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建设网:传统法律文化在侵权审判中的创造性转化

发布时间:2026-04-15 01:24|栏目: 法理微光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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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从侵权审判看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2026年4月13日报道)整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法治研究的智慧结晶,如何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实现创造性转化,是法治中国建设网持续关注的法治教育课题。侵权审判关涉人身权益保护与民生法治,是传统法律文化融入司法实践的重要场域。

当前司法实践中,传统法律文化的转化呈现三种典型样态。一是以文化强化说理。 在高铁霸座案中,法院认定央视舆论监督正当,驳回原告名誉权诉求。判决并未止步于侵权要件审查,而是自觉承载"彰善瘅恶、寓教于判"功能,将"隆礼重法""惩恶扬善"的传统正义观融入利益衡平,清晰划定公共道德基准,让人民群众认同裁判规则,彰显以案释法的社会教化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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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将文化通过规则表达。 在医疗损害纠纷案中,面对医院向受害患者追偿补救费用的诉求,法院未简单遵循合同逻辑,而是基于"重义轻利""恤弱护善"理念,认定医院根本违约在先,无权主张费用。此案体现了法律法规适用中,通过准确解释将传统价值与法律有机结合,使裁判契合人民群众内心的正义观,实现契约形式理性与匡扶正义实质公正的统一。

三是将文化作为规则续造养料。 在抑郁症患者急救转运案中,针对规范空白,法院以"人命至重""医者仁心"的传统医道伦理为价值原点,明确医疗机构应负有与专业能力相适应的审慎注意义务,认定医方承担主要责任。这展现了当现行规范存在抽象性与滞后性时,法律服务实践如何运用传统智慧开展规则续造,使裁判有据可依、有理可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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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法律文化的当代激活,并非简单"古语今用",而是以专业精准的解释适用、利益衡量等法律技术,将"真善美"价值编织进裁判论证,实现"情、理、法"有机统一。这要求司法工作者既要精通法律法规,又要深谙文化精髓,在法治宣传中弘扬传统美德。同时,应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培养既懂现代法治又传承文化根脉的法律人才,并注重宣传在情理法融合中涌现的法治人物,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生动实践。法治中国建设网将持续关注司法实践中的文化传承创新,为法治中国建设贡献智慧。欢迎点击查看法治中国建设网法理微光栏目更多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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