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救命通道不容私利“改道”
2025年8月的一天凌晨,深圳市龙华区的张女士因突发剧烈腹痛,由丈夫紧急拨打120求救。这本是一条再普通不过的求救电话,却成了一场历时17小时的生死拉锯战的起点。一辆绑定了指定送医目的地的救护车,最终把她拉到了另一家更远的医院;医生写下“适合转院”后又迟迟不转;家属跪求抢救却等来一纸死亡通知。这起事故的责任认定已经作出,但留给大众的叩问远未结束:救护车不按指令送医,到底算什么性质?普通人被“强行截单”又该怎么办?
本文基于《广东深圳救护车违反调度指令被罚7.6万元:急救资源管理的法治红线》(来源:CCTV《今日说法》2026年4月播出,央视网)整理。
一、案发经过:还原完整案情
第一次改道:从三甲被强行送往更远的一级医院
2025年8月5日凌晨0时23分,54岁的张女士在深圳龙华区家中突发剧烈腹痛,无法下床。丈夫双先生在慌乱中拨打了人生第一次120急救电话。
120急救中心调度系统很快派出了车辆。根据《出车单》佐证,本次出车分站为“健安新健”急救站,即深圳健安医院下属站点,调度指令明确推荐送往医院为龙华区人民医院。该医院是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距离张女士家仅2.8公里。
救护车于0时34分到达。然而上车后,事态朝着完全相反的方向发展。双先生明确要求前往龙华区人民医院,院方的回答却令人难以置信:“我们是健安医院的车,只能送往健安医院。”健安医院是一级乙等医院,距离3.8公里,比龙华区人民医院反而远了整整1公里。
车辆随后驶往了深圳健安医院。张女士的女儿事后痛诉:“我家距离三甲龙华区人民医院才2.8公里,离健安医院3.8公里,无论是直线距离还是行车距离,都是离区三甲更近,所以120才把我妈派给区三甲。是健安医院的救护车违规‘截单’强拉了我妈。”家属事后才得知,这辆救护车挂靠的就是健安医院,而拉回本院的患者,便成了该院的“客源”。
抢救错过窗口:写下“适合转院”却一拖再拖
0时53分,张女士被送入健安医院急诊室。病历此时记载她“神志清,贫血貌,上腹部压痛”。但家属反映,急诊室居然没有值班医生。
整整40分钟后——1时33分,CT检查才完成出结果:腹腔大量积血,血管破裂可能性大,患者已出现休克症状,病情明确属危重级别。但即便如此,最关键的转院程序并没有启动。
1时34分,健安医院副院长在病历中写下:“条件合适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措辞极其关键——“条件合适时”,这一结论符合当前证据记录,然而转院始终在实际层面未被执行。
而健安医院连自身条件都无法支撑抢救:张女士在2点30分签署了输血同意书,但由于医院内部没有自有血源,血液需要从上级医院调取,第一袋血直到3时11分才完成输注,其间足足延误了40分钟。
家属跪求转院无果,最终17小时后离世
据张女士女儿回忆,看到医院束手无策,其父亲情绪崩溃,在主治医师面前当众下跪哀求转院。然而医院并未立即启动转院流程。
凌晨2时45分,健安医院终于通过与其意向接收医院的快速通道交流群询问转院事宜,称“患者血压现在是30多……能不能现在马上转过去”。但仅仅6分钟后,医院即单方面决定“不转了”,理由也是据病危声称“病人病危,已经转不过去了”。家属表示他们毫不知情,这一决策是健安医院单方面作出的。
直到上午8时——距离确诊危重已超过6个小时,距入院已超过7个小时,在家属持续强烈要求下,张女士才终于被安排转院。上午9时被送至龙华区人民医院时,病历记录显示患者已“神志昏迷,意识丧失,双侧瞳孔散大”,被诊断出失血性休克、极重度贫血、脾动脉瘤破裂出血等13项危重状况。
龙华区人民医院紧急实施了手术,但术后患者出现弥散性血管内凝血。当日16时59分,患者心跳停搏;17时42分,经抢救无效被宣告死亡。从拨打120到生命的最后一刻,全程历时约17小时。
二、核心疑问:提炼大众最关心的法律焦点
看完这起案件,大多数普通读者心中都会涌起两个极为直接的问题:
第一问:救护车“私改”送医目的地,法律上到底算什么性质?
不少人以为,救护车只是“拉人的司机”,去哪儿可以由司机或医院说了算。但事实上,120调度指令对急救网络机构具有明确的法定约束力。救护车擅自改变送医目的地并拒绝按调度指令执行,已经不只是“操作失误”——在定性上属于清晰的行政违法。
第二问:医院因违规改道、不及时转院导致患者死亡,该医院和责任人员到底面临什么追责?
对普通人来说,最直接的疑问是:患者家属能要回公道吗?在这起案件中,行政处罚已经落地,受害者家属也已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未来甚至可能涉及特定情形下的刑事责任判断。厘清不同层面的追责路径,对每个人都至关重要。

三、法治点评:拆解本案的法律逻辑
(一)违反120调度指令的法定认定——行政违法
为什么“只能走指令”:《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第二十七条
本案最根本的法律违反点,在于健安医院未按调度指令运送患者。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急救网络医院的救护车应当服从市急救中心的统一调度,按照调度指令将患者送往相应的医疗机构。
这意味着一辆救护车挂靠在某一家医院名下,绝不意味着它有权“截单拉回自家”。否则调度体系一旦被利益冲击,急救资源的公共属性将被彻底架空。
同时,《条例》第三十条也作了进一步明确:需要将患者送至医疗机构救治的,医疗急救人员应当按照调度指令将患者送往相应医疗机构。如果因患者伤病情等原因需要送往其他医疗机构的,医疗急救人员也须及时报告市急救中心,经市急救中心评估并改变调度指令后,才能将患者送往指定外的医疗机构。《条例》第三十一条同时规定了“患者或近亲属可以提出送指定医院”的路径:患者或其近亲属也需要在此期间签字确认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告知市急救中心方可变更。
在本案中,健安医院既未按调度指令送往龙华区人民医院,也没有报告市急救中心或变更调度指令的任何程序记录,完全自行决定送往本院。卫健部门的调查因此也认定该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破坏公共救援体系根基”。
法条以外的“就近、就急”急救铁律
根据国家卫健委公布并施行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将患者送至医疗机构。
本案中的2.8公里对3.8公里、三甲对一级乙等医院——无论是地理“就近”,还是技术上“就急、满足专业需要”,调度指令推荐的龙华区人民医院都具有充分理由。家属现场也明确表达了前往三甲医院的意愿。而健安医院的急救人员不仅未执行调度指令,甚至拒绝了家属的合理送医要求。
试问:如果以商业逻辑取代急救铁律,还能叫“急救”吗?
(二)医院将面临的三重追责链
第一层:行政责任(已经落地)
龙华区卫生健康局经调查认定健安医院“不按照调度指令运送患者”违法事实成立。2025年11月,龙华区卫健局对健安医院作出罚款7.6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急救网络医疗机构不按调度指令运送患者的,“由市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龙华区卫健局的7.6万元处罚完全在此幅度内。
同时,深圳市卫生健康委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健安医院自2026年3月18日起暂停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六个月。两项处罚叠加,意味着这家医院在半年内不得参与急救业务。
事后的调查还发现,健安医院“连续两次”违反急救调度指令——2025年8月4日转运患者杨某及2025年8月5日转运患者张某某时,均未按调度指令将患者运至相应医院。这一切证实了健安医院的违规行为不是个例,而是有相应的运行机制倾向。
第二层:民事责任(司法程序正在进行中)
已事实性认定:因救护车不按调度指令运送,导致患者进入不具备良好救治条件的一级医院,并因医院后续转院方案迟滞而延误黄金抢救时间直接关联至死亡后果。患者家属已就此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也已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医疗损害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因医疗机构过错导致人身损害的案件中,赔偿范围涵盖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个项目。死亡赔偿金按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20年,如存在被扶养人还需计算生活费;如过错程度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是重要赔偿构成部分。
第三层:刑事责任(视司法鉴定结果而定)
如果司法鉴定认定,张女士的死亡与健安医院“不按调度指令送医导致错失抢救时机”以及后续“明知条件不足却迟迟不转院”等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相关责任人就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医疗事故罪的适用关键在于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定性——对于明知自身救治能力不足、明知应尽快转院却长期拖延不作处理的行为,司法实践中确有适用此条款追究刑事责任的先例。
本案是否最终上升到刑事责任,最终仍需等司法鉴定结论和法院判决方可认定,但这至少说明,救护车的“私改”可能带来的代价远超行政罚款金额。
(三)根本问题——急救资源的公共属性不能被架空
无论是法律上的行政责任还是未来可能的民事赔偿,追责都是一个治标动作。此案暴露出一个更深层的问题:当前急救体系中,救护车挂靠在医院管理,120急救中心和医院之间的利益耦合尚未彻底切断。正因如此,一些救护车才敢于把“统一调度指令”当作一纸空文,将身患急重症的患者拉回“自家医院”。
这不是个案。2020年国家九部委印发《进一步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指导意见》,明确城市地区要完善以急救中心为主体、二级以上医院为支撑的急救网络。而当一级乙等医院仍被纳入急救网络、甚至通过相关急救评估成为A级单位时,制度设计的初衷在执行层被严重架空。
四、警钟长鸣:给出普通人的避坑指引
当你或家人拨打120时:
权利清单第一条——你有权知晓“救护车到底要把你送到哪”,并根据就近就急原则提出自己的送医诉求。家属当场提出的意愿,急救人员无权以“本车只送本院”为由拒绝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第三十一条已明确规定,患者或近亲属要求送往其指定医疗机构的,医疗急救人员应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在签字确认后可送至指定医院。这就给了普通人一个非常明确的协商权和参与决策权。
如果发现救护车正在开往“错误的目的地”:
保持头脑冷静,当场明确提出你的意见,并尽可能留下证据——用手机记录车牌号、出车单位信息,以及出车单或调度记录。打开手机录音明确要求“请按调度指令送医”,如实记录对方答复。如果中途已经明显偏离路线,立刻再次拨打120反映车辆的异常走位。必须当机立断,因为对急危重症而言,时间就是生命。
事后维权怎么做:
在事后再行维权的情况下,需同时推进多个路径:第一时间封存病历并按时间线完整记录事发经过,同时对开具出车单的120调度平台查询等取证动作留存好全部记录。行政投诉应向当地卫健部门(12345热线)递交书面材料;民事索赔应在律师协助下及时向法院起诉,法院可能会委托司法鉴定评估过错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如涉及严重不负责任并可追溯至死亡后果,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对整个急救体系的深远提醒:
对每一个普通人而言,最核心的启示只有三点:第一,明确记住——120调度指令对救护车有法定约束力,不是一张可以随意改动的“建议单”;第二,用法律法规保护自己——你是患者或患者家属,有权表达送医意愿,有权获知调度指令内容,也有权监督救护车有无偏离指令;第三,现场取证后维权——不怕追责,但要用证据说话,通过多部门申诉把维权程序推到位。

便民信息汇总
核心举报和投诉渠道:
- 卫生健康部门投诉举报: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转接卫健专席,专门受理医疗机构违规违法行为的投诉;
- 对急救调度异常的直接反映:拨打120平台反馈电话(深圳急救中心)反映路线异常;
- 民事索赔法律援助:拨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程序。
个人取证留存必要材料:
- 第一时间记录出车单信息、车牌号及救护车所属医院;
- 保留好全部病历记录,必要时依法申请封存原始病历;
- 当事发过程有条件录音时,请清晰记录关键对话;
- 如有转院申请被拒绝的记录,请完整保存。
系统整改进展通报:
深圳市卫健委已组织对全市院前急救网络单位开展拉网式检查,市急救中心也正在推进急救指挥调度全流程监督系统。这意味着,救护车是否偏离既定路线、有没有擅自变更目的地,在技术上正逐步实现“实时比对、自动预警”。普通人如在未来再发现类似违规线索,一定要主动举报,用投诉和曝光牵动监管完善落实。
内容合规声明:本文基于《广东深圳救护车违反调度指令被罚7.6万元:急救资源管理的法治红线》(来源:CCTV《今日说法》2026年4月播出,央视网;并综合南方日报、深圳卫健委通报、澎湃新闻等多渠道公开报道)整理撰写,所有涉及的法律规范、机构名称、政策表述均经核对确认现行有效。如有引用不当或信息更新,请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法治中国建设网致力于提供权威准确的法治资讯,欢迎监督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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