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与结果:正义为何需要"看得见的道路"

发布时间:2026-04-05 21:39|栏目: 法理微光 |浏览次数:

"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句法谚道出了程序正义的真谛。但中国人传统上更重"实质正义"——只要结果正确,过程可以变通。为何现代法治强调二者并重?

 

张文显教授的解释深刻: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结果正义是"摸得着的正义",二者如同车之两轮。 没有程序,结果可能是权力任性;没有结果,程序沦为形式主义。

 

案例一:辛普森案的美国启示。 1995年,橄榄球明星辛普森被控杀妻,因警方取证程序违法(未持搜查令进入住宅、血样保管不当),证据被排除,最终无罪释放。美国人接受这一结果,因为"程序违法的后果必须承受,否则权力将肆无忌惮"。

 

案例二:聂树斌案的中国镜鉴。 1995年,聂树斌被判处死刑并执行。2016年再审改判无罪。反思此案,程序瑕疵贯穿始终:口供获取存疑、关键证据缺失、律师辩护权受限。结果的错误,根源在程序的失守。

 

两个案例,同一种教训: 程序不是结果的附庸,而是防止错案的屏障。王利明教授指出,"程序具有独立价值,它保障人的尊严——即使面对国家权力,也有陈述、申辩、质证的权利。"

 

但程序正义不是机械司法。 2024年某继承案中,老人临终前口头遗嘱因无见证人被认定无效,但其真实意愿明确。法官通过调解,促成继承人按老人意愿分配,既尊重程序,又实现实质公平。这正是中国智慧:程序为体,情理为用。

 

法理微光:程序正义如同河流的堤岸,约束水流却不改变方向;结果正义如同抵达的海洋,是旅程的终点。法治的理想状态,是让每一滴水都沿着堤岸,最终汇入公正的海洋。这,就是"看得见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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