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及非法狩猎犯罪的案件。在庭审现场,被告人李某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我就是喜欢红喉歌鸲、蓝喉歌鸲,一开始抓鸟是为了自己养着玩,后来想着能抓来卖钱,没想到造成这么多鸟死亡。”宁河区人民法院庭审现场,被告人李某的这番话,说出了不少人心里的真实想法——抓几只鸟,养着玩或者换点钱,能有多大事?可法院最终给出的答案很重: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罚金五万元,还要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六十三万余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一个“养鸟爱好”怎么就走到这一步?这笔账,得一笔一笔算清楚。
一、案发经过:从“养着玩”到“捕来卖钱”
李某的捕鸟行为不是偶发的一次。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他在禁猎期、禁猎区内,多次用粘网和诱鸟器诱捕野生鸟类,捕到的数量较多。粘网架起来,鸟撞上去就挣脱不了;诱鸟器一放,同类的声音把鸟引过来,一抓一个准。这套工具组合,在捕鸟圈子里不算稀罕,但法律上恰恰属于“禁用的工具”。
更要紧的是他捕到的鸟是什么来头。案涉鸟类中,黄胸鹀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喉歌鸲、蓝喉歌鸲、震旦鸦雀等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还有栗鹀、棕头鸦雀等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三有”动物。换句话说,他网里的鸟,从国家一级到“三有”,保护等级层层叠叠,没有一种是“随便抓”的。
李某自己交代,起初是出于喜爱养鸟,后来动了卖钱的念头。以牟利为目的、在禁猎期禁猎区、用禁用工具、多次猎捕、数量较多——这几个要素叠在一起,案件的性质就不再是“个人爱好”四个字能兜住的了。检察机关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审理后认定两罪均成立,情节严重,最终数罪并罚,作出前述判决,作案工具粘网、诱鸟器一并没收。
二、核心疑问:抓几只鸟自己养,怎么就犯罪了?
看完案情,普通人最想问的恐怕是两个问题。第一个:我就是抓几只鸟养着玩,又不吃又不杀,这也算犯罪? 第二个:判了刑、罚了钱,为啥还要再赔六十三万?这钱赔给谁? 这两个疑问,恰恰是本案最容易被忽略的认知盲区。
先回答第一个。很多人脑子里有个朴素想法:野生动物嘛,又不是谁家养的,抓几只算什么。但法律的态度很明确——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不是“无主物”,抓一只都可能有麻烦。黄胸鹀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红喉歌鸲、蓝喉歌鸲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对这些物种,法律实行的是最严格的保护。猎捕它们,不论目的是自己养、送人还是卖钱,只要实施了非法猎捕行为、达到情节严重,就可能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李某“养着玩”的初衷,改变不了猎捕行为本身的违法性。
再说第二个。判刑和赔偿,回答的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判刑罚金,是刑事惩罚,针对的是他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扰乱狩猎管理秩序的行为;六十三万余元的赔偿,是民事公益诉讼的责任,针对的是他的行为给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造成的实际损害。这笔钱赔的不是某一只鸟的“市场价”,而是野生动物资源受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被破坏所对应的生态损失。法院还判令他通过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指向的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修复和警示。
三、法治点评:两罪并罚,罚的是什么?
本案一个值得说清的点,是为什么定了两个罪。李某的同一批捕鸟行为,在刑法上被拆成了两个评价维度。一方面,他猎捕的对象里有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侵害的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特殊保护秩序,对应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另一方面,他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禁用工具狩猎,违反的是狩猎管理的一般规则,对应非法狩猎罪。两个罪名保护的法益不完全重合,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依法就要分别评价、数罪并罚。
这里要提醒的是,别把“数罪并罚”理解成“抓一次鸟罚两次”。法律上的并罚,是对行为触及的不同不法层面分别作出评价,最终在执行上依法确定刑期。本案中法院认定两罪均“情节严重”,综合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判决,传递的信号很清楚: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法律红线不是摆设,猎捕工具、猎捕时间地点、猎获物保护等级,每一个要素都在法律的评价范围之内。
至于“三有”动物,也值得单独提一句。栗鹀、棕头鸦雀这些名字听着普通,但它们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同样受法律保护。不少人觉得“三有”动物不如一级二级“值钱”,抓了没事,这是典型的认知误区。非法狩猎罪保护的正是包括“三有”动物在内的一般野生动物资源,在禁猎期禁猎区用禁用工具狩猎,情节严重照样入罪。
四、警钟长鸣
第一,别把“喜欢”当成猎捕的理由。 喜欢鸟,可以观鸟、拍鸟、养合法来源的观赏鸟,但不能到野外架网诱捕。粘网、诱鸟器这类工具,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别等上了法庭才说“我不知道这是禁用的”。第二,别碰“抓来卖钱”这条线。 以牟利为目的猎捕受保护野生动物,是加重情节的重要考量因素。哪怕只卖了几只、挣了几百块,行为的性质也不会因为“赚得少”而改变。第三,别以为“三有”动物随便抓。 不在国家重点保护名录里,不等于没有保护。禁猎期、禁猎区、禁用工具这几个条件一叠加,“三有”动物同样能撑起非法狩猎罪的构罪基础。第四,看到捕鸟网、诱鸟器,知道往哪报。 发现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线索,可以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反映,也可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接相关部门。不购买、不食用来源不明的野生鸟类,同样是普通人能做的守法选择。
一句话总结:鸟不是想抓就能抓,喜欢不是违法的挡箭牌,卖钱更是把“爱好”推过了刑事红线。 遇到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法律疑问,可以咨询当地林业部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或拨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别让一次“手痒”换来一场官司。
内容合规声明:本文基于《宁河法院审理一起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及非法狩猎犯罪案》(来源:《今晚报》2026年10月22日第12版)整理撰写,如有引用不当或信息更新,请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法治中国建设网致力于提供权威准确的法治资讯,欢迎监督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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