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迭代升级,推动虚拟数字人、AI演员快速走入大众消费与商业营销领域,形成全新的数字商业变现模式。近期,AI短剧虚拟女主“方桃子”承接美瞳商业广告引发广泛行业争议,该虚拟IP坐拥数十万粉丝,商业报价远超多数真人网红,但其广告中自述产品使用体验的表述,因AI主体无真实感知能力被质疑违法,相关广告已被官方下架处置。
该典型个案并非孤立的网络热点,而是当前AI虚拟营销法律规制空白、主体资格模糊、责任链条缺位等行业共性问题的集中体现。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数字经济法治化是法治研究的前沿方向,AI演员广告代言的合规边界界定,不仅关乎广告市场秩序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更关系到人工智能产业的良性、合规、长效发展,具备极强的实务研究价值与立法参考意义。
当前学界与实务界对AI虚拟主体广告行为的定性、规制规则、责任划分尚未形成统一共识,司法适用、行政执法均存在模糊地带。本次专题分析立足现行有效法律框架,结合典型判例与执法实践,深度拆解AI演员广告代言的核心法理争议,厘清合规红线,为企业合规运营、执法监管、学术研究提供专业支撑。
本次议题核心争议聚焦两大前沿法律概念,分别为AI演员的民事主体资格认定、虚拟主体广告行为的法律定性,当前学界与法律实务界存在明显观点分歧,是数字法治领域的典型争议难题。
其一,关于AI演员是否属于法定广告代言人的主体争议。实务主流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五款规定,明确广告代言人特指以自身名义或形象推荐、证明商品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AI演员依托算法生成虚拟形象,无独立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不属于法定民事主体范畴,因此不具备广告代言人主体资格,不适用代言人专属规制条款。
其二,学界前沿扩张观点提出,数字经济业态下法律规制应适配技术革新,不宜固守传统主体框架。该观点认为,AI演员已具备独立IP、商业变现能力与公众影响力,实质承担传统代言人的商业功能,若完全豁免其规制义务,将形成法律监管漏洞,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或行业规则,将具有商业代言行为的AI虚拟主体纳入拟制监管范围,填补制度空白。
其三,关于AI虚拟体验式广告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行为争议。实务保守观点认为,因AI主体不具备代言人身份,《广告法》中“代言人不得推荐未使用商品”的规制条款对其无约束力,仅需审查广告内容本身是否虚假。而司法适用观点则侧重消费者权益保护,认为无论宣传主体为真人还是虚拟形象,只要虚构产品使用体验、误导消费者决策,即符合虚假广告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规制。
结合本次“方桃子”美瞳广告典型案例,立足现行法律体系,可从规制底线、行为定性、责任归属三个维度,完整拆解AI演员广告代言的核心法治逻辑,厘清技术创新与法律合规的边界。
第一,广告真实性原则具有普适性,无主体豁免空间。广告真实性是《广告法》的核心基本原则,也是维护市场秩序与消费者知情权的底层底线,该原则对真人主体与AI虚拟主体完全适用,不存在技术特殊豁免权。本次涉案的美瞳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依据《广告法》明确规定,医疗器械类产品禁止利用广告代言人开展推荐、证明活动,立法初衷是规避医疗产品使用风险、杜绝个人背书误导消费。
该案核心违法逻辑不在于AI演员的主体身份,而在于广告内容虚构客观不存在的使用体验。AI无视觉感知、无身体体验,无法佩戴美瞳、无法感知佩戴舒适度,其广告中第一人称体验式表述,完全依托人工撰写文案播报,无真实体验支撑,直接突破广告真实性底线,具备误导消费者的主观倾向与客观效果,这也是监管部门下架涉案广告的核心依据。
第二,AI主体资格空缺不代表行为合规免责。现行法律框架下,AI演员无法成为法律责任承担主体,但其商业广告行为必然依附于真实民事主体,责任链条可完整追溯。AI演员的内容创作、文案撰写、账号运营、商业接单、广告发布全流程,均由背后的运营企业、广告主、广告发布者主导把控,上述主体均具备独立民事主体资格,是广告内容合规的第一责任人。
实务中普遍存在认知误区,即认为虚拟主体代言可规避法律约束,实则恰恰相反,虚拟形象的运营主体需承担更严格的审慎审查义务。对于医疗器械、食品药品、保健品等高危管控品类,无论采用真人代言还是AI虚拟宣传模式,均需严格遵守行业禁限规定,不得借助技术手段规避监管红线。
第三,技术创新不得突破法律规制框架。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商业化应用,核心价值是赋能产业升级、优化营销模式,而非规避法律监管、突破合规底线。AI演员具备零人设崩塌、可全天候运营、形象可定制、成本可控等商业优势,具备广阔的市场发展空间,但其商业变现必须建立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之上。
从合规实操层面来看,AI演员并非完全不能参与广告宣传,而是需要适配专属宣传场景。其可依托技术优势,客观展示产品参数、功能特性、使用方法、行业数据等客观内容,开展中立的产品科普与功能讲解,严禁虚构主观使用体验、作出效果性承诺、进行主观性背书,从行为层面规避虚假宣传法律风险。
结合当前企业合规、行政执法、司法实务中的高频疑问,针对AI演员广告代言领域的普遍性专业困惑,依托现行法律规范与执法导向,作出明确专业判断。
困惑一:AI虚拟形象是否可以完全规避广告代言相关法律责任?
判断:绝对不能规避。AI主体无责任承担能力,不代表相关行为无需担责,法律责任将全部转移至幕后运营主体、广告主、发布主体。相较于真人代言,AI代言存在主体隐蔽、内容迭代快、传播范围广的特点,合规风险传播速度更快、影响更大,监管审查标准更为严格,运营主体需承担更高的合规审慎义务。
困惑二:所有品类的广告都禁止AI演员体验式宣传吗?
判断:实行分类规制、差异化管理。针对医疗器械、药品、保健食品等法定禁止代言品类,无论真人还是AI形象,均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体验式推荐、效果证明宣传;针对普通日用商品、文创产品、科技产品等非管控品类,AI演员可开展客观科普宣传,但依然禁止虚构主观使用体验、夸大产品效果。
困惑三:AI广告仅为算法生成内容,运营方是否无需对文案真实性负责?
判断:运营方需承担全部真实性审核责任。当前生成式AI内容均由人工设定训练数据、撰写核心文案、把控输出内容,不存在完全自主生成的无监管内容。所有AI广告的宣传话术、展示内容、推广逻辑均源于人工设计,运营主体必须对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从法治研究前瞻来看,随着AI虚拟商业应用的常态化普及,现行《广告法》针对传统民事主体的规制体系将逐步显现适配性不足的问题。未来数字法治的研究重点与立法完善方向,将聚焦三大维度:一是明确AI虚拟商业主体的法律定位,填补主体资格规制空白;二是建立AI广告差异化监管规则,区分客观科普宣传与主观体验代言;三是完善多方联动追责机制,细化广告主、运营方、平台的分级责任,构建适配数字经济的广告监管体系。
针对法律实务从业者、企业合规人员与法治研究者,结合当前执法与司法口径,给出具体实操与研究指引。在企业合规层面,运营企业需建立AI广告内容前置审核机制,严禁AI虚拟形象对禁限类产品开展体验式宣传,统一规范AI广告宣传话术,规避虚构体验、虚假效果表述,留存内容审核、文案溯源台账,完善合规证据链条。
在行政执法层面,监管部门需强化对AI虚拟营销新业态的监管力度,破除“虚拟主体无责”的监管误区,重点排查AI广告虚假宣传、规避行业禁令等违法情形,压实平台与运营主体监管责任,实现线上线下广告监管标准统一、底线一致。
在学术研究层面,研究者可重点聚焦人工智能商事主体拟制、数字广告规制创新、算法内容合规审查等前沿方向,结合典型个案梳理司法适用逻辑,为相关司法解释出台、行业规范完善提供理论支撑,助力数字法治体系建设。
技术发展永远不能凌驾法律底线,AI演员的商业化发展必须坚守广告真实性核心原则。唯有以法治划定技术应用边界、以规范护航产业创新,才能实现人工智能新业态与法治秩序的良性适配,推动数字商业生态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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