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游记》曲作者许镜清维权 博主“星火社”公开致歉——探讨自媒体二创的著作权边界

发布时间:2026-10-03 09:48|栏目: 普法视角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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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件锚点:一起“道歉即落幕”的侵权争议

       2026年10月1日晚,86版《西游记》总作曲许镜清发布维权视频,控诉博主“星火社”未经授权改编其作品《五百年桑田沧海》。该曲由许镜清作曲、阎肃作词,系86版《西游记》第四集插曲。据法治日报报道,涉事博主“篡改旋律、重写歌词,抹去原作者署名”,甚至“被添加了其他作者名称”。次日,“星火社”发布致歉声明,承认“在没有取得完整正规授权的情况下,对原作旋律、歌词大幅改编并公开发布,越过了版权边界”,并承诺删除涉事视频。

        事件的“解决”速度极快:维权视频发布不到24小时,侵权方即公开道歉。但恰恰是这种“道歉即了结”的迅速和解,掩盖了真正值得追问的问题:如果许镜清没有发声,如果侵权方没有在舆论压力下道歉,法律层面究竟发生了什么?自媒体生态中,还有多少类似的“改编”正在发生,而权利人甚至不知情?

二、法理拆解:“喜爱”不能对抗“许可”

       “星火社”的致歉声明中有一句值得仔细审视的话:承认“越过了版权边界”。这句话在法律上需要拆开来看。越过的是哪一条边界?越过的方式是什么?越过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仅凭一句道歉是否足以消解?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含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等多项权利。其中,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著作人身权,改编权属于著作财产权。本案中,“星火社”的行为至少触及了其中三项:改编权(未经许可改变原作品,创作出新作品)、署名权(未标注许镜清与阎肃的作者身份,并添加其他作者名称)、保护作品完整权(篡改旋律、重写歌词,可能构成对原作品的歪曲)。

       这里需要区分一个在实践中常被混淆的问题:改编行为本身的法律定性,与合理使用抗辩的成立空间。《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采用“三步检验法”——必须属于法定列举的特定情形、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该条款属于封闭式列举,司法实践中对每种情形的解释均不得过度扩张。

        “星火社”的改编行为,是否落入这十三种法定情形之一?从公开报道的案情来看,其改编作品“全网传播”,在多个平台以不同名称分发,且有商业性使用背景(作为视频背景音乐被大量使用)。即便主张“非商业性使用”,司法实践中的判断标准也并非以“是否直接获利”为唯一依据,而是综合考量使用行为的性质、目的及对原作品潜在授权市场的影响。将一个仍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具有明确商业授权价值的音乐作品,未经许可改编并全网传播,实质上挤占了权利人本可控制的授权市场——这恰恰是合理使用制度设计时意图避免的情形。

        换句话说,“星火社”的行为在法律上缺乏合理使用的抗辩空间。其致歉声明中“深刻承认错误”的表态,在法律上更接近于对侵权事实的确认,而非对争议法律性质的澄清。这也是本案与一般名誉权纠纷的关键区别:著作权侵权的认定不以“主观恶意”为要件,不以“是否收到通知”为前提,更不以“道歉是否诚恳”为救济终点。

 三、深层透视:自媒体二创生态中的“授权无知”与“署名漠视”

        如果仅仅将本案理解为“又一个自媒体侵权案例”,就错过了它真正的制度性意义。本案暴露的,是自媒体“二次创作”浪潮中两个系统性缺陷的叠加:授权链条的普遍缺失,与署名规范的集体失守。

        先看授权层面。近年来,短视频平台的“二次创作”热潮催生了大量改编作品,但商业性使用他人音乐作品仍需取得原著作权人授权这一基本规则,在创作者群体中的认知度远低于其行为发生率。常州法院2025年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被告仅保留了原曲四个字,但曲谱主旋律高度相似,法院仍认定构成改编侵权。主审法官在该案中明确指出,“商业使用他人音乐作品时仍需取得原著作权人授权”。“星火社”的改编幅度远大于此案——旋律篡改、歌词重写——其侵权认定的确定性只会更高。

       再看署名层面。许镜清在维权视频中特别强调的一点是:“发布的时候也没有标注我许镜清和阎肃先生作为原词曲作者的署名,甚至传播的时候,被添加了其他作者的名称。”署名权的侵害在著作权纠纷中往往被轻视,因为权利人较容易通过事后声明“追认”署名来修复。但从法理上看,署名权是著作人身权的核心,其侵害具有不可逆性:一个作品的传播过程中一旦缺失了正确署名,公众认知即已形成,事后补充署名无法完全消除影响。《九层妖塔》案中,法院即认定“片头标明根据原著改编”不等于“为作者署名”,构成了对署名权的侵害。

       “星火社”的侵权行为模式——改编不索权、发布不署名、传播改名称——恰恰是自媒体内容生产中的常见操作。这种模式的普遍化,指向的不是某个创作者的道德缺失,而是一个制度性激励结构的失衡:在自媒体场景下,获取授权的交易成本(联系权利人、协商许可、支付费用)远高于“先改后说”的风险成本(被权利人发现并追究的概率较低,即便被发现,道歉下架往往即可结案)。当侵权成本低于授权成本,侵权行为就不再是“偶发失范”,而是一种理性选择。

 四、判断与预判

        本事件的价值不在于“许镜清赢了”或“星火社道歉了”,而在于它以一个标志性权利人的发声,将自媒体二创的著作权问题从法律共同体的讨论域推入了公共视野。但公共关注的短暂性,恰恰是制度性解决的最大障碍——舆论热度消退之后,授权机制缺失的结构性问题不会自动消失。

        对未来的影响预判,需要区分两个层面。在类案裁判层面,本案不太可能产生“突破性判决”,因为侵权事实本身并无法律争议空间。真正值得关注的,是著作权人身权在自媒体场景下救济方式的调整趋势:是否会在法定赔偿之外,强化对署名权侵害的停止侵害与消除影响判决的适用力度,使侵权方不仅“下架视频”,还需以适当方式公开更正署名信息。在规则修订层面,本案再次凸显了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在数字环境下的覆盖不足。大量自媒体创作者并非“故意侵权”,而是“不知向谁授权、不知如何授权”。音著协等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渠道在短视频和自媒体场景下的渗透率,远低于其在传统广播电视领域的覆盖率。这一制度供给的缺口,不会通过个案判决自动填补,需要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数字化适配来回应。

        经典的传承,确实应当建立在尊重原创、尊重法律的基础之上。但“尊重”不能仅停留在侵权发生后的道歉声明中。当授权渠道足够便捷、侵权成本足够可感,创作者才会在改编之前主动寻找权利人,而不是在维权视频发布之后被动撰写道歉信。这是本案留下的真正命题。

内容合规声明:本文基于《〈西游记〉曲作者许镜清发视频维权,博主“星火社”就〈五百年桑田沧海〉公开致歉》(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2026年10月2日,记者:蒲晓磊)整理撰写,如有引用不当或信息更新,请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法治中国建设网致力于提供权威准确的法治资讯,欢迎监督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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