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少老年人被虚拟货币理财的高额回报噱头迷惑,投入养老积蓄,最终遭遇平台关停、血本无归。遭遇此类情况,能否起诉介绍人追回损失?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老年人虚拟货币投资理财纠纷案,明确虚拟货币交易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投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先看案情。2020年,年逾七旬的莫某夫妇经梁某介绍,接触到一款境外“矿机理财”项目。对方宣称按份投资48天回本,回本后还有6年分红;按台投资78天回本,回本后永久分红。夫妇俩先投4200元“试水”,48天后本金如约收回,戒备心随之放下,此后陆续投入6万余元养老现金,交由梁某的合作人谢某操作。双方没有书面协议,对风险、权利义务均无明确约定。2020年12月,平台突然关停,资金无法提现,回本和分红全部落空。2026年初,夫妇俩起诉梁某、谢某,主张损失应由二人承担。
法院没有支持这个主张,核心理由不在于“介绍人有没有骗人”,而在于投资行为本身的性质。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在境内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莫某夫妇委托他人投资虚拟货币,形成的委托理财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原则上应返还财产、按过错赔偿,但法院进一步指出:夫妇俩在尝到4200元回本的“甜头”后继续追加投入,对虚拟货币投资的高风险是明知的;损失的根源是虚拟货币交易本身的非法性和平台风险,而非介绍人、操作人的个人行为直接造成。换句话说,你自愿进入一个法律不承认的交易场,就要自己消化这个场子塌了的后果。

这起案件不是孤例。宜兴法院审理的汤某案中,汤某经人介绍在平台购买泰达币44.8万元,平台无法登录后起诉介绍人退款,法院同样以交易行为无效为由驳回,二审维持原判。营口西市区法院公布的“U币”买卖纠纷中,买方付款后未收到U币,起诉返还款项,法院也明确“司法程序不是虚拟货币投资的止损工具”。裁判信号是一致的:虚拟货币投资亏了,想把责任转给介绍人、操作人甚至交易对手,法院不给这个“出口”。
很多人会追问:介绍人明知道有风险还拉我,就一点责任没有吗?这需要把“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分开看。
在民事层面,法院的逻辑是:介绍行为本身不构成独立的赔偿依据。只要投资者是自愿参与、对高风险有认知(哪怕只是“试水回本后继续投”这种程度的认知),损失就被归入“自担风险”的范畴。合同无效后的返还和赔偿规则,并不会自动把介绍人变成“兜底人”。换句话说,“他拉的我”不等于“他欠我的”。这也解释了为什么莫某夫妇在一审、二审中均败诉。
但刑事层面是另一回事。如果介绍人以“保本高息”“稳赚不赔”为话术,虚构项目、隐瞒资金真实去向,以拉人头返利为模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就可能触及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事红线。民事上“损失自担”,不意味着介绍行为天然合法;民事不赔,刑事未必不查。两者的判断标准不同:民事看的是交易行为本身的效力与风险分配,刑事看的是有没有虚构事实、非法占有资金。对普通网民来说,最实用的区分方法是:如果对方的核心卖点是“项目本身能赚多少”,亏了大概率自担;如果对方的核心动作是“把你拉进来、按人头给你或他返利”,就要警惕这已经越过了民事纠纷的边界。
结合当前监管政策和司法实践,以下几类行为是网民最容易踩进去的坑,且一旦踩中,损失追回的概率极低。
红线一:把“回本快、分红久”当风控指标。 48天回本、78天回本后永久分红——这类话术本质是用前期小额返利建立信任,诱导后续大额投入。莫某夫妇的4200元“试水成功”,恰恰是后面6万元损失的前置步骤。短期回本不是项目安全的证明,而是典型的诱饵结构。
红线二:用口头约定代替书面协议,用“朋友介绍”代替尽调。 本案中双方仅有口头委托,对风险、权利义务没有任何书面约定。一旦出事,投资者连“对方承诺了什么”都难以举证,更谈不上划分过错。在非法金融活动中,书面协议也救不了你;但没有书面协议,连民事上争取过错赔偿的基础都更薄弱。
红线三:认为“境外平台”有法律管辖外的“安全区”。 涉案平台是境外虚拟平台,但监管态度非常清楚: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平台在境外,不等于行为合法;相反,跨境恰恰增加了取证和追赃的难度。
红线四:把“报案”和“起诉介绍人”混为一谈。 起诉介绍人要求民事赔偿,法院已经用判决表明不支持;但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的是可能存在的诈骗、非法集资等刑事责任,这是两条不同的轨道。民事败诉不影响刑事报案,刑事立案也不等于民事上就能拿回钱。理解这一点,才不会在错误的路径上耗尽维权窗口期。
如果已经卷入类似情形,以下几个动作比“找介绍人理论”更实际。
第一,固定证据,越原始越好。 银行转账凭证去柜台打印并加盖公章;聊天记录、宣传材料、平台页面用录屏方式保存原始文件,不要剪辑、不要转码;通话录音保留时间戳。证据的“原始性”比“整理得漂亮”重要得多。
第二,走对报案渠道。 对涉虚拟货币的平台跑路,12315的效果有限,真正对口的路径是属地公安经侦大队和12377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携带身份证、转账记录、聊天截图、平台宣传材料,到转账发生地或平台注册地的经侦部门报案,说明“投资理财诈骗”而非泛泛的“经济纠纷”。金额较大、涉及人数较多的,直接对接区级以上经侦部门效率更高。同时可在国家反诈中心APP提交线索,形成多渠道备案。
第三,调整预期,但不放弃报案。 必须诚实地说:虚拟货币平台跑路后的资金追回比例通常很低,平台服务器和资金往往在境外,冻结和返还的周期漫长。但报案的意义不止于“追回自己的钱”:你的报案记录是警方串并案件、锁定犯罪团伙、阻止同一平台换马甲继续收割的依据。不报案,这笔损失在数据上就不存在;报了案,至少为下一轮拦截留下了坐标。
最后,把下面四句话存下来,比任何“内幕消息”都管用:“回本越快,诱饵越近;拉人有奖,刑法在望;境外平台,不兜底不保本;民事不赔,刑事要报。” 虚拟货币投资的“高回报”叙事,在法律面前只有一个底色:交易非法,风险自担,司法不兜底,报案要趁早。看清这条边界,比事后追问“为什么没人赔我”,更能守住自己的钱袋。
内容合规声明:本文基于《投资“虚拟货币”遇平台跑路,损失谁承担?》(来源:中国法院网)整理撰写,所引《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为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2026年2月6日联合发布,现行有效;所引《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为现行法律条文。文中案例事实、裁判结果均来源于公开司法信息,如有更新或引用不当,请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法治中国建设网致力于提供权威准确的法治资讯,欢迎监督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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