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猎杀中华鬣羚案揭秘

发布时间:2026-07-06 10:39|栏目: 普法实践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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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改装成热成像"猎杀神器",山林里的野生动物正在遭遇前所未有的威胁。当您在山间听到异样的无人机嗡鸣声,或发现野生动物异常死亡,您知道该向谁求助吗? 福建沙县的一起真实案件告诉我们:检察机关不仅依法追究盗猎者刑责,更能推动堵住新型盗猎手段的监管空白。本文基于《用"神器"猎杀中华鬣羚黄麂,犯罪!》(来源:正义网)整理。

近年来,随着无人机技术普及,一些不法分子动起了"歪脑筋"——给民用无人机加装热成像仪、抛箭装置,原本用于航拍记录的科技产品,竟成了精准猎杀野生动物的"空中杀手"。这种新型盗猎手段隐蔽性强、打击精准度高、生态破坏性大,给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带来全新挑战。面对"技术迭代快、法规滞后"的现实困境,普通群众如何识别举报?检察机关又能发挥什么作用?本文以福建沙县检察院办理的真实案件为例,为您逐一拆解。

一、从线索发现到制度补漏:检察履职全流程还原

线索来源: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2025年6月初,张某等3人在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富口镇山区,操控3台加装了热成像仪的无人机低空搜索野生动物。热成像仪能在夜间或密林中发现动物的体温热源,锁定目标后,三人随即抛投"牙签"坠箭实施猎杀。至案发时,3人先后猎获野生动物4只,销赃获利8432元。后经群众举报或巡查发现,公安机关将3人抓获,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沙县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介入动作:检察官审查发现两大关键难题。 沙县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办案检察官没有简单"就案办案",而是细致审查发现了两个直接影响定罪的瓶颈问题。第一个瓶颈是"工具定性难"——现行地方规定尚未将无人机列为禁用狩猎工具,改装无人机是否属于刑法第341条规定的"禁用的工具、方法",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办案检察官主动发函征询相关主管部门意见,但囿于规定空白,仍无法直接得出明确结论。第二个瓶颈是"物证鉴定缺"——公安机关现场查获了疑似猎获物的毛发,但未对该物证进行专业鉴定,无法确认动物具体物种及保护级别,而物种认定直接关系到罪名选择和量刑幅度。

面对这两个专业难题,沙县区检察院展开了一系列扎实的履职动作。一是组织专家论证,明确法律适用。 该院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就"改装无人机是否属于禁用工具"进行专题论证。专家们经充分研讨后一致认为:虽然地方规定未明确将无人机列为禁用狩猎工具,但搭载热成像仪的无人机从高空抛射坠箭,其打击精准性和生态破坏性远超弹弓、捕兽夹、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等传统禁用工具和方法,本质上属于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非法狩猎,应当被认定为刑法所规定的"禁用的工具、方法"。二是督促补充侦查,固定核心证据。 针对物证鉴定缺失问题,该院依法督促公安机关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对提取的生物样本进行物种及保护级别鉴定。鉴定意见最终确认,猎获物中包含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中华鬣羚和"三有"保护动物黄麂。其中,中华鬣羚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经济价值达5万元,远超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万元的入罪门槛。三是精准适用法律,确保罚当其罪。 综合张某等3人的供述及相关证据,办案检察官审查认定:3人在同一时间段、同一地点连续作案,先后猎获黄麂3只、中华鬣羚1只,其行为同时触犯非法狩猎罪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刑法规定,同一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的,应以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据此,沙县区检察院于今年2月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张某等3人提起公诉。

处理结果:刑事追责与制度完善双重落地。 近日,法院经开庭审理,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陈某、毛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目前判决已生效。更为重要的是,沙县区检察院在办案中没有止步于个案打击,而是敏锐发现"无人机坠物狩猎"这一新型盗猎手段存在监管空白。该院主动与当地公安、林业等部门沟通协商,推动区政府于今年6月3日发布《关于禁止"无人机坠物狩猎"方法的通告》,首次将"无人机坠物狩猎"明确列为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从源头上填补了这一新型技术手段非法狩猎的监管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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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体现了检察院的哪些法定职能

很多读者可能会问:检察院不是只负责批捕、起诉吗?这起案件里,检察官干的事好像远不止"上法庭念起诉书"。没错,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检察只是其职能之一。在这起案件中,至少体现了以下三项核心检察职能。

第一项:审查起诉,精准指控犯罪。 这是公众最熟悉的检察职能。案件从公安机关移送到检察院后,检察官要全面审查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是否正确。本案中,检察官没有简单"来者不拒",而是主动发现法律适用和证据鉴定的双重难题,通过补充侦查、专家论证,最终选择处罚更重的罪名提起公诉,确保犯罪分子得到与其罪行相适应的惩罚。这体现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守门人"的把关作用。

第二项:立案监督与侦查活动监督。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本案中,检察官发现公安机关查获的物证未做专业鉴定,及时督促启动司法鉴定程序,这正是侦查活动监督的具体体现。通俗地说,检察机关既要"抓漏网之鱼",也要"纠执法之偏",确保侦查活动依法规范进行,证据链条完整闭合。

第三项:参与社会治理,推动制度完善。 这是检察履职的"后半篇文章"。个案的正义解决固然重要,但如何从源头上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更是检察机关的责任担当。沙县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监管空白后,主动与行政部门沟通,推动出台禁止性通告,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这正是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守护公共利益的生动实践。

三、同类问题维权指南:发现非法猎捕,您可以这样做

如果您在生活中发现疑似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或者自身权益因生态破坏受到侵害,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寻求帮助和反映线索。

首选渠道:拨打110报警或向林业主管部门举报。 非法狩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和林业部门是首要的行政执法和刑事侦查机关。发现线索后,应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机关或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举报,提供具体的时间、地点、人员特征等信息。

检察渠道:12309检察服务平台。 如果您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存在疑问,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12309检察服务平台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的对外服务窗口,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 电话:拨打12309(外地加拨区号);

- 网络:登录12309中国检察网(www.12309.gov.cn),选择"我要监督"或"我要举报";

- 现场:前往当地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

需要准备的基础材料: 向检察机关反映线索时,建议尽量提供以下信息,以便检察官快速研判:

1.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等基本情况;

2. 涉事人员的基本信息或特征描述;

3. 相关证据材料,如现场照片、视频、无人机飞行记录、交易记录等;

4. 如涉及自身权益受损,提供身份证明及受损情况说明。

特别提醒: 如果您是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志愿者、护林员、基层网格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利用无人机、热成像仪等新型技术手段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线索,也欢迎通过上述渠道向检察机关移送,共同筑牢生态资源保护的法治屏障。

四、结语

从一架改装无人机到一纸禁止通告,沙县区检察院用扎实的履职证明:检察监督不仅有法庭上的慷慨陈词,更有案卷背后的抽丝剥茧,还有治理层面的主动担当。 当您再次看到山林间不寻常的无人机身影,请记得——检察守护,就在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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