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随着区块链技术在网络空间的应用深化,虚拟货币被部分不法分子视为“逃避法律制裁的安全通道”。一种极具迷惑性的认知在特定群体中蔓延:只要绕开银行体系,以虚拟货币接收境外资金,便能切断与真实身份的关联,实现“匿名交易”。这种认知不仅误导公众,更可能将轻信者推向违法犯罪的深渊。然而,区块链的“匿名性”究竟是技术事实还是认知幻象,需要从法律规范与技术逻辑的双重维度予以厘清。
一、“匿名性”主张的规范依据与制度否定
主张虚拟货币“不可追踪”的观点,其逻辑基础在于:区块链地址由加密算法生成,交易双方无需披露真实身份,且交易由分布式节点共同验证,不存在中心化机构留存客户信息。从纯粹的技术实现角度看,钱包地址确实实现了与真实身份的“临时隔离”。
但这一主张在法律层面面临根本性的规范否定。在洗钱罪领域,2024年8月“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将“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列为洗钱行为方式之一,这意味着虚拟货币作为洗钱载体的法律定性已被最高司法机关确认。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领域,2025年8月施行的新司法解释进一步将虚拟货币交易、跨境资产转移纳入规制范围,并对“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领域,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行为,已明确纳入“帮助支付结算”的范畴。
与此同时,2026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重申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这一规范性文件延续了2021年十部门通知的监管基调,进一步收紧了虚拟货币的制度空间。
法律规范层面的否定与刑事司法层面的规制,共同构成了对“匿名交易”主张的制度性回应:虚拟货币的匿名性在技术上至多是一种“假名性”,在法律上不构成任何豁免责任的事由。
二、深层根源透视:匿名性迷思背后的制度张力
虚拟货币“匿名性”迷思之所以具有相当的市场,根源并非单纯的技术认知偏差,而是多重制度性因素交织的结果。
其一,法律定性的“禁止流通—承认财产价值”二元张力。 我国对虚拟货币采取禁止性政策立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但司法实践中,虚拟货币又被作为“财物”予以认定——在盗窃、诈骗、掩隐等案件中,涉案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可以作为犯罪对象。这种“交易禁止但财产承认”的制度安排,客观上为“持有—交易”链条留下了灰色地带:当事人可能因持有虚拟货币而被认定为具有财产权益,但在试图变现时又面临法律障碍,反向刺激了地下交易市场的活跃。
其二,行政监管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证据标准衔接不畅。 虚拟货币交易数据多存于境外服务器,交易平台注册地多在监管宽松的法域,链上证据的跨境调取面临司法协助流程冗长、证据认证标准不统一等障碍。有实务研究指出,即便追踪到交易过程中的虚拟数字资产路径,也难以锁定具体的实体机构或个人,在证明犯罪过程中很难形成“完全闭合的、具有明确指向性的证据链”。这种证据链断裂的风险,在客观上放大了“无法追踪”的假象。
其三,反洗钱义务主体覆盖不足。 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钱包服务商等主体长期游离于反洗钱监管体系之外,缺乏客户尽职调查、可疑交易报告等制度的约束。2025年11月,13个国家级监管部门召开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工作协调机制会议,首次明确将稳定币纳入虚拟货币监管范畴,指出稳定币“目前无法有效满足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等方面的要求”。这一制度补强的方向是正确的,但从监管框架的建立到有效运转,仍需配套实施细则的落地。
三、可溯性的技术基础已经成熟,制度衔接才是真正的瓶颈
虚拟货币的“匿名性”在法律和技术双重层面均不构成有效抗辩。当前反洗钱治理的真正瓶颈,不在于技术手段是否足以穿透匿名性,而在于行政监管、刑事侦查与司法审查之间的制度衔接是否顺畅。链上数据的可获取性与证据的可采性之间的落差,才是制约打击效能的关键变量。
从技术层面看,区块链的“公共账本”特性决定了交易记录不可篡改、不可删除,链上数据的完整留痕为溯源提供了基础。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已形成较为成熟的链上取证方法论。中国检察官微信公众号刊文指出,办理虚拟货币洗钱案件应以钱包地址为突破口,运用区块链技术分析链上数据特征及资金流转路径,构建“地址—账户—自然人”的关联关系。在四川内江5500万以太坊盗窃案中,警方与新加坡、美国、荷兰开展了14次国际合作,调取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数据70余次,溯源区块链地址20000余个。这些实践表明,链上溯源在技术上是可行的。
然而,技术可行并不等于司法可行。链上数据要转化为法庭可采信的证据,需要经过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审查、证据关联性的论证以及跨境证据的认证等多重环节。当前,涉虚拟货币案件的电子数据取证规范尚不完善,第三方区块链溯源报告的证据效力认定标准在各地司法实践中并不统一。这才是真正制约打击效能的制度短板。
对未来同类法治实践的影响预判: 其一,随着2025年掩隐罪新司法解释、2024年洗钱罪司法解释的落地实施,虚拟货币交易行为的刑事规制将进一步加强,“主观明知”的推定规则在个案中的适用将更趋规范化;其二,涉案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机制亟待健全,目前已有实务观点主张由司法机关委托专业机构变现后追缴,而非直接查封虚拟货币钱包,这一思路体现了对虚拟货币价格波动风险的制度性回应;其三,反洗钱义务主体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展,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VASP)的客户尽职调查义务预计将加速本土化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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