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指导平台企业落实《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深度研究报告

发布时间:2026-04-11 22:51|栏目: 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

三部门指导平台企业落实《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深度研究报告

1. 《规则》出台背景与制度价值

1.1 平台经济发展现状与突出问题

1.1.1 平台经济市场规模与生态特征

我国平台经济经过十余年高速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数据,目前我国平台经济发展涉及数千万网络经营主体、众多灵活就业人员以及超过9亿网络消费者,赋能实体经济千行百业,成为推动经济增长、促进就业、激发创新的重要引擎 (新华网) 。艾媒咨询研究显示,2024年中国平台经济市场规模约为25.2万亿元,预计2029年将达到37.3万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保持较高水平 (新华网)

平台经济的生态特征呈现出明显的网络效应规模效应,头部平台掌握海量用户数据和流量分配权,在定价机制中占据主导地位。平台企业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佣金、抽成、会员费、技术服务费、信息服务费、营销推广费等多元化费用,构成平台收入的基本来源 (新华网) 。然而,这种高度集中的市场结构也带来了平台权力过度扩张的风险,平台企业凭借流量优势和技术能力,逐渐从服务提供者异化为规则制定者价格操控者。平台商户普遍反映存在收费名目繁多、计算方法复杂、平台收费不透明等问题,尽管许多平台企业逐步健全了合规管理机制,但在收费行为方面,其内部合规管理制度仍不够完善,导致平台企业收费风险防控不足 (新华网)

1.1.2 价格领域主要乱象:大数据杀熟、低价倾销、虚假促销

在平台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价格领域的突出问题日益凸显。据中国消费者协会2025年统计,全年互联网价格相关投诉持续高位运行,大数据杀熟”“先涨后降”“虚假满减”“自动续费陷阱等成为消费者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这些价格乱象不仅侵蚀消费者经济利益,更破坏了数字消费的信任基础,制约平台经济可持续发展。

大数据杀熟是平台经济领域最具代表性的价格歧视行为。部分平台经营者利用算法技术,基于用户的支付意愿、支付能力、消费偏好、消费习惯等个人信息,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收费标准 (21经济网) 。例如,同一酒店房间、同一航班座位,不同用户看到的价格可能存在显著差异,老用户甚至会员用户反而需要支付更高价格。2024年,某电商平台宣布调整自动跟价服务,平台可通过实时分析竞品售价,帮助授权商家自动调整店内所有商品价格,若具有强制性,将导致恶性价格竞争自动化、常态化 (澎湃新闻)

低价倾销与恶性价格竞争是另一突出问题。部分平台为争夺市场份额,采取烧钱补贴策略,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服务,排挤竞争对手。2026年初,部分互联网平台的外卖大战中,强制要求相关餐饮商家加入并分担促销成本,否则就采取限制流量等举措,严重削弱餐饮商家利润空间 (21经济网) 。复旦大学研究团队跟踪4万多家商户的研究显示,外卖补贴大战最激烈的第三季度,商户每日总订单量平均增长7%,但每日实收金额却下降约4%,商户总利润平均下降8.9% (四川在线) ,形成增量不增收的畸形格局。

虚假促销与价格欺诈同样泛滥。平台大促期间,先涨后降”“虚构原价”“虚假满减等套路层出不穷。山西老葛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系列案中,当事人使用无法证明的价格与自己商品价格进行比较等手段诱导消费者交易;某当事人利用旗下两家公司在不同平台开店,采用差距极为悬殊的价格分别上架同一款产品,将高价商品作为被比较基础,但实际上标高价的链接基本无人下单,纯属用于比价,被执法机关认定为恶劣的价格欺诈 (Fangda Partners) 。北京花后厨具有限公司案中,主播重复利用大礼包还剩最后X单现货等宣传话术,传递赠品所剩不多的不实信息,同时展示无依据的被比较价格,被处以25万元罚款 (beijing.gov.cn)

1.1.3 平台内经营者定价权受挤压的困境

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受挤压是平台经济价格治理的核心难题。部分头部平台凭借流量垄断优势,逐渐掌握了对商家的生杀大权,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干预商家自主定价权 (中国日报网) 。一些平台通过提高技术服务费、限制店铺曝光流量、甚至直接屏蔽商品链接等手段,强迫商家参与平台主导的低价促销活动;还有平台强制要求商家开通自动跟价系统,使商家无法根据自身成本和市场需求灵活调整价格 (中国日报网)

这种权力滥用行为直接导致商家利润空间被严重挤压。许多中小商家为维持流量曝光,不得不牺牲利润参与低价内卷,甚至出现卖得越多、亏得越多的畸形现象 (中国日报网) 。某家电品牌电商负责人透露:我们不得不面对双重压力——既要承受平台促销带来的利润缩减,又要应对消费者因价格差异产生的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平台通过比价机制向商家发出降价建议,如果不降价,商品的浏览量就会受到影响,这与销售额直接挂钩,商家能明显感受到单量一天天在下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更为隐蔽的是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滥用。平台要求商家提供不高于其他平台的价格保证,看似保障消费者利益,实质上可能抑制跨平台竞争,导致商家无法根据渠道特点差异化定价,最终限制消费者选择和损害市场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特聘副研究员徐则林指出,平台通过价格约束条款维持的是表面繁荣,透支了商家信任、扭曲了正常的市场价格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1.2 政策演进与立法需求

1.2.1 从《价格法》《电子商务法》到专项规则的制度衔接

我国平台经济价格监管的制度建设经历了从一般性法律到专项规则的演进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作为价格监管的基本法律,确立了经营者自主定价、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等基本原则,但对于平台经济这一新型业态的特殊性缺乏针对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21经济网) ,为平台价格行为监管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然而,随着平台经济快速发展,现有法律框架在应对新型价格违法行为时面临适用难题。一方面,平台经济的算法定价、动态定价、大数据杀熟等新型价格行为,需要更加精细化的规则指引;另一方面,平台内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保障,需要更具操作性的制度安排。在此背景下,制定专门针对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的规则,成为完善平台经济监管制度体系的迫切需求。

《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的制定充分吸收了现行法律法规的精神,并进行了细化实化。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于2025823日至922就《行为规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很多经营者、消费者、专家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建议,有关部门逐条分析后对《行为规则》进行了修改完善 (求是网) 。这种开门立法的做法,确保了规则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实现了与《价格法》《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的有效衔接。

1.2.2 常态化监管机制的建立必要性

平台经济价格监管从事后查处向事前预防、事中监管转变,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是提升监管效能、降低社会成本的必然选择。传统的监管模式往往依赖于投诉举报和专项整治,存在发现难、取证难、查处滞后等问题。平台经济的价格违法行为具有技术性强、隐蔽性高、传播速度快的特点,更需要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的监管机制。

《规则》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平台经济价格监管进入精细化、常态化的新阶段 (证券时报官方网站)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金融系主任叶小杰指出,《行为规则》的核心作用在于重塑平台、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权责关系,推动市场转向以质量和服务为核心的良性发展轨道 (证券时报官方网站) 。常态化监管机制的建立,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降低合规成本,为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从国际经验看,主要经济体都在加强平台经济价格监管的制度建设。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于202311月联合17个州对亚马逊提起诉讼,指控其利用垄断地位通过一系列措施操控商品销售价格、扭曲价格形成机制 (汇业律师事务所) 。欧盟也对在线旅游平台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展开调查。我国《规则》的制定,既借鉴了国际经验,又立足本国实际,为全球平台经济治理贡献了中国方案。

1.3 《规则》的核心制度价值

1.3.1 明确价格行为合规边界

《规则》的核心价值首先在于明确价格行为的合规边界,让平台企业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 (新华网) 。《规则》共计729,系统规定了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价格行为应当遵守的规范,涵盖经营者自主定价、价格标示、价格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机制等各个方面 (新华网)

具体而言,《规则》明确了以下合规边界:在自主定价方面,平台经营者不得采取限制流量、搜索降序、算法降权、屏蔽店铺、下架商品或者服务等措施,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新华网) ;在价格标示方面,要求明码标价、显著展示价格信息、公开动态定价规则;在价格竞争方面,禁止低价倾销、大数据杀熟、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行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规范免密支付、自动续费、搭售等行为。这些规定为平台企业提供了明确的合规清单,便于对照执行。

1.3.2 平衡平台、商户、消费者三方权益

《规则》的制度设计体现了平衡平台、商户、消费者三方权益的价值取向。对于平台内经营者,《规则》完善了对自主定价权的保护规定,明确平台经营者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求是网) 。平台内经营者在不同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依法自主定价,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降价或者以让利、返现等方式进行促销,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在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高于在其他平台的价格 (21经济网)

对于消费者,《规则》落实明码标价制度,推动动态定价、差别定价等规则公开,规范免密支付、自动续期、自动扣款等服务,更好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求是网) 。针对大数据杀熟等差别定价问题,要求公开算法规则并禁止无正当理由的同等交易不同价;针对先涨后降”“虚假满减等价格欺诈问题,要求细化折价基准、补贴公示、促销时限等标示要求 (新华网)

对于平台企业,《规则》并非简单限制其发展,而是鼓励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创新技术和商业模式,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惠及广大消费者,并合法获得利润 (新华网) 。同时,《规则》设置了豁免条款,平台经营者的商业模式系对用户长期免费的,且有利于推动创新进步、有利于提升经营者和消费者长远福利的,可以不认定为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关于低价倾销的规定 (21经济网)

1.3.3 推动平台经济从规模扩张转向质量跃升

《规则》的出台与实施,是推动平台经济从野蛮生长走向规范发展的关键一步 (新华网) 。商务部研究院副研究员洪勇指出,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既需要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发挥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也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及时纠偏、划定底线 (新华网) 。《规则》正是为平台价格行为划出清晰的红线,引导行业发展理念和发展方式的转变。

国研新经济研究院创始院长朱克力认为,在平台经济从规模扩张转向质量跃升的关键阶段,《行为规则》的出台为行业发展划定了清晰边界,将产生多维度的深远影响 (证券时报官方网站) 。在商业模式创新层面,《行为规则》通过规范竞争秩序、强化质量约束,引导平台企业转向以产品品质、服务升级、技术创新为核心的价值竞争模式,推动直播电商、即时零售等新兴业态向规范提质转型 (证券时报官方网站) 。在高质量发展层面,《行为规则》打通供给端经营端监管端消费端的质量闭环,既通过强化平台主体责任提升全链条质量管控水平,又通过优化消费维权机制增强用户信任,为行业可持续发展筑牢根基 (证券时报官方网站)

2. 《规则》核心条款深度解析

2.1 经营者自主定价权保护

2.1.1 平台内经营者跨平台自主定价权利

《规则》将经营者自主定价置于首要位置,明确规定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合理制定价格 (21经济网) 。这一规定的确立,是对平台经济领域定价权配置的根本性调整,旨在矫正平台与商户之间的权力失衡。

具体而言,平台内经营者在不同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依法享有自主定价的权利 (21经济网) 。这意味着商户可以根据不同平台的用户特征、流量成本、服务费用等因素,制定差异化的价格策略,实现多渠道运营的优化配置。例如,某品牌可以在流量成本较高的平台设定相对较高的价格,在新兴平台采取渗透定价策略,而不必担心被强制要求全网最低价

《规则》进一步列举了平台经营者不得实施的不合理限制行为,包括: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降价或者以让利、返现等方式进行促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在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高于在其他平台的价格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开通自动跟价、自动降价或者类似系统 (21经济网) 。这些禁止性规定直接针对实践中平台干预商户定价的典型手段,为商户自主定价权提供了有力保障。

国家信息中心信息化和产业发展部处长于凤霞指出,《行为规则》鼓励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创新技术和商业模式,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惠及广大消费者,并合法获得利润,为平台经济创新发展打开空间 (21经济网)

2.1.2 禁止平台强制或变相强制降价促销

针对平台强制商户参与促销活动的问题,《规则》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采取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扣除保证金、削减补贴或者优惠等措施,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新华网)

实践中,部分平台在大促期间强制要求商户参加促销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和让利成本。如果商户拒绝,则面临流量限制、搜索降序、取消补贴等不利后果。这种强制促销模式使商户陷入两难:参与促销则利润大幅压缩甚至亏损,拒绝促销则流量锐减、销售下滑。《规则》的出台,明确禁止了这种强制或变相强制的行为,商户可以基于自身成本结构和利润目标,自主决定是否参与促销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规则》对变相强制的涵盖,体现了立法技术的精细化。除了直接的强制命令,平台通过算法调整、资源分配、合同条款等间接手段施加压力,同样受到规制。例如,平台不得通过修改搜索排名算法,降低不参与促销商户的曝光度;不得在合同中设置隐性条款,将促销参与与平台服务资格挂钩。

2.1.3 禁止限制流量、算法降权等干预手段

流量分配和算法排序是平台干预商户定价的隐性手段,具有隐蔽性强、举证难度大的特点。《规则》明确禁止平台经营者采取限制流量、搜索降序、算法降权、屏蔽店铺、下架商品或者服务等措施,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新华网)

禁止手段

具体表现

合规要求

限制流量

对不降价商户减少曝光机会、降低推荐频率

流量分配应基于商品质量、服务评价等客观因素,不得基于价格因素歧视对待

搜索降序

将定价较高的商户排在搜索结果后面

搜索排序规则应当公平、透明,不得基于价格因素调整排名

算法降权

通过调整推荐算法参数,降低特定商户曝光概率

算法设计和应用应当尊重商户自主定价权,不得作为规避法律责任的工具

屏蔽店铺

对不配合价格要求的商户隐藏店铺信息

店铺展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因定价因素实施屏蔽

下架商品

强制移除不降价商户的商品链接

商品下架应当有合法依据,不得作为干预定价的手段

这一规定将监管触角延伸至平台核心技术领域,体现了对平台经济特殊性的深刻把握。算法降权是平台常用的隐性干预手段,平台可以通过调整推荐算法的参数,降低特定商户或商品的曝光概率,而无需明示理由。由于算法的不透明性,商户往往难以察觉和举证。《规则》明确禁止算法降权作为干预定价的手段,要求平台在算法设计和应用中尊重商户的自主定价权。

2.2 价格标示行为规范

2.2.1 明码标价与价格信息显著展示要求

明码标价是价格监管的基础制度,《规则》结合平台经济特点进行了细化规定。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以显著方式标示商品的运输或者寄递费用、配送方式、配送时间、支付方式等与价格有关的内容,包括其他不可避免的收费 (21经济网)

显著方式是《规则》反复强调的要求。在网页或移动应用界面中,价格信息应当置于醒目位置,字体大小、颜色对比度应当便于识别,不得隐藏在冗长的服务协议或折叠菜单中。对于配送费、安装费、服务费等附加费用,应当在商品主页面同步展示,不得在结算环节才突然增加。

《规则》还特别关注竞价排名商品的价格标示。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21经济网) 。这一规定与《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相衔接,确保消费者能够区分自然搜索结果和付费推广内容,避免被误导性信息影响购买决策。

2.2.2 动态定价、分时定价规则公开义务

平台经济广泛采用动态定价、分时定价等灵活定价策略,《规则》要求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实施分时定价等动态定价的,应当在服务页面显著位置公开动态定价规则,对影响价格的因素进行明确说明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动态定价规则的公开,包括定价算法的基本逻辑、价格调整的时间周期、影响价格的主要因素(如供需状况、时段特征、用户位置等)。这种透明度要求,使消费者能够理解价格变动的原因,增强对定价机制的信任。同时,规则公开也对平台的定价行为形成约束,防止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不当的价格操纵。

采取在固定价格基础上动态增加额外服务费形式的,应当区分标示价格和额外服务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这一规定针对部分平台将基础服务低价展示、通过高额附加费获利的行为,要求清晰区分价格构成,便于消费者比较和选择。

2.2.3 促销规则、补贴力度的真实公示

促销活动的规则复杂、信息不透明,是消费者投诉的高发领域。《规则》对价格促销行为作出了系统规范,要求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应当以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标明促销价格或者价格促销规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规范要求

具体内容

禁止行为

促销规则公示

在页面显著位置公示促销规则、活动期限、适用范围等

规则隐藏、期限模糊、适用范围不清

折价基准真实

真实标明折价、减价基准

先涨后降、虚构原价、虚假折扣

优惠计算透明

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预付款等折抵价款的,以显著方式标明计算的具体办法

优惠计算复杂难懂、实际优惠与宣传不符

补贴促销的规范是另一重点。平台经营者应当公平公正开展补贴促销,不得虚假、夸大宣传补贴金额和力度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开展补贴促销,应当在网站或者应用程序(APP)相应活动页面显著位置标示补贴及相关促销活动规则,明确补贴对象、补贴方式、参与条件、起止时间等信息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2.4 竞价排名显著标明广告要求

竞价排名是平台重要的商业模式,但也存在混淆信息性质、误导消费者的问题。《规则》明确要求,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21经济网)

显著标明的要求包括:标识应当位于搜索结果条目的显著位置,字体大小、颜色应当与周围内容有明显区分,易于消费者识别。禁止使用推广”“推荐”“精选等模糊表述替代广告标识,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理解信息的商业性质。

2.3 禁止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

2.3.1 低价倾销的认定标准与豁免情形

《规则》在《价格法》基础上对低价倾销进行了细化规定。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得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 (21经济网)

《规则》特别针对平台强制商户低价倾销的问题,明确禁止平台经营者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21经济网)

同时,《规则》设置了合理的豁免情形:平台经营者的商业模式系对用户长期免费的,且有利于推动创新进步、有利于提升经营者和消费者长远福利的,可以不认定为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 (21经济网) 。这一豁免条款为搜索引擎、社交媒体等免费服务模式提供了合规空间,避免一刀切监管抑制创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东指出,《行为规则》禁止平台经营者强制或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的反内卷式竞争条款保持一致 (21经济网)

2.3.2 大数据杀熟的界定与算法规则公开

《规则》首次以部门规章形式明确禁止大数据杀熟。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没有正当理由,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支付意愿、支付能力、消费偏好、消费习惯等信息,运用数据和算法、平台规则等手段,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21经济网)

构成要件

具体内容

认定要点

信息基础

支付意愿、支付能力、消费偏好、消费习惯等消费者个人特征信息

基于消费者特定个人信息,而非公开合理的商业因素

技术手段

运用数据和算法、平台规则等手段

包括数据抓取与分析、自动化算法决策、平台交易规则设置、流量分配机制等

行为要件

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

未就差异化定价的规则、依据、具体价格差异、适用对象等向消费者作出充分、清晰、显著的事前告知

结果要件

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同等交易条件包括相同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的交易时间、相同的交易地点、相同的交易数量等

排除事由

有正当理由

基于成本、交易规模、服务标准等合理因素的差异化定价

算法规则公开是规制大数据杀熟的重要配套制度。《规则》要求平台经营者依法履行价格行为有关算法备案手续,配合网信等有关部门开展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3.3 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的禁止

《规则》系统规定了禁止的价格欺诈和操纵行为。在价格串通方面,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在哄抬价格方面,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价格欺诈的禁止性规定尤为详细:

禁止行为

具体表现

典型案例

欺骗性价格标示

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和图片等标示价格

虚构原价、虚假折扣、模糊表述

虚假折价减价

通过虚假折价、减价、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先涨后降、虚构比价基准

低价诱骗高价结算

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商品页面低价、结算时增加隐藏费用

虚构篡改成交记录

虚构、篡改网络交易实际成交价格记录

刷单制造虚假销量和价格信息

2.4 消费者价格权益专项保护

2.4.1 免密支付、自动续费的显著提示与便捷取消

免密支付和自动续费是引发消费者投诉的高发领域,《规则》对此作出了针对性规定。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免密支付服务,设置自动续期、自动扣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展示相关选项,并提供便捷的取消途径 (求是网)

环节

具体要求

禁止行为

开通环节

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展示相关选项

默认勾选、隐藏开通入口、诱导误触

使用环节

提供便捷的取消途径

取消流程繁琐、设置不合理障碍、一键开通、多级取消

扣款环节

每次扣款前提前将扣款时间、金额、取消途径以显著方式提醒并通知消费者

扣款前不提醒、扣款金额与预期不符

变更环节

收费标准发生变化时一并通知消费者

单方面涨价、不告知变更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进一步强化了自动续费的合规要求。在某视讯公司案中,法院认定,经营者在自动续费日期前就会员自动续费内容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否则应当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该案明确,平台内信息未设置自动弹窗提醒、查看信息的路径不明确、在短信发送失败后未继续履行提醒义务的,难谓显著,经营者未能充分保障消费者关于续费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最高人民法院)

2.4.2 搭售商品或服务的显著展示义务

搭售是平台常用的交叉销售手段,《规则》要求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搭售保险、交通服务、其他合作平台服务、退票服务、延误补偿等额外服务或者商品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展示相关选项,并提供便捷的取消途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显著方式展示要求搭售选项应当明确、醒目,不得默认勾选或隐藏在冗长的服务协议中。消费者在选购主商品或服务时,能够清楚看到搭售选项的内容、价格,并能够方便地取消选择。

2.4.3 价格争议在线解决机制与质量承诺制度

为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规则》鼓励平台经营者建立价格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价格争议解决规则,公平公正解决价格争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这一制度设计,将价格纠纷化解在平台内部,避免消费者陷入漫长的行政投诉或诉讼程序。

在线解决机制应当具备以下特征:便捷性,消费者可以通过平台提供的渠道方便地提交争议;及时性,平台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处理并反馈结果;公正性,处理规则和结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规则》还鼓励平台建立商品质量承诺和担保制度,督促平台内经营者履行商品质量和服务义务,有效化解消费纠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平台通过建立商品质量管控制度,开展商品质量抽检,及时进行质量安全风险提示,处置质量违规等行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从源头上减少因质量问题引发的价格争议。

3. 三部门指导平台企业落实《规则》的核心要求

3.1 202648日合规指导会要点

3.1.1 通报部分平台企业价格合规问题

202648,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网信办三部门联合召开互联网平台价格合规指导会,这是《规则》正式实施前的重要部署 (新华网) 。会议通报了部分平台企业存在的价格合规问题,涉及补贴行为不规范、干预商户定价、价格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等多个方面 (证券时报官方网站)

通报问题的具体类型包括:虚假、夸大宣传补贴金额和力度,实际补贴与宣传不符;强制或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参加促销活动并承担费用,不尊重商户自主定价权;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价格标示不透明;实施虚假促销、价格欺诈,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证券时报官方网站) 。这些问题的通报,既是对相关平台的警示,也为全行业提供了合规对照的负面清单。

通报机制的建立,体现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监管思路。通过在正式实施前集中通报问题,给予平台企业最后的整改窗口期,避免违法行为在《规则》实施后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3.1.2 要求立即整改、举一反三

针对通报的问题,三部门要求相关平台企业立即整改、举一反三 (新华网) 立即整改强调时效性,要求平台企业在最短时间内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举一反三则要求平台企业全面排查类似问题,建立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反复发生。

整改要求的具体内容包括:规范补贴行为,确保宣传真实、兑现到位;尊重平台内经营者自主定价权,清理强制促销、强制跟价等不当规则;完善价格标示,确保明码标价、信息显著;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优化自动续费、免密支付的提示和取消机制 (证券时报官方网站)

3.1.3 建立健全价格合规机制

三部门强调,平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价格合规机制,自觉维护市场秩序,有效防范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 (新华网) 。《规则》对平台经营者的合规管理提出了八项具体要求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序号

合规要求

核心内容

1

完善内部合规管理制度

规范自身价格行为

2

健全平台管理规则

引导平台内经营者合规经营

3

设立、公示价格问题投诉渠道

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制止违规行为

4

妥善保存价格和交易信息

积极协助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5

建立商品质量管控制度

开展商品质量抽检,及时进行质量安全风险提示

6

建立价格监督员制度

对平台内价格行为进行内部监督

7

加强网络数据安全管理

在价格行为中依法依规处理个人信息

8

依法履行算法备案手续

配合网信等有关部门开展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

3.2 平台企业落实《规则》的具体义务

3.2.1 规范补贴行为,遏制恶性价格竞争

三部门强调,平台企业要切实规范补贴行为,坚决遏制恶性价格竞争,不得虚假、夸大宣传补贴金额和力度 (新华网) 。规范补贴行为的具体要求包括:补贴宣传应当真实准确,实际补贴金额、力度与宣传一致;补贴规则应当清晰透明,明确补贴对象、补贴方式、参与条件、起止时间等信息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补贴发放应当公平公正,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条件或附加隐藏费用。

遏制恶性价格竞争,需要平台企业转变竞争理念。商务部研究院副研究员洪勇指出,市场并非没有新增量,关键在于新增量在哪里、如何打开。以即时零售为例,商务部研究院报告显示,该市场仍处于快速扩容期。平台竞争不应只围绕存量商家和价格做文章,更要聚焦新人群、新场景、新需求,真正做大市场规模 (新华网)

3.2.2 尊重平台内经营者自主定价权

尊重平台内经营者自主定价权是三部门强调的核心要求之一。平台企业要充分尊重平台内经营者自主定价权,严禁干预定价行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参加促销活动并承担费用 (新华网)

这一要求的落实,需要平台企业全面清理干预商户定价的规则和做法:取消强制促销、强制跟价、强制全网最低价等不当条款;调整搜索排序、流量分配、算法推荐等机制,消除基于价格因素的歧视性对待;修订商户协议,明确商户的自主定价权和平台的义务边界;建立商户沟通机制,听取商户对定价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3.2.3 坚守诚信经营底线,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部门要求平台企业坚守诚信经营底线,全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实施虚假促销、价格欺诈等行为 (新华网) 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是对价格透明度的严格要求,平台及商户的所有收费项目都应当在交易前明确告知消费者,不得在结算环节突然增加。

禁止虚假促销、价格欺诈,要求平台企业加强商户管理和审核:建立促销活动的事前审查机制,对促销规则、价格标示、宣传内容进行合规审核;建立事中监测机制,对异常交易、投诉集中领域进行实时监控;建立事后处置机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3.3 自查自纠与整改验收机制

3.3.1 202512月至20263月自查阶段

《规则》于20251220发布,预留了近4个月的过渡期 (新华网) 202512月至20263,三部门组织主要平台企业对照《规则》要求,开展自查自纠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查方向

核心内容

预期效果

价格竞争行为

纠治价格无序竞争、价格欺诈等各类不正当价格竞争

让经营者切实合规经营

价格标示行为

纠治价格促销、动态定价等规则不清晰行为,推动落实明码标价要求

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自主定价行为

纠治平台强制或变相强制商户降价、跟价等流量算法规则

让平台内商户自主定价

消费者权益保护行为

纠治自动续费、免密支付等提示方式

让消费者自主选择

3.3.2 三部门抽查与问题督促整改

20263月以来,三部门对主要平台企业业务合规情况进行了抽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抽查结果显示,相关平台价格行为明显改善,大部分平台能够按照《规则》要求调整价格标示、优化促销规则、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同时,抽查也发现有些平台还存在价格和促销规则公示不到位、差别化定价不规范等问题,已督促相关平台企业进一步整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3.3 2026410日正式实施后的督导安排

2026410《规则》正式实施后,三部门将适时对部分平台企业进行督导,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将开展监督检查,推动各项监管要求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场监管部门明确表示,将持续强化价格竞争监管,深入整治内卷式竞争,有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 (新华网)

4. 平台企业落实《规则》的挑战与应对策略

4.1 主要挑战

4.1.1 算法透明度与商业机密的平衡难题

算法是平台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来源,公开算法规则可能暴露商业策略,削弱竞争优势;但算法不透明又是大数据杀熟等违法行为的温床。如何在保障算法透明度与保护商业机密之间寻求平衡,是平台企业面临的首要挑战 (中国日报网)

《规则》要求平台依法履行价格行为有关算法备案手续,配合网信等有关部门开展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这一要求意味着平台需要向监管部门披露算法的基本逻辑和关键参数,但披露的范围、深度、方式需要进一步明确。

应对这一挑战,需要建立分类分级的算法披露机制:对于涉及价格歧视、差别待遇等敏感领域的算法,应当要求更详细的披露;对于一般性的推荐排序算法,可以适当简化披露要求。同时,应当建立算法披露的保护机制,限定知悉范围,防止商业秘密泄露。

4.1.2 动态定价系统的合规改造技术成本

动态定价是平台经济的重要特征,《规则》要求公开动态定价规则、对影响价格的因素进行明确说明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这对现有的动态定价系统提出了合规改造要求。技术改造成本包括:系统架构调整,将定价规则模块化、显性化;用户界面优化,设计清晰易懂的规则展示页面;数据管理升级,建立定价决策的日志记录和审计追踪机制;测试验证投入,确保改造后的系统稳定运行。

更为复杂的是,部分动态定价算法基于机器学习和人工智能技术,具有自我学习和演化的能力,定价规则可能随时间变化。如何对这种的算法进行规则公开和持续合规管理,是技术层面的重大挑战。

4.1.3 跨平台价格协调与最惠国待遇条款清理

部分平台在与商户的协议中设置了最惠国待遇条款,要求商户提供不高于其他平台的价格。《规则》明确禁止此类行为,要求平台清理相关条款。条款清理涉及大量现有合同的修订,需要与商户逐一协商,工作量大、周期长。更为复杂的是,部分条款以隐性方式存在,如通过算法监测、流量调整等手段实现价格协调的效果,识别和清理这些隐性安排需要深入分析平台的运营机制和算法逻辑。

4.1.4 海量商户管理与合规传导机制建设

大型平台往往拥有数千万商户,如何确保《规则》要求有效传导至每一位商户,是重大管理挑战。合规传导的难点包括:信息传达,确保每一位商户都了解《规则》要求和平台规则的变化;能力培养,帮助中小商户提升合规意识和能力;行为监测,对海量商户的价格行为进行实时监测;纠纷处理,建立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

4.2 应对策略

4.2.1 完善内部价格合规管理制度

平台企业应当对照《规则》要求,全面梳理和完善内部价格合规管理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平台经营者应当全面梳理内部合规制度中的相关条款,对照《行为规则》规定予以细化完善,特别是落实好保护消费者价格权益和平台内经营者自主定价权、规范平台经营者收费行为等规定,并在日常经营中认真执行 (新华网)

4.2.2 健全平台规则与商户协议修订

平台规则和商户协议需要根据《规则》要求进行修订完善:删除或修改干预商户自主定价权的条款;增加价格标示、促销规则透明度的要求;明确平台在价格行为中的管理责任和商户的合规义务;完善价格争议的解决机制 (新华网) 。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向平台内经营者宣传《行为规则》和相关平台规则的新要求,做好解释说明工作,推动平台内经营者自觉规范价格行为 (证券时报官方网站)

4.2.3 建立价格行为监测预警系统

平台企业应当建立价格行为监测预警系统,对平台内的价格行为进行实时监测、智能分析、及时预警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监测预警系统的功能包括:价格信息采集、异常检测、风险预警、效果评估等。

4.2.4 设立价格监督员与投诉处理机制

《规则》要求平台经营者建立价格监督员制度,对平台内价格行为进行内部监督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价格监督员是平台内部的合规哨兵,负责日常的价格行为巡查、违规线索收集、合规建议提出等工作。平台还应当设立、公示价格问题投诉渠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制止违规行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2.5 加强算法备案与安全评估

平台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价格行为有关算法备案手续,配合网信等有关部门开展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算法备案应当包括:算法的基本信息、设计原理和关键参数、可能产生的风险及应对措施、算法的更新迭代情况等。

4.3 行业转型方向

4.3.1 流量掌控者服务提供者转型

《规则》的实施将推动平台企业重新定位自身角色。传统模式下,平台企业以流量入口为核心竞争力,通过控制流量分配获取议价能力。《规则》对自主定价权的保护、对算法干预的禁止,削弱了平台的流量控制能力,要求平台转向服务竞争。服务提供者的定位意味着平台企业的核心价值在于为商户和消费者创造真实价值:为商户提供高效便捷的销售渠道、精准有效的营销工具、优质可靠的配套服务;为消费者提供丰富多样的商品选择、透明可信的价格信息、便捷安全的交易体验。

4.3.2 从价格竞争向质量、服务、技术创新竞争转变

《规则》遏制恶性价格竞争的制度导向,将推动平台竞争方式的转型。平台企业需要将资源投入:质量竞争,加强对商品质量的管控,以品质信誉赢得消费者信任;服务竞争,提升物流、售后、客服等配套服务水平,以优质服务增强用户粘性;技术竞争,加大研发投入,通过技术创新提升效率、降低成本、创造新价值 (证券时报官方网站)

5. 市场监管部门强化监管执法的路径

5.1 协同监管机制

5.1.1 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网信三部门职责分工

《规则》明确了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网信三部门依职责对平台经济领域价格行为开展监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部门

主要职责

监管手段

市场监管部门

对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相关经营行为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案件查处

发展改革部门

价格政策制定、价格总水平调控、价格行为规则制定与解释

政策指导、规则完善、宏观协调

网信部门

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算法安全评估

算法备案、安全评估、监督检查

5.1.2 跨部门联合执法与信息共享

《规则》规定,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网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对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进行提醒、告诫和约谈,必要时,省级以上部门可以调查了解经营情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案件线索、执法动态、政策解读等信息,避免信息孤岛。

5.2 监管执法措施

5.2.1 提醒、告诫、约谈等柔性监管手段

《规则》构建了柔性监管刚性执法相结合的监管工具箱。202648日的合规指导会就是柔性监管的典型形式,通过会议形式集中指导、通报问题、提出要求,既传递了监管信号,又给予企业整改机会。

5.2.2 监督检查与违法行为查处

市场监管部门对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相关经营行为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中国网)

5.2.3 价格行为监测、预警和处置机制建设

监管部门将加强价格行为监测预警能力建设,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平台价格行为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波动和潜在风险,实现从事后查处事前预防的转变 (中国网)

5.3 重点整治领域

5.3.1 深入整治内卷式竞争

市场监管部门明确将深入整治内卷式竞争作为监管重点 (新华网) 内卷式竞争的特征是:竞争手段单一化(过度依赖价格)、竞争目标短期化(追求流量而非价值)、竞争后果恶化(全行业利润下降、创新乏力)。整治措施包括:查处低价倾销、价格串通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纠正平台强制全网最低价、强制促销等干预行为;规范补贴行为,防止补贴大战。

5.3.2 强化价格竞争监管执法力度

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价格竞争监管,重点查处:大数据杀熟、价格歧视等算法滥用行为;虚假促销、价格欺诈等误导消费者行为;强制降价、价格二选一等干预定价行为;自动续费陷阱、免密支付暗扣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新华网)

5.3.3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监管的最终目标是有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 (新华网) 。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多重特征:竞争主体平等,各类经营者公平参与;竞争手段合法,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竞争过程透明,信息公开、规则明确;竞争结果有效,优胜劣汰、资源优化配置。

6. 《规则》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意义

6.1 知情权保障

6.1.1 价格构成与收费项目的透明化

《规则》通过系统的明码标价要求,保障消费者对价格构成和收费项目的知情权。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价格或者收费标准,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价格或者计价方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同一品牌或种类的商品,因规格、产地、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分别标示品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于附带服务,应当在显著位置进行明码标价,包括物流配套服务、商品安装调试服务、售后保障服务等 (澎湃新闻) 。附带服务不由销售商品的经营者提供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或说明,避免消费者对服务提供主体、责任承担主体产生混淆 (澎湃新闻)

6.1.2 促销规则与动态定价规则的公开

《规则》要求促销规则和动态定价规则的公开,打破信息不对称。开展价格促销活动,应当在页面显著位置公示促销规则、活动期限、适用范围等,真实标明折价、减价基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实施分时定价等动态定价的,应当在服务页面显著位置公开动态定价规则,对影响价格的因素进行明确说明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6.2 选择权保障

6.2.1 摆脱大数据杀熟的价格歧视

《规则》首次以部门规章形式明确禁止大数据杀熟,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平台不得基于用户画像、消费习惯等信息设置不公平价格条件 (21经济网) 。这一禁止使消费者摆脱了看人下菜碟的算法歧视,在同一平台上能够获得公平的价格待遇。

6.2.2 自动续费、免密支付的自主控制

《规则》构建了全链路透明的强制性要求:开通前的显著展示、使用中的便捷取消、扣款前的事前提醒、变更时的及时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这一规定直击长期困扰消费者的自动续费陷阱,使消费者重新掌握了订阅服务的主动权。

6.3 公平交易权保障

6.3.1 禁止价格欺诈与虚假促销

《规则》系统禁止各类价格欺诈行为:禁止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禁止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禁止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6.3.2 价格争议在线解决机制降低维权成本

《规则》鼓励平台建立价格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将纠纷解决前置到平台层面,降低了消费者维权成本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在线机制具有便捷、快速、低成本的优势,消费者可以通过平台内渠道及时寻求救济。

6.4 消费信心与市场信任重建

6.4.1 价格透明化对数字消费信任的修复

长期以来,大数据杀熟”“先涨后降”“自动续费陷阱等价格乱象,长期侵蚀着消费者对数字消费的信任 (中国网) 。《规则》的实施将价格行为从暗箱操作推向阳光透明,从根源上遏制利用信息不对称和算法优势进行的价格操纵 (中国网) 。当消费者能够看得懂价格、信得过规则,数字消费的信心才能真正回归 (中国网)

6.4.2 优质优价、良性竞争市场秩序的 consumer welfare效应

《规则》推动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最终惠及消费者。当竞争焦点从价格转向质量、服务、创新,消费者将获得更好的产品和服务;当商家能够自主定价、合理盈利,才有动力投入品质提升和创新研发;当平台从流量操控转向服务竞争,消费者将享受更优质的平台体验。

7. 《规则》实施的预期影响与展望

7.1 对平台经济生态的系统性影响

7.1.1 平台竞争格局从低价内卷向质量竞争转型

《规则》的实施将深刻改变平台竞争格局。短期内,部分依赖烧钱补贴获取市场份额的平台可能面临用户增长放缓的压力;中长期看,竞争焦点从价格转向质量、服务、技术将提升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证券时报官方网站) 。平台企业需要将资源投入:算法技术的优化升级、商户服务体系的完善、物流配送网络的优化、售后服务的强化。

7.1.2 中小经营者发展空间拓展与创新活力激发

《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的保护,直接惠及中小经营者群体 (证券时报官方网站) 。自主定价权的保障,使商户能够根据产品创新、服务升级、品牌建设的需要,制定符合自身发展战略的价格策略,而不是被动卷入同质化的价格战。发展空间的拓展将激发创新活力,商家愿意在品质、服务、创新上持续投入 (中国网)

7.1.3 平台经济市场规模持续健康增长预期

尽管《规则》对平台的某些传统商业模式形成约束,但专家普遍认为,规范监管将促进平台经济的长期健康发展 (新华网) 。以即时零售为例,该市场仍处于快速扩容期,平台竞争聚焦新人群、新场景、新需求,真正做大市场规模 (新华网)

7.2 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完善

7.2.1 平台经济价格监管制度化、精细化

《规则》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平台经济价格监管进入制度化、精细化的新阶段 (证券时报官方网站) 。与此前分散于各法律法规中的原则性规定相比,《规则》实现了:监管对象的精准界定、监管场景的细化覆盖、监管标准的清晰量化、监管手段的系统整合。

7.2.2 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制度支撑

《规则》通过规范平台价格行为,消除平台干预造成的市场分割,促进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动,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了制度支撑 (证券时报官方网站)

7.3 协同共治格局的构建

7.3.1 政府监管、平台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四位一体

《规则》构建了政府监管、平台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治理格局 (证券时报官方网站) 。政府监管是主导,通过法律法规和执法行动维护市场秩序;平台自治是基础,平台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合规机制;行业自律是补充,行业协会商会制定标准、推动自律;社会监督是保障,消费者、媒体、公众参与监督,形成外部约束。

7.3.2 行业协会标准制定与自律作用发挥

《规则》强调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推动相关经营者带头遵守监管要求,自觉规范价格行为 (新华网) 。行业协会可以在以下方面发挥作用:制定行业价格行为标准和最佳实践指南;组织培训和交流,提升行业整体的合规意识和能力;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对违规会员进行约束;向监管部门反映行业诉求,参与政策制定和完善。




结语

《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是我国平台经济监管的重要里程碑。这部规则以问题为导向,以法治为根基,以协同为方法,系统回应了平台经济领域的价格乱象,平衡了平台、商户、消费者三方权益,推动了平台经济从规模扩张向质量跃升的转型。三部门的协同指导和平台企业的积极落实,将确保规则落地见效,为构建公平、透明、有序的数字经济生态提供坚实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平台经济必将迎来更加健康、可持续的发展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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