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基于《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打赏规范管理的通知》(来源:中央网信办/中国新闻网)整理
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智能终端设备的全面普及,网络直播行业呈现出爆发式增长态势,已成为数字经济时代最具代表性的新业态之一。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统计报告,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持续扩大,其中未成年人用户占比不容忽视。在这一背景下,直播打赏功能作为平台核心商业模式,为主播和内容创作者提供了重要的收入来源,但同时也衍生出一系列亟待规范的社会问题。尤为突出的是,未成年人未经监护人同意,擅自使用家长账户进行大额打赏的事件频繁见诸报端,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深切忧虑。

从司法实践来看,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案件呈现出数量激增、金额巨大、情形复杂的显著特征。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白皮书》数据显示,2023年该院受理的未成年人起诉要求退还充值款项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为43件,而2024年第一季度仅以某公司为被告的立案申请就迅速增长至296件,增幅高达588%。这些案件涉及金额从数万元到数十万元不等,个别极端案例甚至超过百万元,给普通家庭造成了难以承受的经济负担。更为严重的是,部分未成年人因沉迷直播互动,在主播的诱导下持续进行非理性消费,不仅造成财产损失,更对其身心健康和价值观形成产生深远负面影响。
此类现象的频发,暴露出网络直播行业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方面的明显短板:部分平台的实名认证流于形式,年龄识别技术不足,消费风险提示缺失,退款渠道不畅,对主播诱导行为监管不力。这些问题相互交织,形成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系统性漏洞,亟需通过顶层制度设计和法律法规完善加以解决。
未成年人擅自打赏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远不止于数字层面的经济损失。从微观家庭层面来看,许多家庭的经济状况本就捉襟见肘,父母辛勤工作积攒的积蓄被孩子一夜之间挥霍殆尽,无疑是对家庭财务安全的重大打击。更为严重的是,这类事件往往伴随着家庭信任的破裂和亲子关系的紧张,部分家庭因此陷入长期的矛盾与冲突之中。在”45万天价打赏案”中,17岁少女小刘通过绑定父亲银行卡,在一年时间内累计充值超45万元用于打赏主播,最终经法院判决平台退还24万元,但家庭关系的修复却远非判决所能解决。
从中观社会层面来看,大量类似案例的集中曝光,引发了公众对网络直播行业商业模式伦理底线的质疑,也对平台企业的社会责任担当提出了尖锐批评。社会各界普遍呼吁,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建立更为严格的用户身份核验机制和消费风险提示系统,切实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定义务。从宏观治理层面来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已成为国家网络安全战略和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统筹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各环节,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
网络直播行业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健康可持续发展离不开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然而,长期以来,部分平台为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在打赏功能设计上过度强调刺激消费、制造焦虑,通过榜单排名、虚拟礼物特效、主播感谢互动等方式,不断放大用户的攀比心理和即时满足欲望,形成了不良的行业生态。这种以”流量至上”“打赏为王”为导向的运营模式,不仅损害了用户的理性消费权益,也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造成了负面影响。
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平台对主播的诱导打赏行为监管不力,甚至默许、纵容主播通过低俗内容、情感绑架等手段获取打赏,严重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污染了网络空间的清朗环境。面对这些突出问题,行业内部虽有自律呼声,但缺乏统一的标准和有效的约束机制,难以从根本上扭转乱象。因此,来自监管部门的权威规范和刚性约束显得尤为必要。
《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打赏规范管理的通知》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简称”中央网信办”)正式发布。中央网信办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承担着统筹协调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重大职责,是网络内容管理、网络空间治理的最高行政主管部门。由中央网信办直接发布此项《通知》,充分体现了该规范性文件的政治高度和权威效力,也表明网络直播打赏治理已被纳入国家网络安全和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整体布局。
相较于行业自律组织或地方监管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文件,中央网信办的《通知》具有更强的约束力和执行力,各地网信部门和各类网站平台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降低标准、变通执行。这种”高位推动”的治理模式,确保了政策执行的统一性和有效性,也为后续可能的立法升级奠定了实践基础。
《通知》于2026年4月13日正式对外发布,通过”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和中国新闻网等权威渠道向社会公布。这一时间节点的选择,经过精心考量和周密安排:2026年是”十四五”规划实施的关键之年,也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正式施行后的首个完整年度,此时发布专项规范,有利于与上位法规形成配套衔接,增强制度体系的系统性。春季学期正值中小学生在校学习的重要阶段,此时加强网络直播打赏管理、强化未成年人保护,具有较强的教育引导意义和舆论宣传效果。
《通知》开篇即明确了三大核心目标:进一步加强网络直播打赏管理、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推动网站平台合规健康运营,最终落脚于切实维护网民合法权益。这一目标体系层次分明、逻辑清晰,体现了从具体管理到行为规范、从平台责任到用户权益的递进关系。“维护网民合法权益”作为最终目标,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理念,其中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地位尤为突出。
《通知》第七条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的规定,是整个文件最具创新性和突破性的内容,构建了与《民法典》行为能力制度精准对接的年龄分层保护体系。
年龄段 | 法律行为能力 | 《通知》规定 | 核心机制 |
八周岁以下 | 无民事行为能力 | 完全禁止打赏服务 | 零准入、零服务、零交易 |
八至十六周岁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征得监护人同意 | 事前告知、书面同意、明确边界 |
十六周岁以上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般)/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 监护人同意或收入核验 | 双轨并行、能力匹配、风险可控 |
《通知》明确规定:“网站平台不得向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提供打赏服务”。这一规定与《民法典》第二十条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界定形成了精准对接——“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基本原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平台向其提供打赏服务缺乏合法基础。
“完全禁止”的规制强度,意味着平台负有最高程度的注意义务和排除义务。平台应当通过实名认证、人脸识别、行为分析等技术手段,建立严格的年龄识别和准入拦截机制,确保八周岁以下用户无法接触、使用打赏功能。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预防优先、保护前置”的现代治理理念,将事后的司法救济前移至事前的技术阻断,极大地降低了法律保护的成本和难度。
针对八至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通知》确立了“监护人同意”的前置条件。这一年龄段对应《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须经监护人同意或追认后有效。

“征得监护人同意”并非简单的形式要求,而应当包含实质要素:告知义务的履行(以显著方式说明打赏服务的性质、风险、限额)、同意方式的规范(书面、电子数据等可核查形式)、同意内容的明确(具体载明服务类型、金额范围、有效期限)、同意撤销的便利(为监护人提供便捷的撤销或变更渠道)。这一机制将民法上的事后追认机制前置为事前确认程序,有效克服了网络直播场景下事后救济的滞后性困境。
对于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通知》创新性地设计了“监护人同意或核验其收入证明材料”的双轨制。这一规定与《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二款”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则相呼应:对于有劳动收入的未成年人,经平台核验收入证明后,可以独立进行打赏消费;对于无劳动收入的未成年人,则仍需监护人同意。
“收入核验”机制的引入,为具备独立经济能力的未成年人提供了行为能力的证明渠道,避免了”一刀切”保护对其正常消费权利的不当限制,体现了制度设计的精细化和人性化。
《通知》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对发现疑似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账号打赏的,应进行必要的核验”。这一规定确立了平台的主动核验义务,将风险防控的时点从”确知”提前至”疑似”,大幅扩展了平台的注意义务范围。
“疑似”情形的识别应当综合多维度因素:行为特征(使用时段、内容偏好、互动语言)、消费模式(金额与注册信息不符、频繁更换支付工具)、设备信息(多用户共用设备、IP地址异常)等。平台应当建立智能化的风险识别模型,对达到预警阈值的账号自动触发核验程序。
《通知》要求,经核验“确系未成年人打赏的,应立即采取处置措施”。“立即”强调了处置的时效性,不允许平台拖延观望。处置措施包括:暂停打赏功能、冻结资金流动、启动退款程序、通知监护人等,具体选择应与风险程度相适应。
有效的账号冒用防控需要技术手段与人工审核的有机结合。技术识别方面,应运用机器学习、生物特征识别、行为分析等先进技术,建立多维度的风险识别体系;人工审核方面,对于技术识别存疑的情形,应由专业审核人员进行复核判断,处理复杂情境下的价值判断问题。
《通知》第十条明确要求,平台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妥善处置未成年人打赏的退款纠纷”。这一原则源自《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是国际通行的儿童权利保护基本原则在国内法中的具体体现。
在退款纠纷处置中,该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程序优先(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申请材料)、结果倾斜(事实认定存疑时作出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推定)、成本减轻(降低维权成本、避免二次伤害)、救济充分(优先保障财产权益的及时恢复)。
《通知》要求平台“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受理处置网络直播打赏相关投诉和纠纷”。健全的投诉举报机制应当具备:渠道畅通(多种接入方式)、响应及时(明确时限要求)、处置规范(标准化流程)、反馈闭环(告知处理结果)、数据保存(完整记录留存)。
《通知》最后明确要求:“各地网信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督促属地网站平台履行主体责任”。这一规定构建了“中央统筹—属地管理—平台主责”的三级责任体系,确保新规要求层层传导、落地见效。
《通知》的年龄分层保护机制,与《民法典》的行为能力制度形成了严密的规范体系。
《民法典》第二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通知》的完全禁止规定,正是将这一无效规则转化为行政监管要求,通过技术手段阻断无效行为的发生。

《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通知》的监护人同意机制,将事后追认前置为事前确认,实现了从被动救济到主动预防的制度转型。
《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通知》的双轨制设计,为这一法律拟制规则提供了可操作的收入核验路径。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四条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通知》的11条规定,正是对上述原则要求的细化和落实,将”消费管理”具体化为年龄分层、限额设置、提醒机制、退款处理等可操作规则。
《通知》构建了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链条风险防控体系:事前通过年龄识别和准入限制消除风险源,事中通过限额提醒、排名规范等措施降低冲动消费,事后通过优先处置机制及时救济受损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一条要求监护人“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通知》的监护人同意机制,将监护人的网络监护责任制度化为平台运营的必要环节,通过技术手段确保监护人的知情权和决策权得到落实。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通知》第七条的具体设计,正是对该条款的细化展开,将”合理限制”转化为明确的年龄标准和程序要求。
《通知》为平台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提供了清晰的技术实现路径:实名认证系统、人脸识别技术、行为分析模型、限额设置功能、提醒触发机制、投诉处理平台等,将法律原则嵌入产品设计和技术架构。
《通知》的实施强化了行政监管与司法救济的有机衔接:行政机关的合规标准与司法裁判的过错认定相互参照,行政处理决定与民事诉讼证据相互转化,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保护网络。
《通知》第一条要求平台“制定明确规则,并以直接、简洁方式公开,不得采取多次跳转、冗长条款等方式影响用户知晓”。这一规定针对”条款冗长、关键信息隐蔽”的普遍问题,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和自主决策权。
《通知》第二条规定,账号申请开通打赏营利权限,“如有违规记录,应在处置期满3个月后,再予以开通”。这一”冷却期”制度建立了打赏权限与信用记录的联动机制,形成“奖优罚劣”的治理导向。

《通知》第二条还规定,账号被禁言的,“应同步暂停其打赏营利权限,时长为禁言期限的2至3倍”。这一联动机制强化了违规成本,确保惩戒效果的充分实现。
《通知》第三条要求平台“主动提供打赏限额设置服务,允许用户设定个人单次、单日打赏最高金额”。这一”助推”设计通过默认引导,提升用户自主控制消费的能力。
《通知》第四条规定,打赏提醒功能“默认为开启状态,并允许用户自行修改相关设置”。这一架构在尊重用户选择权的同时,引导其接受更有利的默认选项。
《通知》要求,用户放弃限额或关闭提醒的,平台“应通过适当方式确认”。这一程序防止误操作和冲动决策,保障用户真实意思表示。
《通知》第五条规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公开展示用户充值打赏等消费统计数据”“不得以打赏额度为唯一依据对网络主播排名、引流、推荐”。这一规定直击”榜单经济”的核心机制,推动行业从”流量驱动”向”价值驱动”转型。
《通知》第六条明确禁止“打赏返现、自我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打赏”“为打赏用户设置特殊保护权限”,从内容治理角度规范打赏互动行为边界。
《通知》第八条要求平台“建立并定期更新网络直播打赏营利行为负面清单”,为打赏营利行为划定清晰的”红线”,并通过定期更新保持制度的适应性。
《通知》第九条要求平台“密切关注用户异常打赏行为,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用户确认”,建立智能化的监测模型和分级响应机制。
平台应当“依法依规留存打赏记录”,确保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为纠纷处理和监管执法提供证据支持。
平台应当“及时将涉嫌违法犯罪线索通报有关部门”,建立与公安机关、网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
法治中国建设网【校园普法】栏目应当将民事行为能力是未成年人网络消费保护的核心法律依据作为教育重点。通过案例教学、情境模拟等方式,帮助青少年理解:为什么法律规定不同年龄阶段的行为能力不同?自己的网络消费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监护人同意机制的法律意义何在?
教育工作者应当帮助青少年识别直播打赏场景的风险因素:主播的即时互动与情感连接、虚拟礼物的视觉刺激、榜单排名的竞争氛围、“低价”虚拟货币的感知弱化。通过批判性思维培养,建立理性的消费观念,掌握设置消费限额、开启提醒功能、及时与监护人沟通等自我保护方法。
校园普法应当延伸至监护人,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等渠道,帮助其理解妥善保管支付信息、关注未成年人网络使用行为、发现异常后及时维权等监护职责,构建家校协同的普法格局。
法治中国建设网可选取“45万天价打赏案”“8岁儿童17万打赏案”等典型案例,进行适当的文学加工和教学改编,增强案例的吸引力和教育性。
将《民法典》行为能力规则与具体案例情境相结合,帮助学生理解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含义和适用场景。
引导学生对比分析法律原则—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平台规则的层级结构,理解不同规范之间的关系,培养规则意识和批判能力。
建议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纳入学校法治课程专题,结合《通知》内容开展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治辩论等活动。
通过家长手册、线上课程、咨询热线等形式,为监护人提供网络素养教育和监护技能培训。
整合司法机关、网信部门、行业协会、法律服务机构等资源,形成社区普法合力,营造重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社会氛围。
《通知》的出台标志着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从事后司法救济向事前技术阻断的深刻转型。通过年龄分层准入、监护人同意前置、账号冒用核验等机制,将风险消灭在发生之前,大幅降低维权成本和社会代价。
《通知》构建了政府监管、平台主责、家庭参与、社会协同的多元共治格局,形成保护未成年人的立体网络。

《通知》将《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原则规定,转化为11条可操作、可检查、可追责的具体规则,增强了法律的执行力和实效性。
《通知》为数字经济新业态的监管提供了有益经验:平衡创新发展与规范治理、技术应用与制度保障、企业自主与行政监管。
《通知》的年龄分层机制、收入核验路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等,为全球数字治理贡献了中国智慧。
《通知》既通过刚性规则划定行为边界,又通过教育引导培育网络素养,体现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理理念。
作为专注法治领域的专业平台,法治中国建设网将持续跟踪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治动态,深化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内容供给,助力构建清朗网络空间法治保障体系。欢迎点击查看法治中国建设网【青少年法治】栏目更多相关内容,共同守护未成年人的网络蓝天。
法治中国建设网,服务全面依法治国,聚焦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全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