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全社会都在热议“十五五”规划的宏伟蓝图时,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九个五年规划(2026-2030年)》(下称《规划》)犹如一块沉甸甸的压舱石,为未来五年中国社会的法治走向定下了基调。舆论常将普法视为法律条文的通俗化宣讲,但这恰恰是对普法工作最大的误解。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在《法治宣传教育法》于202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后的这一关键节点,“九五”普法绝非此前八个五年规划的简单延续。其最核心的法治变量在于:全民普法完成了从政策性驱动向法律性驱动的质变,普法不再是机关部门的柔性任务,而升格为国家法律设定的刚性义务。 这一转变,正在重塑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法治契约关系。
一、从“软性倡导”到“硬性义务”的制度跨越
在以往漫长的普法实践中,尽管“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已广泛推行,但由于缺乏上位法的统一规范,普法工作在具体落实层面常面临定位模糊的困境。一方观点认为,普法属于宣传教育范畴,应保持其道德教化的柔性底色,避免过多刚性的考核指标挤压基层治理空间;另一方则主张,若缺乏强制性约束,普法极易滑向形式主义,导致“运动式普法”难以沉淀为持久的社会法治习惯。《法治宣传教育法》的施行及《规划》的落地,本质上是对上述争议的法理终局性调适。
对此的核心法理逻辑在于:法律信仰的培育不能仅靠自发自觉,必须建立在明确的法律义务基石之上。 《法治宣传教育法》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写入立法宗旨,并确立了普法工作的法律主体地位。这直接呼应了《规划》中提出的“深入实施公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体系、国民教育体系、社会教育体系”。这一表述在法理上构成了“多层级义务体系”:对于公权力机关,落实普法责任制不再仅是政绩工程,而是法定的履职行为,具有可考核、可问责的法律属性;对于公民个体,“终身法治教育”概念的正式确立,意味着接受法治熏陶已不仅仅是权利倡导,更成为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的法律基准。这种将法治基因植入个人全生命周期的制度设计,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了更为精细化的塑魂阶段。
二、精准普法的提出是对“大水漫灌”式治理模式的法治纠偏

拨开舆论聚焦于“普法形式创新”的表象,我们需以更冷峻的法治视角审视此次《规划》提出的“加快形成精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新模式”。这绝非简单的技术手段升级,其深层根源在于对我国社会治理主要矛盾变化的精准法治回应。
长期以来,普法工作面临的最大法治实践偏差,在于供给端与需求端的错配。“大水漫灌”式的普法虽然营造了浓厚的法治氛围,却难以精准对接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例如,在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平台经济反垄断、数据安全等新兴领域,传统的通识性法律宣讲已难以满足社会大众对实质正义的渴求。《规划》强调“把握新需求、探索新方式、拓展新平台”,其本质是要解决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与现实需求的差异性之间的张力。
从制度层面分析,这实际上是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赋能手段,倒逼普法责任主体履行更高标准的注意义务和法定职责。我们不能忽视这一转变对基层治理的深刻影响:当普法变为精准推送,法律便从静态的文本变成了动态介入社会关系的调节器。这也意味着,普法工作将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前端发挥更为关键的法治预警作用。《规划》将普法与依法治理、法治实践融合,要求“加强行政执法、司法文书释法说理”,正是要从根本上杜绝“法盲式执法”或“冰冷式司法”,让每一次法律实施过程都成为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
三、红色法治文化的发掘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历史确证
《规划》中关于“加强对红色法治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发掘、研究、保护和传承”的部署,在专业法律圈层内引发了深度思考。不少人习惯性地将法治现代化的标尺对焦于西方模板,忽略甚至轻视本土法治资源。我们认为,《规划》对红色法治文化的着重强调,绝非单纯的历史溯源,而是具有极强的现实法治战略意义,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正当性与独立性的深刻确证。
回溯法治实践,从革命战争时期萌芽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到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法治化,红色法治文化中蕴含的“深入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等原则,至今仍深刻影响着中国的司法肌理。传承这些基因,不是为了怀旧,而是为了汲取从本土土壤中生长出来的规则智慧。这既是对历史虚无主义的有力回击,也是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文化自觉。如果不理解这种深植于中华大地和革命传统中的法律文化,就无法真正理解为什么我们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而不是别的什么法治道路。
站在“十五五”规划开局与“九五”普法起步的历史交汇点,我们必须穿透单纯的宣传话术,把握此次普法转型的核心锋芒。“九五”普法最大的法治预判价值,在于它将有力地推动法治中国建设从“器物”与“制度”的完善,迈向更深层次的“文化”与“心理”建设。 当《规划》提出“让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准则”时,其释放的信号是明确的:未来的社会治理不仅依赖严密的制度牢笼,更依赖于每一个公民乃至党员干部内心对法治的虔诚信仰。
这一转变对未来的类案裁判与社会治理将产生辐射性影响。随着公民终身法治教育体系的完善,司法裁判面对的不再是法律意识淡漠的当事人,而是具备一定法治素养的公民,这将倒逼司法过程更加透明、说理更加充分。当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从一种外力要求内化为一种社会本能时,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底色才算真正铸成。这正是全民普法历经四十载、迈向第九个五年的终极使命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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