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发布时间:2026-10-12 10:18|栏目: 法理常识 |浏览次数:

3-1.jpg

       劳动报酬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与民生福祉。为强化对恶意欠薪行为的打击,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这一罪名将部分恶意欠薪行为纳入刑事制裁范围,但并非所有欠薪行为都构成犯罪。对于法学入门学习者而言,准确理解该罪的概念边界,区分“恶意欠薪”与“一般欠薪”,是掌握刑法谦抑性原则在具体罪名中适用的重要一步。本文以该罪的实务问题为素材,从法理常识角度梳理其核心知识体系。

 一、认知误区:欠薪就等于犯罪吗?

       最常见的认知误区,是将一切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等同于犯罪。 部分劳动者和入门学习者认为,只要企业拖欠工资,就可以追究企业负责人的刑事责任。这种理解混淆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另一种误区则走向反面,认为只要企业最终支付了工资,就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 事实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成立以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程序为前提,但支付时间节点的不同,直接影响从宽处罚的幅度乃至是否构成犯罪。

        还有一种误区,将“有能力支付”简单等同于“账上有钱”。 有能力支付的认定需要综合考量行为人名下的不动产和动产、银行账户流水、消费记录、是否存在恶意处分财产权益等因素,并应扣除行为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这些认知偏差的根源,在于未准确把握该罪的构成要件与刑法谦抑性原则。

 二、概念溯源:从民事纠纷到刑事制裁的演进

        在2011年之前,拖欠劳动报酬主要通过民事和行政途径解决。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然而,部分恶意欠薪者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民事和行政手段难以有效规制。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标志着立法对恶意欠薪行为的刑事制裁正式确立。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相继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及行刑衔接问题。

三、核心内涵:构成要件与本质特征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需满足以下核心要件:

(一)客观行为要件

        行为人实施了以转移财产或逃匿等手段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或者虽然没有转移财产和逃匿等行为,但有能力支付而故意不支付劳动报酬。实践中,以逃匿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比例较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逃匿主要是指逃跑、藏匿。需要注意的是,通过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不需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支付能力。 换言之,即使行为人确实无支付能力,只要其采取逃跑、藏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即可能构成该罪。

(二)政府责令支付前置程序

       该罪的成立需以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令支付程序为前提。该程序的设置旨在通过行政手段对欠薪行为敲响警钟,同时给予欠薪者一次补救机会——只要在责令支付的期限内及时支付,即可以避免被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既要从形式上审查劳动行政部门是否已下发责令支付的法律文书并依法送达,也要从实体方面审查支付主体是否准确、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是否真实存在、劳动报酬数额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主体范围

       与劳动者之间具有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单位、个人均可构成本罪。此处的“单位”既包括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也包括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及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或者出资人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28号指导案例(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已对此予以明确。

 四、异同辨析:恶意欠薪与一般欠薪的核心差异

        恶意欠薪与一般欠薪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逃避支付的主观恶意与相应客观行为。 刑法谦抑性决定了并非所有欠薪行为都要纳入刑法打击范围。对于一般的欠薪行为,如行为人因经营不善导致欠薪,或者因他人拖欠款项导致无力支付工人工资,但行为人并未逃匿、转移财产,也并非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的,不能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予以处罚。劳动者可以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另一组需要辨析的概念,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在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转包、分包给个人或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相关行政法规要求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清偿责任。但这种责任主要是代为支付的民事、行政责任,不宜将这种代为支付责任等同于刑法上的支付劳动报酬义务进而追究其刑事责任。如上述单位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作出的判令其支付劳动报酬的民事判决、裁定,则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五、延伸:宽严相济政策的适用逻辑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从宽处罚的时间节点设计是该罪的重要制度特色。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这一梯度设计旨在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筹措资金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

       追赃挽损方面,对于一审判决前被告人仍未支付拖欠劳动报酬的,原则上应责令被告人继续支付。 这主要是考虑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中的被害人无法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维护自身财产权益,而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则增加当事人诉累,有违诉讼经济原则。例外情况是,若非用工主体基于法律义务已先行垫付,且垫付方已另行对被告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或被害人已对被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则在判决主文中无需责令被告人继续支付。

       从法理常识角度总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知识要点可归纳为三个层次: 第一,该罪处罚的是恶意欠薪行为,一般欠薪行为仍属民事纠纷范畴;第二,构成该罪需满足客观行为要件、政府责令支付前置程序与主体适格三项条件;第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该罪中通过支付时间节点的梯度从宽设计得以具体化。掌握这一知识框架,有助于入门学习者准确理解刑法谦抑性原则在具体罪名中的适用逻辑,避免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混为一谈。

内容合规声明:本文基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实务中的几个问题》(来源:《人民法院报》2026年2月12日第5版)整理撰写,如有引用不当或信息更新,请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法治中国建设网致力于提供权威准确的法治资讯,欢迎监督指正。

【特别说明】本通讯稿所配图片为概念性示意图,并非现场实拍照片,其作用在于辅助读者更直观、深入地理解文章所阐述的内容,特此说明。

Copyright © 2026 法治中国建设网 版权所有 | 九州映象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 运营
备案号:京ICP备2026003523号-----京公网安备110115020395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