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7月1日,人社部等五部门联合出台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正式施行。舆论普遍将其读作一则"银发就业者终获保护"的暖政新闻,但作为法治观察者,更值得盯住的其实是两个被表层叙事盖过的命题:第一,"第三类劳动形态"的提出,是否意味着我国劳动法传统上"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的二元框架已经开始松动?第二,以部门规章先行、上位法(如《工伤保险条例》)后续跟进的路径,来处理人口结构剧变下的新型用工矛盾,其制度成本与红利如何权衡?把这两个问题讲透,比复述新规三条亮点更有价值。
按通说,我国劳动法的适用以"劳动者"身份确认为前提,而身份认定的核心标尺是"用人单位—劳动者"之间的从属性(人格、经济、组织三重从属性)。法定退休年龄本属社会保险领域概念,但在既有司法实践中,它长期被借用为"劳动者身份终点"的标志——超龄即退出劳动法覆盖,回归民法"劳务关系",遵循意思自治,劳动基准(最低工资、工时、工伤强制参保、解雇保护)整体退场。
这套逻辑的自洽性在于:劳动法的强管制是有代价的(雇主承担工伤、社保、经济补偿等),因此必须把"代价"限定在具备完整从属性的典型雇佣关系内,否则雇主成本失控、灵活用工市场萎缩。这也是为何此前超龄务工者讨薪、工伤理赔难的案件中,法院多以"不构成劳动关系"驳回劳动基准类诉求,仅支持民事劳务报酬返还。
《暂行规定》的学理锋芒恰恰在此——它不再试图把超龄用工硬塞进"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单选题,而是直接承认:有一类用工,主体不具备典型"劳动者"身份(已届退休),但又不应完全按纯民事劳务处理。于是单列一套规则:书面用工协议强制化、最低工资与工时底线保留、工伤强制参保、仲裁监察渠道开放——但解雇保护、年休假、经济补偿金等附随义务仍不引入。
这一路径的法理本质是:将"身份从属性"这一原本"全有或全无"的开关,改造成可拆分的"权益模块"——哪些基准给、哪些不给,按超龄群体的实际风险点(欠薪、工伤、超时)精准投放,而不是先争身份再谈保障。
争议由此产生:传统派会质疑,若超龄者可绕过"劳动关系"认定直接享工伤强制参保与仲裁入口,那"劳动关系"这一概念的筛选功能是否被削弱?未来平台用工、灵活用工是否也会循此路径,逐个"拆模块"突破?新规派则回应:人口结构变化下,死守二元框架的司法成本(类案裁判不一、超龄者维权拉锯、用工市场预期不稳)已经高于框架松动的成本。这场分歧,本质上是劳动法"封闭保护"范式与"分层保护"范式之间的路线之争。
原文指出"法律规则具有滞后性",但这句套话需要被拆开看。滞后本身不是问题,问题是滞后的"位置"在哪里——我国《劳动法》1994年制定时,"超龄继续就业"是极小概率情形,因此立法者未预留接口;而三十年后,人均预期寿命已显著拉长,物业服务、工业辅工、乡村公益岗、城市零工中超龄占比持续走高,"银发务工"已从例外变常态。此时仍用1994年的框架套2026年的现实,滞后是必然的,但修《劳动法》本身周期长、争议大,于是部门规章先行成了成本最低的出口。
原文提到涉超龄纠纷"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行业,争议类型以追索劳动报酬、确认劳动关系、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为主"。这类案件在过去数年的司法实践中,各地尺度并不统一:有的地方法院倾向于从宽认定劳动关系(尤其涉及工伤时),有的则严格卡退休年龄。这种分裂对当事人是诉累,对司法公信力是损耗,对用人单位则是预期不清——新规的出台,某种程度上是被司法分裂"逼"出来的立法回应,而非单纯的政策善意驱动。
值得留意的另一重根源:原文在"制度生命力"一段明确提出"适时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等配套规定"。这意味着《暂行规定》作为部门规章,本身就定位为"过渡性制度实验"——先用低位阶规章把超龄这条线的规则跑通、积累监察与仲裁经验、观察雇主成本与维权实效,再推动上位法修订,把成熟规则吸上去。这套"问题导向—低位阶试点—高位阶跟进"的路径,在劳动领域并非孤例(平台用工的相关规范也大致循此逻辑),是中国应对快速社会变迁的一种典型立法策略,其优势是响应快,隐患则是过渡期内规章与上位法的衔接缝隙仍需警惕。
我的判断很明确:《暂行规定》的真正学理重量,不在"超龄群体受保障"这个结果本身,而在它第一次以中央部委规章的形式,把"劳动权益与劳动关系脱钩"从学理讨论落成了制度文本。 这是中国劳动法从"二元封闭"走向"多层分型"的一个标志性切口——虽然它目前只覆盖超龄这一个细分场景,但逻辑是可以复制的。
基于上述判断,对未来同类法治实践可作三点预判:
上位法修订将逐步吸纳"第三类"逻辑。原文已明示要"适时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把超龄正式纳入参保范围;下一步,若《劳动基准法》或相关立法推进,不排除会把"分层保护"思路从超龄扩展到其他"不完全从属"的用工类型——当然,这一步的争议会远大于超龄场景,因为触及平台用工这一更大盘子的利益分配。
司法裁判尺度会经历约12-24个月的"磨合震荡期"。新规施行后,各地仲裁院、法院对"书面用工协议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认定的新依据""工伤理赔与民事侵权竞合如何处理"等问题会出现新一轮分歧,预计最高法会在1-2年内通过指导性案例或批复统一尺度——这正是原文呼吁"司法机关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的现实指向。
基层监察与工会的承接能力将成为新规落地的真正瓶颈。条文层面"书面协议+工伤参保+仲裁监察开放"已齐备,但原文也提到要"探索建立专门针对超龄用工的监察规程"——这说明监察端此前并无对应模块。超龄务工分散在物业、小微餐饮、乡村公益岗等监察 traditionally 覆盖较弱的角落,若监察力量不跟进,"协议签了但工伤仍没交"的擦边操作会持续存在。这一点,是学界与实务界后续跟踪这条新规时最该盯住的变量。
最后补一句给专业读者的提醒:研究"第三类劳动形态"时,别把它窄化为"超龄保障专项"。它的真正价值,是给所有"介于典型雇佣与纯民事劳务之间"的用工形态,提供了一个可参照的类型化模板——而这,才是这条新规在劳动法治谱系里该占的位置。
内容合规声明:本文基于《为超龄就业群体撑起法治"保护伞"》(来源:法治日报2026年7月8日,作者王天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整理撰写,所有涉及的法律规范、机构名称、政策表述均经核对确认现行有效。如有引用不当或信息更新,请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法治中国建设网致力于提供权威准确的法治资讯,欢迎监督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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