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9月16日,湖北省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通报: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所涉4名主播运营的7个直播账号,使用“村支书”“村长”等昵称,虚拟“下乡”场景,吸引关注、增加流量,开展直播带货,涉嫌虚假宣传。该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已对该公司及4名涉事主播依法立案调查。
这起事件在舆论场上被广泛解读为又一起“流量造假”案例,批评的矛头集中指向主播个人道德失范。然而,真正值得法治实务者审视的争议焦点并非“假村官”是否道德败坏,而是一个更深层的规则问题:公权力符号在商业场景中的使用边界究竟在哪里,现行法律框架是否足以回应这类新型侵权? 舆论通说谴责的是“骗”,但法律要解决的,是“身份冒用”与“虚假宣传”在法律评价上的错位与竞合。

一、身份冒用的独立法律评价问题
从现行规制路径看,市场监管部门立案的案由是“涉嫌虚假宣传”,法律依据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及《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相关条款。这一路径的逻辑是:主播虚构“村支书”身份,使消费者对其销售商品的来源、品质产生错误认知,从而构成对商品相关信息的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但这一路径存在一个被忽略的法理问题:冒充公职身份本身是否构成独立的违法行为,而不仅仅是“虚假宣传”的手段?
从主播一方的潜在抗辩逻辑看,其可能主张“村支书”“村长”仅为昵称,属于直播行业常见的人设塑造手法,不涉及对具体公职身份的实质性冒充。这种抗辩在现有执法实践中确有一定模糊空间——昵称与人设的界限、娱乐化表达与实质性冒充的区分,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换言之,违法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失衡,根源之一在于行为定性本身的模糊性。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看,消费者基于对“村干部”身份的信赖而下单,其受保护的不仅仅是“商品信息真实”的知情权,还包括对交易背景真实性的信赖利益。这种信赖利益是否应纳入独立的保护范畴,在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框架下并不清晰。当消费者主张赔偿时,其依据是“货不对板”还是“身份被冒用”,在举证责任和赔偿标准上将产生实质差异。
更值得关注的是刑事层面的制度供给不足。原文指出“情节严重可能涉嫌犯罪”,但具体适用何种罪名——诈骗罪、虚假广告罪还是非法经营罪——在实务中尚无统一标准。冒充公职人员身份带货,其社会危害性究竟应落在“消费者财产损失”还是“公权力公信力损害”上,这一法益识别问题直接决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判断。
二、平台身份核验义务的制度性虚化
跳出个案,此类乱象频发的制度根源,在于平台对公职身份类账号的核验义务长期处于“有要求、无标准、缺追责”的状态。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确立了网络运营者对用户身份信息进行审核的基本义务,电子商务法亦要求平台对经营者身份进行核验登记。但现行规范对“公职身份类昵称”的核验,并未设置区别于普通账号的特殊规则。平台在技术上完全有能力对“村支书”“村长”“驻村书记”等特定关键词进行标识管理,但缺乏强制性规范要求其建立此类审核机制。
这意味着,在现行制度框架下,平台对“假村官”账号的放任,几乎不产生独立的法律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立案的对象是MCN机构和主播,平台仅承担事后配合调查的角色。这种责任分配模式,使得平台缺乏事前主动核验的经济激励——核验成本由平台承担,而“假村官”带来的流量收益却由平台与机构共享。
另一个制度缺口在于跨区域监管协调。直播账号注册地、MCN机构所在地、实际发货地、消费者所在地往往分属不同辖区,单一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的立案调查,难以覆盖全链条违法行为。恩施市此次立案调查,能否触及MCN机构的实际控制人、能否追溯跨区域销售金额,仍有待观察。
三、影响预判
将“假村官”带货简单归入虚假宣传予以行政处罚,无法从根本上遏制此类行为。 公权力符号的商业化利用,本质上是对公共信任的“搭便车”行为,其侵害的法益具有复合性——既包括消费者的财产权益,也包括基层治理的公信力基础。仅以“商品宣传不实”定性,既低估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难以在消费者赔偿和平台责任层面形成有效威慑。
预判一:类案裁判可能向“身份冒用”的独立评价方向演进。 随着更多消费者以“信赖利益受损”而非单纯“货不对板”提起诉讼,法院将被迫回应“公职身份冒用是否构成独立侵权事由”这一问题。参照民法典关于名誉权保护及一般人格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公权力符号所承载的公共信任利益,有可能被纳入人格利益保护范畴进行讨论。
预判二:平台核验义务将从“形式审核”向“实质分类管理”升级。 此次事件后,不排除监管部门以行政指导或部门规章形式,要求平台对公职身份类账号建立专项核验机制,包括要求提供任职证明、单位授权文件或属地宣传部门备案。平台若继续以“技术中立”为由消极应对,将面临越来越大的合规压力。
预判三:助农直播的规范化将催生“公职身份商业使用”的专门规则。 真正由村干部参与的助农直播具有正当性和公益性,不应因“假村官”乱象而被污名化。未来的规则设计需要区分“真实公职身份的正常履职行为”与“冒充公职身份的商业营销行为”,为前者建立合规通道,对后者加大违法成本。这一规则的建立,可能需要市场监管部门与组织部门、网信部门的协同推进。
“村干部”从来不是可以随意套用的流量标签,公共信任更不可以拿来做生意。但要让这句话从道德倡导转化为法律规则,需要的不仅是个案查处,更是一套覆盖身份核验、平台责任、跨区域执法、消费者救济的系统性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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