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赵某经亲属介绍,委托陈某在涉非法传销的网络理财平台代为操作投资,投入资金65万余元后平台关停,双方就损失承担诉至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委托人自行承担90%责任、无偿受托人承担10%赔偿责任。该案裁判结果看似平衡了双方利益,但舆论场中仍有声音认为"无偿帮忙不应担责",这一认知偏差恰恰暴露出民间委托理财领域对委托合同效力认定、无偿受托人注意义务边界等问题的普遍误解。本案的核心法治争议并非简单的"好意施惠是否免责",而是当委托事项本身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时,委托人与受托人各自的过错如何量化、责任比例如何厘定,以及无偿性能否成为减轻民事赔偿的法定事由。
本案争议双方的核心诉求对应着截然不同的法律逻辑,其背后折射出委托合同效力认定与无偿受托人责任边界两个层面的规则冲突。
从委托人赵某的主张来看,其逻辑起点是委托合同关系的成立与受托人的忠实义务。赵某认为,资金已实际交付陈某操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陈某作为受托人应当妥善管理委托财产,投资损失系陈某操作不当或未尽审慎义务所致,故要求全额返还投资款及资金占用利息。这一主张的法理依据是民法典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即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并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然而,赵某的主张忽略了委托事项本身的合法性前提——案涉平台涉及非法传销,相关委托理财合同因投资标的非法而归于无效,合同效力瑕疵直接阻断了基于有效合同的违约赔偿请求权。
从受托人陈某的抗辩来看,其核心逻辑是"好意施惠+无过错"的双重免责主张。陈某主张其行为属于无偿协助,性质上属于好意施惠而非有偿委托,且资金实际投入平台而非被其占有,财产损失系赵某自身投资决策失误及平台非法性所致,与自身行为无因果关系。这一主张在法理上涉及两个关键问题:其一,无偿委托是否等同于无法律责任;其二,受托人未尽基本审慎注意义务是否构成过错。法院审理明确指出,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无偿性仅影响注意义务的标准高低,而不影响委托关系的成立,更不当然免除因过错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陈某对案涉平台的违法性有所了解却仍协助资金投入,未尽到基本的审慎注意义务,构成过错。
本案暴露出的深层问题远超"谁该赔多少钱"的层面,直指民间委托理财领域的制度供给不足与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分歧。
其一,民间口头委托理财的合同效力认定标准尚不统一。本案中,双方未签订书面委托理财合同,仅以口头方式约定收益归属而未约定亏损分担,这种"半拉子"约定在司法实践中极易引发争议。更为关键的是,当委托投资指向非法传销平台时,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认定虽已趋于一致,但对于无效后的损失分担,不同法院对"双方过错"的量化标准存在较大差异。部分判决倾向于让受托人承担更高比例责任,认为受托人作为实际操作者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而本案则强调委托人的自主决策权与主要过错,将90%责任归于委托人。这种裁判尺度的不统一,反映出当前司法对"投资者适当性"与"受托人注意义务"平衡点的把握仍缺乏精细化指引。
其二,无偿受托人注意义务的界定缺乏层次化标准。民法典虽规定了无偿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仅就故意或重大过失承担责任,但在涉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投资项目中,如何界定"重大过失"的边界,实践中存在模糊地带。本案中法官指出"无偿并不等同于免责",这一立场值得肯定,但对于无偿受托人是否应当被期待具备识别传销平台的专业能力,以及注意义务的合理边界究竟何在,仍有待通过类案裁判进一步细化。若对无偿受托人施加过高的审慎义务,可能抑制民间互助行为;若标准过低,则无法有效遏制"好心办坏事"甚至"借好意之名行违法之实"的行为。
其三,涉港澳委托理财纠纷的管辖与法律适用规则有待进一步明确。本案作为涉港案件,双方当事人就管辖及适用内地法律达成一致,但若双方未就法律适用作出约定,此类跨境民间委托理财纠纷应适用何地法律,仍存在不确定性。随着粤港澳大湾区人员往来与资金流动日益频繁,涉港澳民间委托理财纠纷将呈增长趋势,相关冲突法规则的明确化与裁判标准的区域协调亟待推进。

无偿委托理财中的受托人责任不应被"好意"所遮蔽,但也不应被无限放大;损失分担的核心标尺应当是双方对投资违法性的认知程度与行为贡献度,而非简单地以"谁操作账户"作为责任划分依据。本案判决将主要责任归于委托人,符合"投资者自负其责"的基本法理,但对无偿受托人10%的责任认定,实质上确立了"知情仍协助即构成过错"的裁判规则,这一规则对未来类案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从类案裁判趋势来看,未来法院在审理涉非法平台委托理财纠纷时,将更加注重对双方过错的精细化分析,具体考量因素包括:委托人是否实地考察过平台、是否自主掌握账户密码、是否持续关注投资动态;受托人是否收取报酬、是否主动推介项目、是否知悉平台违法风险等。过错比例将不再是一刀切的"五五开"或"三七开",而是基于证据链条的动态量化。
从规则完善层面来看,本案法官在说法中强调"人情不能突破法律底线",这一理念应当被进一步提炼为司法政策指引,明确无偿受托人在涉违法投资项目中的"最低注意义务"标准——即至少应当尽到不协助资金流入已知非法平台的底线义务。这一标准的确立,既不会过度加重民间互助的法律负担,又能有效阻断"无知帮忙"向"共同违法"的滑落。
从社会治理层面来看,本案折射出的民间理财法治教育短板不容忽视。大量投资者仍将"亲情信任"凌驾于"风险审查"之上,而不少受托人也误以为"不收钱就不担责"。唯有通过典型案例的权威发布与专业解读,让"投资有风险、委托需审慎、帮忙有边界"的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才能真正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法治中国建设网将持续追踪此类涉民生法治热点,以专业视角拆解裁判逻辑,为公众提供超越大众舆论的深度法治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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