在边界模糊、程序不清和责任不明等问题。这些问题需要通过细化实施指引、完善校纪校规和健全争议处理机制加以解决。从专业视角看,这实际上提出了一个更深层的问题:教育惩戒权的行使,究竟应当遵循何种裁量基准?如何通过程序规则约束裁量权,同时保障教师的教育教学自主空间?

        第三,争议处理机制:从单方面问责转向专业审查。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教授、教育法治与教育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周详认为,制度保障应贯穿教师“依法执教”全过程。在事前,教师需要知道自己的行为边界,有效利用必要的教育手段实施教育行为;在教育过程中,需要随时按照要求和边界履行教学职责;在事后遇到相关投诉时,有一整套切实可行的机制可以审查、评估、判断老师的行为是否合规、合法,从而有效保障教育教学行为的规范性,防止对教师正常教育教学行为的不当干预和影响。周详进一步指出,对捏造事实、恶意诽谤教师的行为“零容忍”,是教师管理和教育教学领域法治化内涵发展的重要体现,是重视程序规范的重要表现,也是强调教师职业权威性、切实保障教师权利的重要宣誓。要强化程序规范,增强涉教师处理、调查的程序性要求,通过平等、公正的程序,让教师拥有获得感,也能够依法有效打击捏造事实、恶意诽谤等不良风气。

三、教育惩戒法治化的关键判断

        针对当前专业群体普遍关注的痛点疑问,法治中国建设网给出了明确判断。其一,教育惩戒面临的核心议题已经由权力确认逐步转向权力规范。下一阶段的重要工作就是通过实体规则、正当程序和责任机制规范惩戒权行使。具体而言,首先,要进一步把抽象规范转化为场景化、可操作的规则,使得教师能够判断什么情形可以处理、由教师处理还是应当交由学校处理、可以处理到什么程度。其次,要建立与惩戒强度相匹配的分级程序机制。越是可能对学生受教育权、人格权益和在校身份产生重大影响的措施,程序就应越严格。再次,要把比例原则真正嵌入教育惩戒。惩戒的目的在于促使学生认识错误、恢复教育秩序。因此,应当考查学生行为的性质、主观状态、造成的后果、年龄和身心发展状况、是否初犯以及此前教育效果等因素,选择对学生权益影响最小但足以实现教育目的的措施。

       其二,必须建立与规范惩戒相配套的教师履职保障机制。《规则》已经明确要求学校支持教师正当履职,教师无过错的不得给予不利处理。近期,教育部又明确提出规范涉师争议投诉处理程序、畅通教师法律咨询和援助渠道,对不实举报及时澄清正名。接下来的重点,是将上述要求落地转化为基层学校可执行的制度。要建立专业化的涉师投诉和教育纠纷调解机制,依法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对于家长的投诉行为,首先应当建立规范的投诉受理和事实调查程序,正确区分正常投诉、事实认识分歧、不实投诉和恶意诬告;其次,学校应当积极承担支持和保障教师依法履职的责任。

        其三,教育惩戒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运行需要系统推进。姚金菊建议从四个方面推动:第一,完善分层分类的实体规则。教育行政部门可在《规则》基础上制定更具操作性的实施指引,围绕学生行为、学生年龄、危害后果、主观过错、既往教育情况和措施必要性等因素,建立教育惩戒的判断框架。第二,建立与惩戒层级相适应的程序。教育惩戒程序应当体现“轻微惩戒即时处理、较重惩戒审慎处理、严重惩戒严格处理”的基本思路。第三,完善争议处理和教师保护机制。学校应当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惩戒争议处理机制,避免投诉直接转化为对教师的单方面问责。第四,推动家校社会形成教育共识。对于争议较大的案件,可以引入法治副校长、心理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家长代表和法律专业人员参与调解,形成相对中立的第三方处理机制。

四、研究前瞻:构建权责明晰的法治保障体系

        从研究前瞻看,教育惩戒法治化将呈现三个趋势。一是裁量基准的精细化。未来研究需要进一步关注教育惩戒裁量基准的设定方法,如何在保障教师教育自主权的同时,防止裁量权滥用,是行政法与教育法交叉领域的重要课题。二是程序机制的层级化。不同强度的惩戒措施对应何种程序要求,如何设计听证、申辩、复核等程序环节,需要结合学生权益影响程度进行类型化研究。三是责任分配的清晰化。学校、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在惩戒争议中的责任边界如何划分,如何通过制度设计实现组织支持与个体履职的良性互动,仍是实务中的难点。

        对于专业受众而言,在实务操作层面可关注以下指引。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快制定《规则》的实施指引,将抽象规范转化为场景化判断框架,明确不同情形下的处理主体、措施类型和程序要求。学校应完善校纪校规,建立相对独立的争议处理机制,避免投诉直接转化为对教师的单方面问责。在争议较大的案件中,可引入法治副校长、心理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家长代表和法律专业人员参与调解,形成第三方处理机制。律师和法务人员在代理涉师争议案件时,应重点关注程序正当性审查,包括投诉受理是否规范、事实调查是否充分、教师申辩权是否保障、处理决定是否说明理由等。公检法司实务人员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应准确区分正常投诉、事实认识分歧、不实投诉和恶意诬告,依法保护教师合法权益,同时对捏造事实、恶意诽谤教师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教育惩戒法治保障体系的构建,既需要顶层设计的制度供给,也需要基层学校的实践探索,更需要法学、教育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的专业对话。唯有如此,才能让教师手中有“矩”、心中有“度”、身后有“盾”,真正实现教育惩戒的法治化、规范化与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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