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建设网:危害生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深度解读——专家分享生态警务机制建设实践

发布时间:2026-04-16 01:41|栏目: 专家分享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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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公安部公布5起危害生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整理

引言:生态安全法治保障的时代命题

2026年4月15日,在第十一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来临之际,公安部集中公布了5起危害生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涵盖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污染环境、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类型[^0^]。据公安部数据显示,2025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侦办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3.7万起,公安部对145起重大案件进行挂牌督办[^1^]。这一系列数据充分彰显了公安机关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力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坚定决心。

生态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指引下,公安机关通过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危害生态环境安全的犯罪活动,构建起生态警务机制,为筑牢美丽中国建设安全底线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一、典型案例全景扫描:五维生态犯罪图谱

本次公布的5起典型案例具有鲜明的代表性和警示意义,从不同维度展现了当前危害生态安全犯罪的主要形态:

(一)资源破坏类:天津蓟州非法采矿案

2024年3月,天津蓟州公安机关侦破一起盗采山体石料案。犯罪嫌疑人刘某等人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盗采石料近4万吨,并将山体凿穿作为运输通道[^2^]。蓟州区作为天津市唯一具有山地丘陵地貌的行政区域,其白云岩等碳酸盐岩是水源涵养、维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生态保护载体。此案不仅破坏生态环境,更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二)耕地保护类:黑龙江绥化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5年11月,黑龙江绥化公安机关侦破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犯罪嫌疑人薛某未经行政审批,擅自将承包的40余亩优质黑土地改为养鱼池,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3^]。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是优质产粮区,此案直接威胁国家粮食安全与生态安全底线。

(三)生物多样性保护类:浙江宁波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25年4月,浙江宁波公安机关侦破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查获包括镇海棘螈在内的各类保护动物[^4^]。镇海棘螈是我国特有物种,被《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列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红色名录列为"极危"等级。犯罪嫌疑人在明知其保护级别的情况下,仍非法猎捕销售牟利,主观恶性明显。

(四)污染防治类:湖南株洲污染环境案

2025年6月,湖南株洲公安机关侦破一起跨区域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等人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非法接收上游产废企业危险废物后转运至偏远山区进行露天焚烧、倾倒,造成周边土壤及大气严重污染[^5^]。此案折射出危险废物处置领域"黑色产业链"的复杂性与危害性。

(五)高原生态保护类:西藏那曲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2025年10月,西藏那曲公安机关侦破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5名。犯罪嫌疑人加某等人非法采挖大花红景天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活体900余株、植株残体150公斤[^6^]。大花红景天生长于海拔3000—5600米的高山地带,生长周期长达5—7年,在防止高原水土流失、维护高原生态系统平衡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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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适用精析:生态犯罪的刑法规制框架

(一)污染环境罪的立案标准与司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污染环境罪[^7^]。

根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有毒物质;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等[^8^]。湖南株洲案中,犯罪分子采取跨区域转运、露天焚烧倾倒等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主观恶意明显,依法应予严惩。

(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刑罚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0^]。

浙江宁波案中,镇海棘螈作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其非法猎捕行为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值得注意的是,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实施相关行为。犯罪嫌疑人在明知保护级别的情况下仍实施犯罪,体现了对环境法益的漠视。

(三)非法采矿罪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竞合与区分

非法采矿罪规定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要求行为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规定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要求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黑龙江绥化案中,行为人将耕地改为养鱼池,属于改变土地用途并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符合本罪构成要件。

三、生态警务机制建设:从个案打击到系统治理

公安部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将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持续深化生态警务机制建设,建立完善"昆仑"主动侦查打击模式[^12^]。

(一)行刑衔接机制的规范化运行

上述典型案例均体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天津蓟州案由公安机关根据工作中发现线索立案侦查;湖南株洲案由生态环境部门移送案件;西藏那曲案根据林草部门通报线索侦破。这种"行政发现—刑事打击"的联动模式,有效破解了环境犯罪发现难、取证难、认定难的问题。

(二)跨区域协同作战机制

环境污染犯罪往往呈现跨区域、链条化特征。湖南株洲案中,危险废物从上游产废企业非法接收后转运至偏远山区处置,涉及多个环节和地域。公安机关建立跨区域协同作战机制,对犯罪全链条进行打击,有效摧毁了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黑色产业链。

(三)科技赋能与智慧侦查

公安机关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生态犯罪侦查能力,包括利用卫星遥感监测非法采矿、非法占地行为,运用大数据追踪危险废物流向,通过DNA鉴定、物种识别技术确认野生动物制品来源等。科技赋能显著提升了生态警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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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策建议:构建生态安全法治保障体系

(一)完善立法:细化生态犯罪认定标准

建议进一步细化污染环境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罪名的司法解释,明确"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等量刑档次的具体标准。针对新兴污染物如微塑料、环境内分泌干扰物等,适时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保持生态立法的时代性和前瞻性。

(二)强化执法:提升生态警务专业化水平

建议加强公安机关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部门的专业化建设,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检测设备。深化"昆仑"主动侦查打击模式,推动生态警务从被动受理向主动发现转变。加强区域间、部门间执法协作,形成打击生态犯罪的合力。

(三)深化普法:营造全民守法社会氛围

建议将生态法治宣传纳入全民普法规划,通过法治中国建设网等权威平台开展公益普法,运用AI普法等新技术手段提升普法实效。结合典型案例开展以案释法,增强公众的生态法治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监督,畅通举报渠道,形成全社会共同守护生态环境的良好局面。

(四)推动合规:引导企业建立环境合规体系

针对产废企业违法转移危险废物等问题,建议推动企业建立环境合规管理体系,明确环境保护责任,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对合规经营的企业给予政策激励,对违法企业实施信用惩戒,引导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结语:以法治力量守护绿水青山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公安部公布的5起危害生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既是对犯罪分子的有力震慑,也是对全社会的深刻警示。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征程中,公安机关通过深化生态警务机制建设,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生态环境安全的犯罪活动,为美丽中国建设筑牢了法治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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