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三批人民陪审员参审典型案例。其中案例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牟某虐待案”值得专业读者格外留意。舆论多把目光停留在“虐待罪判了三年二个月”这一结果上,但该案真正的法治价值不在量刑,而在于它把两个长期悬而未决的争议——婚前稳定同居能否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持续性辱骂能否构成虐待行为——第一次通过陪审员参审的路径,转化为可被裁判文书承载的司法事实。这恰恰是普法视角应当剖解的核心。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8月,牟某与陈某(化名)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9月至2019年10月,二人在北京某公寓以及牟某、陈某家中共同居住并先后与对方家长见面。2019年1月起,牟某因纠结陈某过往性经历,心生不满,与陈某发生争吵,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陈某,并表达过让陈某通过人工流产等方式换取其心理平衡等过激言词,对陈某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同年6月13日,陈某与牟某争吵后割腕自残。8月30日,陈某与牟某争吵后吞食药物,医院采取洗胃等救治措施后下发了病危通知书。10月9日,二人在牟某家中再次发生争吵,陈某遭到牟某辱骂,独自外出,服药自杀,后被送到医院救治至2020年4月死亡。2020年6月,公安机关将牟某抓获归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由一名人民陪审员与两名法官组成三人合议庭不公开审理本案。经审理,法院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牟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争议的法理分析:两个“不确定”如何被撑开
牟某案的审理难点集中在两处,原文对此有明确交代。
其一,主体要件之争。 虐待罪要求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家庭成员关系。牟某与陈某系恋爱关系、婚前同居,并未登记结婚。按传统形式解释,“家庭成员”以婚姻、血缘、收养为纽带,同居伴侣被排除在外。控方主张的实质解释路径是:二人共同居住、先后与对方家长见面、存在经济往来支出,已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事实,应纳入虐待罪的家庭成员范畴。辩方对应的形式解释路径则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下,“家庭成员”不应作扩大解释,否则突破国民预测可能性。
其二,行为要件之争。 牟某实施的是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的辱骂与精神打压,并表达过让陈某人工流产换取“心理平衡”等过激言词,但未直接实施肉体伤害。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是否涵盖纯粹精神摧残,学理上本有争论。将精神虐待入罪,须论证辱骂的持续性、恶劣程度与被害人自残、自杀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一因果链条在证据法上并不容易闭合。
原报道显示,人民陪审员在评议阶段重点对虐待行为认定、家庭成员关系界定、因果关系三个争议焦点详细发表意见,认为二人形成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牟某的长期辱骂构成虐待行为。合议庭最终采纳了这一判断。从法理上看,这不是陪审员“替法官断案”,而是陪审员把社会一般认知注入到构成要件的解释之中,使实质解释获得了民意基础的支撑。
三、陪审制填补了规则供给的空白
目光跳出个案,我国现行法律对虐待罪“家庭成员”的界定,并未就婚前同居、事实伴侣等非婚共同生活形态作出明确回应。司法实践长期存在两种倾向:严格形式解释者将非婚同居一律排除,实质解释者则视共同生活的稳定性个案裁量。这种分歧不是法官能力问题,而是成文法在面对社会生活方式变迁时必然出现的规则缝隙。同样,“精神虐待”能否独立构成虐待行为,立法文本亦未给出穷尽式列举。
在规则存在缝隙的领域,人民陪审制的制度功能才真正显现。据最高人民法院本次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法院推动人民陪审员更多参审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牟某案正属此类。陪审员的价值不在于比法官更懂法理,而在于其生活经验判断能够为构成要件的实质解释提供可检验的社会事实基础——二人是否稳定共同生活、辱骂的频次与恶劣程度是否超出社会一般容忍限度,这些判断恰恰是纯粹法条演绎难以独立完成的。
但必须冷静指出:陪审员的参审不能替代规则本身。牟某案入选“2025年中国反家暴典型案例”,其示范意义在于为类案提供了可参照的解释路径,但“婚前稳定同居等同于家庭成员”这一命题若要获得普遍约束力,最终仍须依靠司法解释或立法层面的明确回应。把个案参审的经验固化为一套可普遍适用的规则,是陪审制力所不及的领域,也是本案留给制度建设的真正课题。
四、民意进入法庭的边界在哪里
本案最容易被误读之处,是把陪审员的意见简单理解为“民意战胜了法条”。这一解读既高估了陪审员的权限,也低估了法理约束。人民陪审制在本案中的功能,是以生活经验为实质解释提供可检验的事实基础,而不是以民意取代法理。 陪审员核查共同居住的地点、频次、时长及经济往来,判断的是“社会一般认知下二人是否已形成稳定共同生活”这一事实命题;法官则在罪刑法定框架内决定“这种共同生活能否被解释为家庭成员关系”这一法律命题。二者分工清晰,不能混同。若把陪审员的事实判断直接上升为普遍法律规则,反而可能侵蚀罪刑法定原则,这是专业读者应当警惕的边界。
五、延伸影响预判:个案之后,规则向何处去
牟某案对未来同类法治实践的影响,可从四个层面预判。
第一、类案裁判的参照效应。 该案为婚前稳定同居情形下虐待罪主体要件的认定提供了可参照的论证结构,后续类案在事实查明上可能更注重共同居住的稳定性、经济往来的持续性等客观指标,而非仅以婚姻登记为唯一门槛。
第二、司法解释的回应压力。 个案参审可以弥合缝隙,但不能消灭缝隙。当同类争议反复出现,司法解释或立法层面就“家庭成员”是否涵盖稳定同居关系、精神虐待的入罪标准作出明确回应,将是制度演进的必然方向。
第三、陪审员参审范围的制度校准。 本案提示陪审制最适合发挥作用的场域,是事实认定高度依赖社会一般经验、公众认知分歧较大的案件。参审范围若继续向此类案件倾斜,陪审员“事实判断者”的定位将更加清晰;反之,若让陪审员过度介入法律适用争议,则可能模糊其制度角色。
第四、本案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社会公众思想观念变化,准确理解虐待罪中“家庭成员”的含义方面具有示范意义,入选“2025年中国反家暴典型案例”。人民陪审员从普通民众视角阐释了本案中二人长期稳定同居关系等同于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为将精神虐待纳入虐待行为的认定提供了有力的情理支撑,让司法审判更加契合社会发展。
牟某案的价值不在于给出一个一劳永逸的答案,而在于展示了一种制度化的处理分歧方式:让社会认知通过陪审员进入法庭,再让法理在合议庭中完成规范评价。这条路径能否走稳,取决于我们是否始终守住事实判断与法律适用的分工边界。
内容合规声明:本文基于《最高法发布第三批人民陪审员参审典型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2026年10月23日发布)整理撰写,所有涉及的法律规范、机构名称、政策表述均经核对确认现行有效。如有引用不当或信息更新,请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法治中国建设网致力于提供权威准确的法治资讯,欢迎监督指正。
【特别说明】 本文所配图片为概念性示意图,并非现场实拍照片,其作用在于辅助读者更直观、深入地理解文章所阐述的内容,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