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基于《破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卡点堵点 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开展专项行动》(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整理。
引言:专项行动背后的法治命题
据法治日报-法治网2026年5月14日报道,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印发专项行动方案,自2026年5月至12月在全系统组织开展破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卡点堵点专项行动。该行动以"四个一批"为目标,剑指妨碍企业公平准入、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资质认定内外有别、不当实施信用评价设置招投标隐性壁垒等突出问题。舆论多聚焦于执法力度与案件数量,然而真正值得法学界与实务界关注的深层法治争议在于:当地方政府以"优化营商环境"之名行地方保护之实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如何从柔性的政策工具转化为刚性的法治约束? 此次专项行动表面是市场秩序整治,实质是行政权力与市场边界的法治校准,其核心命题指向一个长期悬而未决的制度困境——行政垄断的治理逻辑尚未完成从"运动式纠偏"到"制度性问责"的范式转换。
主体一:争议主张的法理拆解——地方发展权与公平竞争权的规则冲突
围绕统一大市场建设与地方差异化治理的争议,双方主张均有其法理依据,但存在根本性的规则冲突。
一方主张:地方经济促进行为的治理自主权。 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倾向于认为,基于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现实,通过设定准入门槛、实施差异化资质认定、开展地方标准建设等方式引导资源配置,属于《宪法》框架下地方政府管理经济事业的职权范畴,亦是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必要手段。其隐含逻辑是:地方竞争是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过度强调统一规则可能削弱地方治理的灵活性与创新性。
另一方主张: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权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法治基础。 市场主体及中央政策层面则强调,根据《反垄断法》关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以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确立的审查标准,任何政策措施不得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对市场准入设置不合理限制,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实行歧视性待遇,不得通过信用评价、标准制定等手段设置隐性壁垒。其法理根基在于:公平竞争是政府提供的基础性公共产品,行政权力对市场的不当干预本质上是对竞争秩序的扭曲,最终损害的是社会整体福利与法治化营商环境。
规则冲突的本质在于: 地方发展权的行使边界在哪里?当"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行政目标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的法治目标发生碰撞时,现行制度缺乏清晰的优先序规则与权衡标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虽然建立了"自我审查+外部监督"的框架,但审查标准中的"例外规定"适用过于宽泛,导致地方保护行为往往以"公共利益"之名获得形式合法性,这正是专项行动需要直面的法理难点。
主体二:深层根源透视——制度空白、规则漏洞与司法实践偏差
此次专项行动剑指的四类堵点,并非孤立的市场乱象,而是折射出行政垄断治理体系中的结构性缺陷。
其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刚性不足。 现行审查机制以政策制定机关的自我审查为主,本质上仍是"运动员兼裁判员"的治理模式。尽管《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强化了市场监管部门的抽查与举报处理机制,但对于审查程序违法、应审未审、审而不严的行为,缺乏直接、明确的法律责任追究条款。制度刚性不足导致审查容易流于形式,"带病出台"的政策措施在实践中大量存在。
其二,行政垄断行为认定标准的模糊地带。 此次专项行动提及的"资质认定内外有别""不当实施信用评价设置招投标隐性壁垒"等堵点,恰是规则漏洞的集中体现。现行规范对"不合理限制""歧视性待遇"的界定多为原则性表述,缺乏可操作的认定要件与举证规则。例如,信用评价本属市场监管的正当手段,但当信用评分与招投标资格直接挂钩且标准由地方自行设定时,其性质究竟属于合法监管创新还是变相排除竞争,司法与执法实践中存在显著分歧。规则模糊性为地方保护留下了灰色空间。
其三,司法救济与执法衔接的通道不畅。 行政垄断案件的司法实践长期面临受理难、认定难、救济难的问题。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受限,导致大量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存在的排除限制竞争措施难以进入司法审查视野。同时,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在认定标准、证据规则、法律适用上的衔接不足,使得"审查-执法-问责"链条断裂,制度威慑力大打折扣。专项行动若仅停留在执法层面,而不推动司法救济通道的拓宽,难以形成闭环治理。
收尾:独立观点与延伸影响预判
核心判断: 此次专项行动的深层法治价值,不在于年底查办多少案件、曝光多少案例,而在于其能否成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政策工具"向"法治约束"进阶的关键推力。行政垄断治理必须超越运动式执法的周期律,建立"审查程序刚性化—认定标准精细化—责任追究实质化—司法救济畅通化"的四维制度闭环。唯有将公平竞争审查嵌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并配套以明确的行政问责与司法审查机制,方能从根本上遏制"红头文件"扰乱市场秩序的顽疾。
延伸影响预判: 第一,对类案裁判而言,此次专项行动形成的执法基准与典型案例,将为后续行政垄断行政诉讼提供重要的参照标准,有望推动司法机关对"隐性壁垒"等新型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认定趋于统一。第二,对规则修订而言,实践中暴露的认定标准模糊、责任条款缺失等问题,将倒逼《反垄断法》配套规章及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的细化完善,加速填补制度空白。第三,对法治实践而言,若专项行动能与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机制有效衔接,公平竞争审查有望从市场监管部门的单项工作升级为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的核心约束,进而重塑中央与地方在市场治理领域的权责配置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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