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系统施策的深层逻辑

发布时间:2026-06-25 17:33|栏目: 普法视角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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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未成年人保护须更加注重系统施策》(来源:法治日报 2026-06-24,作者苑宁宁系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整理。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走过40年,其制度意义早已超越一项专门检察业务本身的边界。当我们在“检察机关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40周年座谈会”这一时间节点回望,一个值得专业领域深入追问的议题浮现出来:未检工作的制度演进,究竟为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体系贡献了怎样的底层逻辑?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在其最新署名文章中,对此进行了系统性拆解,其核心判断直指一个关键词——**系统施策**。这一判断并非空泛的政策口号,而是建立在对未检工作40年实践形态的精准提炼之上,蕴含着对当前未成年人保护结构性困境的深刻洞察。


 一、概念正本清源:未检工作“系统施策”的制度内涵

在讨论“系统施策”之前,有必要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几个易被混用的概念作出清晰界定。学界和实务界对此长期存在不同侧重的理解。

第一种观点侧重程序特殊性,认为未检工作的核心在于区别于成年人案件的特别程序设置,包括合适成年人到场、社会调查、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安排。这一观点抓住了未检制度的起点,但容易将其窄化为刑事诉讼的一个特殊章节。**第二种观点**侧重权益保护导向,强调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司法环节的具体适用,将未检工作定位为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障机制。这一理解拓展了未检的价值维度,但侧重于被动保护。**第三种观点**则是苑宁宁在文中所阐发的立场——未检工作是推动未成年人保护从碎片化走向系统化的制度枢纽。

这一判断的学理基础在于:未检工作推动检察履职实现了“从刑事办案向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综合履职拓展”。这不是简单的业务范围扩大,而是检察权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一次功能重塑。传统检察权以刑事追诉为核心,而未检工作的创新之处在于,它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这一实质性原则为牵引,打破了检察权内部的业务壁垒,使检察机关能够对涉及未成年人的监护缺失、校园欺凌、网络侵害等非刑事问题作出综合性回应。正如文章所指出的,强制报告、入职查询、家庭教育指导、“一站式”询问救助、公益诉讼保护等机制,实质上是“把法律规定转化为可执行、可监督、可评价的制度安排”。这恰恰是系统施策的第一重内涵——**制度转化能力**,即将抽象的法律原则转化为可操作、可问责的具体机制。

而系统施策的第二重内涵,则在于未检工作“以司法保护牵引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保护协同发力”。这触及了未成年人保护中一个长期存在的结构性难题:“六大保护”虽有法律依据,但在实践中常常各自为政,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未检工作因其司法属性,具备穿透各保护主体之间制度壁垒的能力——当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督促行政部门履职,通过家庭教育指导介入家庭监护,通过检察建议推动学校整改,它实际上成为“六大保护”体系中的秩序整合节点。苑宁宁将这一功能提炼为“生动体现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司法保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治理优势”,正是对这种整合功能的精准概括。


二、核心逻辑拆解:系统施策的三个制度支点


苑宁宁文章的系统施策逻辑,建立在三个环环相扣的制度支点上,每一个支点都对应着当前未成年人保护中的核心难题。

第一个支点:分级预防与前端干预。 文章明确提出,“进一步做好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要把预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这一判断的紧迫性,源自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现出的新特征。近年来,低龄化、团伙化、网络化倾向已成为学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关切。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相关数据,未成年人犯罪类型结构中,传统暴力犯罪占比下降,而利用网络实施的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新型犯罪明显上升,犯罪形态与社会生活数字化进程呈现出高度同步性。

面对这一态势,苑宁宁给出的制度方案是“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具体路径包括“依法开展矫治教育、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这一表述的关键在于“分级”——它拒绝了对罪错未成年人“一刀切”的处理模式,也拒绝了“放任不管”与“简单贴标签”两个极端。从专业视角审视,分级干预的实质是对“国家亲权”理念的制度化表达:国家在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功能失灵时,以不同程度、不同方式介入,介入强度的选择应当与未成年人行为的严重程度、家庭监护缺失的程度精确匹配。文章特别强调对“困境儿童、留守儿童、流动儿童以及家庭监护严重缺失的未成年人”要“更早发现、更早介入、更早帮扶”,这实际上是将未成年人保护的时间轴从“犯罪后处置”前移到“风险萌芽期干预”,是系统施策在时间维度上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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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支点:宽严相济的精准化适用。** “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但这并不意味着都应当从宽处理。”这一论断是对实务界长期存在的一种认识偏差的直接回应。部分办案人员在“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下,容易形成“凡是未成年人犯罪都应从宽”的思维定式。苑宁宁的论述严格区分了两种情形:对“主观恶性较强、行为后果严重、屡教不改的”,应当依法严肃处理;对“初犯、偶犯以及具有帮教条件的”,则通过保护处分、附条件不起诉等方式给予回归机会。

这一区分的学理支撑,可以追溯到罪错未成年人处遇中的**比例原则**:干预措施的强度应当与行为的严重性及行为人的危险性成比例。宽严相济的关键不在“宽”或“严”本身,而在于“精准”——“因案施策、因人施策”。文章特别使用了“保护处分”这一专门术语,区别于一般性的“从宽处理”,这一概念的核心在于:即便不科处传统刑罚,也应当给予相应的保护性约束和教育矫治措施,而非简单释放了事。这恰恰回应了实务中的一个痛点问题:对于不具备起诉必要性但又确需干预的未成年人,如何在“一罚了之”和“一放了之”之间找到第三条路径。

第三个支点:个案办理到制度治理的跃迁。** 苑宁宁指出,未成年人保护要“从个案办理走向全面保护、综合保护”,并特别强调要“推动解决个案背后的制度性、普遍性问题”。这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方法论指引。传统司法工作的逻辑以个案为中心,追求个案的公正处理即为目标达成;而未检工作的系统性思维则要求办案人员在个案中发现制度漏洞,通过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方式推动相关主体履行保护义务。

文章举出的典型例证包括:对旅馆、娱乐场所等重点领域,通过“持续推动落实强制报告、入职查询、从业禁止等制度”,督促相关主体履行保护义务。以强制报告制度为例,其制度设计初衷是解决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发现难”问题,要求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从业人员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侵害时立即报告。但实务中面临的困境是:报告主体的识别范围如何界定、不报告的法律责任如何落实、虚假报告的甄别机制如何建立。这些问题无法在个案中彻底解决,需要检察机关通过类案分析、专项监督等方式,推动制度规则的进一步细化和执行机制的完善。这正是“系统施策”在制度维度上的展开。

三、专业困惑回应:对几个高频争议问题的判断

在当前未检实务和研究中,有几个问题反复被提及却缺乏明确共识。苑宁宁的文章对此给出了具有操作指引价值的判断。

其一,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处理路径。** 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但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未成年人,实务中一度面临“要么刑事处罚、要么放任不管”的二元困境。文章提出的方案是“依法开展矫治教育、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这表明应当激活并完善专门矫治教育制度,而非被动等待刑事责任年龄的进一步调整。专门矫治教育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的一项制度,在部分地区仍面临场所不足、标准不一、效果评估机制缺失等问题。将资源投入到专门矫治教育体系的建设而非过度依赖刑罚威慑,是更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再犯预防规律的方向。

其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发现难”的制度化解。** 文章坦承,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隐蔽性更强,发现难、取证难、救助难等问题依然存在”,特别是在网络空间“手段不断翻新”。这实际上提示,强制报告制度虽已建立,但距离实现预期功能仍有距离。问题症结在于:报告主体的主动报告意愿与保护知识储备不足,报告后的快速响应和保护措施衔接不畅,以及网络场景中侵害行为的识别难度远高于线下。对此,文章在展望部分给出的方向是“善用数据发现风险、跟踪帮扶、评估成效”,这意味着技术赋能应当成为破解“发现难”的下一阶段发力点。

其三,未检业务集中统一办理的制度效益。** 检察机关推动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由刑事单一办理向“四大检察”综合履职转型,在实务中面临专业化能力储备是否充分的疑问。文章对这一路径的肯定,建立在一个重要的制度观察之上:许多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问题,其解决之道往往不在刑事追诉本身,而在行政监管的落实、民事权益的确认、社会支持体系的配套。未检业务集中统一办理的优势,在于打破信息壁垒和职能分割,使办案人员能够对未成年人面临的综合性困境作出全局判断和一站式回应。当然,这对未检检察官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业务能力的系统培训支撑。

四、研究前瞻与实践指引

面向未来,苑宁宁将发展方向概括为四个关键词:系统化、专业化、数字化、精细化。这四点并非平行罗列,而构成一个有机的逻辑层次。

系统化是制度架构层面的方向,要求“政法机关与教育、民政、妇联、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形成合力”。目前各地探索的未检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等,均属此列。实务中可以关注的是:协调机制如何从“会议沟通”走向“数据联通”和“业务协同”,实现真正的功能整合而非形式上的信息通报。

专业化是队伍能力建设的方向。文章特别提到要让“办案人员、社工、心理咨询师、家庭教育指导人员等形成稳定协作机制”。这一提法的实务价值在于:它揭示了未检工作不是检察官的“独角戏”,而是多专业背景人员的“协同作战”。在具体操作中,政府购买服务、专业机构派驻、高校合作培养等模式均有探索空间,关键在于建立稳定的而非临时召集的协作关系,形成可预期的工作流程和质量标准。

数字化和精细化则共同指向治理手段的升级。“善用数据发现风险、跟踪帮扶、评估成效”的表述,勾勒出数据驱动型未检工作的雏形:通过多源数据汇集识别高风险未成年人群体,通过过程数据记录追踪干预措施的落实情况,通过结果数据分析评估不同干预手段的实际效果。同时,“严格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是不可逾越的红线,这意味着数据利用必须在授权范围和安全环境下进行,技术防护措施和个人信息影响评估应成为前置条件。

研究提示: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搭建起制度框架,未检工作在其中扮演着“制度转化器”和“秩序整合节点”的双重功能。对于政法院校研究者而言,以下几个方向值得深入:专门矫治教育的实体标准与程序规范研究、未检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与诉前程序优化、数据驱动型未成年人风险预警的法治边界、强制报告制度中报告主体义务的细化与法律责任设置。对于实务工作者而言,文章给出的最核心指引是:在办理每一个涉未案件时,不仅关注案件本身的处理结果,更要追问案件中暴露出的制度漏洞在哪里、如何通过检察职能的延伸推动问题的系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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