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学旅游乱象的法律规制路径

发布时间:2026-07-22 09:45|栏目: 法理常识 |浏览次数:

2-1.jpg

       研学旅游作为一种融合教育与旅行的新型服务业态,近年来在政策鼓励与市场需求双重驱动下快速扩张。据教育部等11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相关部署,研学旅行已被纳入中小学教育教学计划。然而,市场的高速膨胀亦伴随着虚假宣传、师资注水、价质不符等经营乱象的集中暴露。文化和旅游部2026年7月公布的第四批旅游市场强制消费典型案例中,研学旅游违法违规案件即达14起,涉及无证组团、假导游、违规兜售等多种违法形态。这一领域正处于行政监管介入与民事权利救济的交汇地带,诸多法律适用问题值得法律实务者深入研判。

  一、研学旅游的法律定性之争

        对研学旅游实施有效法律规制的前提,是准确厘清其法律属性。当前学界与实务界对此存在至少三种分析路径,各有侧重。

       第一种观点采“教育服务说”,主张研学旅游的本质是教育活动,应纳入教育行政监管体系。该观点强调,研学产品的核心价值在于课程设计与教学实施,旅游仅系课程开展的物理载体。据此,研学经营者应取得办学许可,研学导师应持有教师资格证,课程收费应适用教育服务价格管理规则。该说的优势在于能够精准回应“课程缩水”这一核心消费痛点,不足之处在于教育部门对游学产品的监管半径有限,且在跨地区研学场景下,办学许可的地域限制可能造成制度障碍。

       第二种观点采“旅游服务说”,认为研学的底层逻辑仍是旅游活动,应回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旅行社条例》的调整范围。该说的监管落脚点在于:经营者是否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是否签订规范的旅游合同、是否安排依法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文化和旅游部公布的14起典型案例,即主要依据旅游法律法规作出处理。该说的局限在于,传统旅游监管工具难以覆盖课程质量、教育效果等研学核心要素。

        第三种观点采“混合合同说”,这是近年来渐成主流的分析框架。该说认为研学旅游合同兼具旅游服务合同与教育培训服务合同双重属性,属于非典型混合合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混合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分别适用旅游合同与教育培训合同的有关规定。具体而言:涉及交通、住宿、餐饮、游览等要素的,适用旅游服务合同规范;涉及课程设计、师资配置、教学目标等要素的,参照教育培训服务合同标准审查。该说为消费者主张权利提供了更为精细的请求权基础,也对裁判者的法律解释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上述三种定性路径并非纯粹的理论之争,它们直接决定了监管主体的职权范围、经营者的合规义务边界,以及消费者寻求救济时的法律依据选择。

       二、虚假宣传的认定与师资欺诈的归责

(一)宣传话术与合同条款的落差:虚假宣传的司法认定标准

        从《法治日报》调查获取的样本来看,研学旅游市场最突出的问题之一,是宣传阶段的承诺与合同履行阶段的现实之间呈现系统性落差。“专家教授带队”变更为普通导游讲解、“马背教学”缩水为牵马拍照、“地质科考专业试验点”实为郊区土坡——此类情形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虚假宣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关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以及第二十条关于经营者真实、全面提供信息的义务,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有关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之规定,虚假宣传的构成应重点审查两个层次:

       其一,宣传内容是否具体化至足以影响消费者缔约决策的程度。若经营者宣称“非遗传承人亲授”,该表述涉及服务提供者的特定身份与专业资质,已明显超越一般商业吹嘘的范畴,构成对服务质量的实质性陈述。当经营者无法提供传承人资质证明时,该陈述即属虚假。

       其二,合同条款是否实质性变更宣传内容。部分经营者采用“模糊合同条款”策略,即在宣传材料中作出具体承诺,但在格式合同中以“以实际安排为准”“视档期情况确定”等概括性条款模糊处理。此种做法是否有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关于格式条款订入控制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将宣传中的核心师资承诺降级为概括性表述,实质上是削弱了经营者的主要义务,属于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经营者须承担更重的提示说明责任。未充分提示的,消费者有权主张以宣传内容作为确定权利义务的依据。

(二)带队人员无证上岗:多重法律责任的竞合

        调查披露的师资乱象尤为触目:兼职在校大学生未经培训即上岗带队,面试过程不核查教师资格证、导游证,一天酬劳仅90元。这种用工模式触及多重法律风险。

       在行政责任层面,《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研学旅游中承担带队、讲解职责的人员,若其工作内容构成导游服务的实质要素,经营者即负有安排持证人员的行政法义务。违反者可能面临旅游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在民事责任层面,带队人员资质缺失是否构成服务瑕疵?这需要结合合同约定与行业标准加以判断。若经营者对外宣传中承诺“专业导师带队”,且消费者基于该承诺缔约,则提供符合专业标准的师资构成合同的默示条款。提供不具备基本资质的人员履行合同,属于未按约定提供服务,消费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主张违约责任。

        一个值得关注的实务问题是:当兼职大学生的过失导致未成年研学参与者遭受人身损害时,责任如何分担?此时涉及研学经营者、实际带队人员、地接方等多方主体。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关于用人单位责任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作为用人方,即便其与实际带队人员之间是临时雇佣关系,原则上亦不免除其对外承担替代责任的义务。经营者承担责任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这一责任配置模式,对于以低成本兼职人员替代专业师资的经营者而言,意味着风险敞口远大于其商业收益,具有显著的行为引导功能。

       三、专业困惑回应:预付费风险与监管路径的实务痛点

       在专业研讨层面,不少法律实务者关注一个核心问题:研学旅游普遍采用预付费模式,消费者在成行前数周甚至数月即全额付款,一旦经营者履约不符合约定,消费者往往陷入被动。如何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有效管控这一风险?

       当前可适用的工具至少包括以下三个层面:

       合同条款层面消费者在缔约时应重点关注退费机制。可参照《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经营者原因导致师资降级、核心课程取消等重大服务变更的,消费者享有单方解除权,并有权要求全额退款及赔偿实际损失。对于经营者以“名额紧张”等话术诱导私下转账的行为,应认识到脱离对公账户与正规合同轨道的交易,将使消费者在后续维权中面临“交易对手不明”“服务内容无据”的双重困境。

      资金监管层面部分地方已探索预付费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虽然该制度尚未在全国范围内适用于研学旅游领域,但法律实务者在为企业提供合规咨询时,可建议将预收费用纳入监管账户或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作为降低消费者资金风险、提升企业信用形象的最佳实践。

       行政监管层面《法治日报》报道显示,文化和旅游部已将研学旅游纳入旅游市场秩序整治的重点领域。实务中,消费者可依据《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投诉的举证要点包括:留存宣传材料截图、保存与客服的完整聊天记录、签署的书面合同原件、付款凭证。证据链的完整程度,往往决定了行政查处的效率与结果。

       四、研究前瞻

       研学旅游市场的规范发展,不能仅依赖事后个案维权,更需要在制度层面形成系统化的规制体系。以下几个方向值得专业领域持续关注:

       第一,从业资质标准的明确化。目前研学旅游从业者是否需要同时持有教师资格证与导游证,尚无统一的强制性规定。中国旅行社协会虽已发布《研学旅行指导师(中小学)专业标准》,但该标准系团体标准,不具有法律强制力。未来是否需要在行政法规层面建立统一的研学导师准入制度,是立法论层面的重要议题。

       第二,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市场监管总局与国家旅游局曾联合发布《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但尚未针对研学旅游的特点制定专项示范合同。在专项合同缺位的情况下,法律实务者可参照旅游服务合同与教育培训服务合同的双重标准,协助当事人明确约定课程目标、师资标准、变更条件、退费机制等核心条款,降低履约争议的发生概率。

       第三,监管权责的协同。研学旅游横跨教育与旅游两个领域,涉及教育行政部门、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多个监管主体。如何在部门间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的协同机制,避免“各管一段”的监管真空,是行政执法层面亟待解决的体制性问题。

        对于法律实务工作者而言,当前代理研学旅游消费纠纷案件时,建议重点关注以下切入点:一是经营者是否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无证经营构成行政违法,亦可作为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的线索;二是宣传材料与合同条款的比对,识别是否存在足以影响缔约意思表示的虚假陈述;三是师资配置是否符合对外承诺与行业标准,这是判断服务是否存在瑕疵的关键指标;四是预付费资金流向的追踪,为后续可能的财产保全措施做好准备。

       研学旅游承载着教育的公共价值,其市场秩序的规范不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更关乎未成年人保护、教育公平等深层法治价值。以法律人的专业研判推动行业规范化进程,正是这一议题的深层意义所在。点击查看法治中国建设网专家分享栏目更多相关内容。


内容合规声明:本文基于《有人用匠心做教育 有人借研学赚快钱》(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2026年7月22日报道)整理撰写,如有引用不当或信息更新,请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法治中国建设网致力于提供权威准确的法治资讯,欢迎监督指正。

【特别说明】本通讯稿所配图片为概念性示意图,并非现场实拍照片,其作用在于辅助读者更直观、深入地理解文章所阐述的内容,特此说明。


Copyright © 2026 法治中国建设网 版权所有 | 九州映象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 运营
备案号:京ICP备2026003523号-----京公网安备110115020395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