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音乐训练数据与声音权益保护

发布时间:2026-09-21 10:57|栏目: 普法视角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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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开短视频平台,“AI孙燕姿”“AI周杰伦”的翻唱视频随处可见,播放量动辄几百万。技术的狂欢之下,版权秩序的裂痕正在加速扩大。2024年4月,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在北京宣判,为这一领域划下司法红线;2025年9月,《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正式施行,AI音频内容的标识义务有了明确的制度依据。然而,规则供给与技术迭代之间仍存在显著的落差。对于政法院校师生、执业律师及企业合规法务而言,以下三个递进层次的争议——训练数据、声音权益、生成标识——构成了当前AI音乐版权治理的核心命题。

一、AI音乐版权争议的三个规范层次

        训练数据层面的合理使用之争。 AI音乐模型的训练过程需要海量投喂人类原创歌曲,这一行为在著作权法上首先涉及复制权。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熊琦教授指出,早期曾有观点认为AI训练属于“非表达性使用”,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但根据当前已生效的判决以及域外权威报告,主流共识已转向认定机器学习阶段对作品的实质性利用构成“复制”。在此前提下,核心争议转变为:这种复制能否落入《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合理使用”的封闭列举之中?从比较法视角看,欧盟2019年《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对学术研究目的的数据挖掘设有严格条件,美国司法实践发展了“转换性使用”标准,日本则采用“非欣赏性使用”路径。我国202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以封闭列举方式规定了13种合理使用情形,AI训练尚不在明确列举之列。值得注意的是,“合理使用”抗辩成立的前提在于训练数据来源合法,若数据本身为非法取得,即便后续训练具有转换性,亦无法免除根源上的侵权本质。

        声音权益层面的可识别性标准。 声音权益的保护在《民法典》中有明确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民法典关于肖像权权能、侵权认定及合理使用的规范均可参照适用。司法实践进一步确立了“可识别性”这一核心保护要件:对于AI技术处理后的声音,一般社会公众或一定范围内的公众根据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能够识别出特定自然人的,该声音属于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

       生成标识层面的合规义务。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明确要求音频类AI内容在起始、末尾或中间适当位置添加语音提示或音频节奏提示等显式标识,同时在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该办法还划定了版权保护的“分界线”:AI作为创作辅助工具,成果凝聚人类独创性安排的可以受保护;完全自主生成的内容不符合作品法定要件,版权法不予保护。

  二、司法裁判中的争议焦点与实务判断

(一)AI训练数据的合理使用边界

        在司法实践层面,我国目前尚未形成权利人主张训练数据构成著作权侵权的生效裁判。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奥特曼授权方诉Tab AI平台方”案中,尽管原告将删除训练数据作为诉请之一,但法院查明被告并未实际进行涉奥特曼模型训练行为,未予支持该诉请。该案反映出训练语料著作权侵权纠纷已进入实践视野,但裁判规则的沉淀仍需更多案例积累。

        学界的讨论则更为深入。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管育鹰教授在第九届“三知论坛”上指出,目前并没有普遍适用的“合理使用”标准来突破版权限制,在一对一谈判困难的现状下,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市场化磨合等方式解决较为现实,通过立法解决可能更为缓慢。文著协常务副会长张洪波则建议修改《著作权法》,增设生成式AI法定许可制度,建立版权补偿金机制和强制披露制度。另据《经济日报》报道,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已提出完善适配人工智能发展的版权制度,“十五五”规划纲要亦明确建立人工智能训练数据合理使用制度,政策导向逐渐清晰。

(二)声音权益保护的司法裁判标准

        2024年4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宣判的殷某桢诉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等人格权纠纷案,确立了声音权益保护的关键裁判规则。该案中,配音演员殷某桢发现自己的声音被AI化后在被告平台对外出售。法院经审理认定,因某软件公司仅使用原告个人声音开发涉案文本转语音产品,且经当庭勘验,该AI声音与原告的音色、语调、发音风格具有高度一致性,能够引起一般人产生与原告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进而识别出原告主体身份。法院特别强调,对录音制品享有著作权等权利,但不包括授权他人对原告声音进行AI化使用的权利,在未经原告本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授权AI化使用原告声音的行为无合法权利来源。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损失共计25万元,该案已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5-07-2-474-001)。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对“可识别性”的判断并非一概而论。2024年12月,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在另一起AI声音纠纷案中作出不同判断:法院当庭听取原被告声音样本后,认为两者虽存在相似,但均不具备可识别性,不足以使“一般公众”将该声音与原告关联或产生误认,未采纳声纹比对报告的证明力。这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恰恰揭示了当前实务中最核心的专业困惑:声音权益保护中“可识别性”的判断标准应如何统一? 从既有裁判逻辑来看,北京互联网法院采用的是“一般社会公众或相关领域公众的关联识别”标准,而成都法院则更强调“一般公众的误认可能性”。两者的差异在于对识别主体范围的界定不同。对于执业律师而言,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重点从音色、语调、发音风格三个维度组织证据,同时关注识别主体是“一般公众”还是“特定领域公众”,这将直接影响侵权认定的走向。

(三)AI内容标识义务的合规落地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对音频类AI内容提出了明确的标识要求:显式标识方面,需在音频的起始、末尾或中间适当位置添加语音提示或音频节奏提示;隐式标识方面,需在文件元数据中添加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服务提供者名称或编码等内容。对于企业合规法务而言,这一标识义务不仅适用于AI音乐生成平台,也适用于所有提供音频类生成合成内容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平台方还需建立AI内容全流程审核机制,在流量分发和收益分配上明确区分AI生成内容与人类原创作品。

三、专业困惑回应:当前实务领域的三个关键问题

困惑一:AI辅助创作与AI替代性侵权的区分标准何在?

         腾讯音乐娱乐集团副总裁杨奇虎在第十届中国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上提出,应严格区分合规的“AI辅助创作”与未经授权的“AI替代性侵权”。从实务操作角度看,核心区分点在于人类创作者对最终成果的“独创性贡献”程度。若AI仅作为工具辅助人类完成旋律编排、和声配器等创作环节,人类对表达性要素作出了实质性决定,则成果可受版权保护;反之,若AI完全自主生成内容,人类仅输入简单提示词,则不符合作品的法定要件。这一标准与2025年3月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在AI生成图像案中的裁判思路一致——法院确认AI生成内容在满足人类用户通过提示词工程、多轮输出选择和后期编辑作出有意义创造性贡献的条件下,可获得版权保护。

困惑二:AI翻唱中涉及的多重权利如何厘清?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卢海君指出,AI翻唱不仅侵犯原词曲作者、表演者、录音制作者等版权方的多项权利,更面临著作权归属模糊、未经授权复刻歌手声纹侵犯声音权等争议焦点。在实务中需要区分三个层次的权利:词曲作者的著作权、原表演者的表演者权、以及被模仿歌手的声音人格权。三者可能同时受到侵害,但权利主体和请求权基础各不相同。以“AI孙燕姿”翻唱为例,既涉及原歌曲词曲作者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也涉及孙燕姿本人的声音权益——未经授权使用其声音数据进行AI模型训练,构成对声音权益的侵害。

困惑三:平台责任边界如何划定?

        从合规实务角度看,平台方的责任边界正在从“通知—删除”的被动模式向“事前审核+事中监测+事后追溯”的主动模式演进。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常务副理事长敖然指出,业内需推进AI音乐标识标准化、创新授权合作模式,构建适配AI时代的版权治理体系。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范永刚则强调,AI大模型研发企业应将版权合规贯穿研发全过程,保障训练数据的合规使用。这意味着平台不仅需要建立AI内容过滤机制,还需在训练数据获取环节即完成授权合规审查,“先授权、后训练”正逐步成为行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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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研究前瞻

        立法层面,AI训练数据的合理使用制度亟待细化。当前学界的主要分歧在于:是采行“合理使用+补偿金”的折中方案,还是建立法定许可制度。从政策信号看,“十五五”规划纲要已明确“建立人工智能训练数据合理使用制度”的方向,预计未来将通过修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或出台专门司法解释的方式,对训练数据的使用条件、授权机制和利益分配作出具体安排。

        司法层面,声音权益保护中“可识别性”判断标准的统一是当务之急。北京互联网法院与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的不同裁判路径,反映出这一标准在“识别主体范围”“证据采信规则”等维度尚需更高层级法院通过指导性案例或司法解释加以明确。建议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后续发布的涉AI人格权典型案例,以获取更具指引性的裁判规则。

       实务操作层面,针对企业合规法务和执业律师,提出以下三点建议:其一,在AI音乐产品开发中,训练数据获取应优先选择已获授权或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并完整保留数据来源记录;其二,在声音克隆技术应用中,必须取得声音权利人的明示授权,且授权范围应明确涵盖“AI化使用”这一新型利用方式,避免以“录音制品授权”替代“声音AI化授权”的常见误区;其三,产品上线前应完成生成合成内容的标识合规审查,确保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均符合《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的要求。

       规范AI音乐,不是给技术踩刹车,而是为行业发展校准方向。正如行业代表所总结的: “训练需授权,生成必须标识,创作必须有回报,侵权必须有惩罚。” 守好原创底线,让技术敬畏创作、让创作得到回报,音乐行业才能告别乱象,诞生更多经得起时间检验的好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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