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基于《新华时评丨以严法明规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来源:新华社)整理。平台经济深度融入社会肌理,与之伴随的法律制度完善始终是法治建设的重要议题。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处罚机制的精细化重构,引发了人们对行政处罚合理性内核的关注。在法学基础理论中,一个直接衡量处罚公正性与合理性的原则——过罚相当原则,正是理解此类修法逻辑不可或缺的知识坐标。许多法学入门者在面对“过罚相当”这一术语时,常将其简单等同于“对等报复”或同刑法量刑原则混淆,未能窥见其在行政法领域的独立价值。本文即为读者系统梳理这一法理常识的准确边界。
1. 认知误区:大众常混同于“罪刑等价”或“对等惩罚”
初次接触“过罚相当”的学习者,常常落入三个典型误区。
其一,将过罚相当等同于刑法上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许多人直觉性地认为“犯多大错,受多重的罚”只是刑事司法的专有逻辑,从而忽略行政处罚有其独立的适用尺度。事实上,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虽同样追求制裁与违法行为的对称性,却并不以刑事惩罚的严厉性为标准,两者在性质和裁量基础上存在根本差异。
其二,误认过罚相当即“罚款金额等于违法所得”。 部分公众和普法工作者容易陷入机械的数额对等误区,以为只要罚没款项与违法所得在数字上持平,就实现了“相当”。这种理解将过罚相当原则窄化为纯粹的财产数量平衡,忽视了行政处罚种类(如警告、暂扣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的多元性,以及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综合裁量要素。
其三,把过罚相当视为放任违法成本的计算工具。 有观点担心,强调“相当”会限制执法机关打击违法行为的力度,导致“罚不及过”。这实则是颠倒了逻辑——过罚相当恰恰是防止处罚畸轻畸重,要求处罚既不能不足、也不能过度,其深层旨归在于维护法的安定性与相对人的合理预期,而非纵容违法。
2. 概念溯源:从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走来的核心准则
过罚相当原则在我国成文法中的正式确立,可追溯至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2021年该法修订时,此条款完整保留并继续置于总则位置,足见其作为行政处罚基本原则的基石地位。
从思想渊源看,过罚相当原则植根于行政法体系中的比例原则。比例原则要求公权力的行使必须适当、必要且手段与目的相均衡。过罚相当正是比例原则在制裁领域的具体投射,其核心理念是禁止“大炮打鸟”式处罚,要求行政制裁的严厉程度必须与维护公共利益的实际需要保持合理比例。这一理念在学理上亦被概括为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为行政机关的制裁裁量权划定了不可逾越的理性边界。
3. 核心内涵: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四维衡平
过罚相当原则的构成要件,可以从设定行政处罚与实施行政处罚两个层面加以剖析。
在设定层面,立法机关和相关主体在创制处罚规范时,必须对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预先配置与其严重性大致对等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这意味着法律对某一类违法行为的最高罚款额度、是否可设人身罚等,均需经受“相当性”检验,不能为达威慑目的而无上限加码。
在实施层面,执法者适用处罚时,必须完成四项事实判断的叠合裁量:第一,违法行为的事实,即客观存在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本身;第二,性质,指该行为触犯的法律规范类型及其所侵害的法益类别;第三,情节,包括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行为手段、是否初犯偶犯等;第四,社会危害程度,即行为对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的实际损害或者潜在危险。四项要素综合作用,最终决定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例如,对偶发性轻微违规与持续性严重侵权,显然应匹配轻重有别的处理。
该原则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是行政公正原则在制裁维度的实体化保障,贯穿处罚权运行的始终,兼具控制权力滥用与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双重功能。

4. 异同辨析: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核心差异
为准确理解过罚相当原则,必须将其与刑法上最易混淆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加以区分。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由《刑法》第五条确立:“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二者虽然都体现“罚当其过”的精神,但在四个维度上存在明显差异。
第一,适用领域不同。过罚相当原则作用于行政处罚领域,制裁的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专属于刑事司法领域,针对的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这是两者最根本的分界。
第二,制裁性质不同。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其严厉性整体低于刑罚;刑罚则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涉及对人身自由乃至生命权的重大限制。两套制裁体系的分量不可同日而语。
第三,裁量侧重点不同。过罚相当原则聚焦于违法行为本身的客观面,以行为对行政管理秩序的破坏程度为核心评估对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考虑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的同时,还更深入地纳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等主观因素,体现刑罚的个别化要求。
第四,“相当性”评价尺度有别。行政处罚中的相当,往往需结合行业惯例、行政效率、公共政策进行整体权衡;刑事量刑中的相当,则建立在更为严格的犯罪构成要件和量刑规范基础之上,评价体系更为封闭和精密。初学法律者常将二者简化为“轻对轻、重对重”,却忽略了所处法律领域与制度逻辑的根本差异。
5. 知识延伸:电子商务法修正草案中的精准适用
将过罚相当原则引入前沿立法实践,能够清晰地看到它的现实生命力。根据新华社报道,现行电子商务法于2019年施行,当时对平台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相对单一,其中颇具代表性的是设置了200万元封顶的定额罚款。这种“一刀切”模式在应对体量差异巨大的平台时,难以充分实现过罚相当——对超大型平台微不足道的罚款上限,与对小微平台的沉重负担,在处罚效果上双线失衡。
此次公布的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着力体现了从严监管、精准处罚、过罚相当的导向。草案拟进一步丰富处罚种类,将罚款上限与平台交易额、违法经营规模等动态指标挂钩,避免不论规模、影响一刀切的定额封顶。这实际上是把“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的裁量逻辑融入制度设计,使对不同违法情节的处罚能够形成合理梯度,真正做到重过重罚、轻过轻罚、过罚相当。同时,草案还着眼适应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之需,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服务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深层价值——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而均衡恰当的处罚机制,正是稳定市场预期、护航企业平稳发展的制度基石。
除电子商务领域外,过罚相当原则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反垄断等行政监管领域均发挥核心调控作用。行政执法机关在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时,需要结合具体裁量基准,在法定幅度内选择与违法程度最为匹配的处理方式,这正是学习过罚相当原则的长远价值所在。对于法学专业学生、跨考考生和普法工作者而言,掌握这一原则,不仅是构筑行政法学知识体系的起点,更是准确理解“规范与发展并重”等政策话语背后的法理逻辑的一条关键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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