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基于《迟开电脑8分钟、和同事说话4分钟算"严重违纪"?法院判了!》(来源:人民日报微信公号)整理
2026年6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二审判决。该案中,某公司以员工"严重违纪"为由,依据多段无声音监控视频片段解除劳动合同。法院认定监控显示的行为持续时间短、频次低,未达"严重违纪"程度,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10.8万元。
本案基本事实清晰明确:当事人小林(化名)在该公司工作4年多,2025年1月结束驻外项目回到南京分公司坐班。2025年2月13日,公司以其存在"摸鱼"行为为由当场解聘,并要求1小时内办完离职手续。

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违纪证据"主要包括:1月17日离座9分钟、看手机、与同事说话4分钟;1月23日离座15分钟、上下午各与同事聊天15分钟、提前3分钟收拾物品;1月24日延后8分钟开启电脑、查看手机;1月26日离座14分钟、看手机、提前4分钟离开工位;2月5日电脑黑屏静置28分钟、提前4分钟离开工位。
针对公司指控,当事人在法庭上进行了充分反驳:提前几分钟离岗系因办公室在4楼而打卡点在1楼,需时间乘坐电梯;离开工位属于上厕所、喝水等基本生理需求;与同事交流属正常工作沟通;查看手机系为工作需要了解竞品信息和工作微信;公司在其4年多工作期间从未给予任何提醒、警告或核实,直接依据监控片段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应当遵循比例原则,监控视频显示的行为持续时间短、发生频次低,对工作秩序影响有限,未达到"严重违纪"程度。公司未履行提醒、警告等前置程序,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二审法官在判决后表示:"技术能记录外在行为,却无法评判主观动机。企业试图通过不间断监控,把员工死死固定在工位上,既不现实,法律也绝不赞同!"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强调,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必要原则,对劳动者行为的评价应当全面客观,不能仅凭监控片段断章取义。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对劳动者最严厉的惩戒措施,应当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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