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依法打击“版权蟑螂”恶意诉讼——公益普法动态

发布时间:2026-05-22 15:33|栏目: 普法图文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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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版权蟑螂”虚假诉讼案 彰显知识产权领域司法治理决心

 一、核心资讯速览

本文基于《“版权蟑螂”:把“维权”异化成“唯利”》(来源:正义网)整理。2026年1月,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版权蟑螂”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各并处罚金,判决已生效。该案系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最终成功公诉的典型案例。案件揭示了不法分子通过虚构、抢先登记著作权,利用境外诉讼程序批量恶意起诉跨境电商业者并牟取非法利益的犯罪链条,展现了司法机关坚决打击以“维权”为名行“唯利”之实、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明确态度。

 二、核心信息披露

(一)案件基本情况与犯罪手段

本案核心事实已由司法程序确认。涉案人员曾某、吴某经营的国内公司位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二人通过复制、拼凑他人图片或直接利用已进入公有领域的花型图案,分别于2021年1月、2024年5月抢先完成涉案花型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在权利基础存在重大瑕疵的情况下,二人远程操控美国律师,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对使用同类花型的国内跨境电商向美国法院批量提起诉讼,并申请临时禁止令冻结被告店铺资金。

检察机关审查发现,部分涉案花型的原始底稿早在数年前即出现在知名图库网站,且拥有明确原始作者,部分花型为公有领域“老花样”。二人曾试图通过地区总代理出价买断部分花型授权,因作者无法转让全部著作权未果,但仍凭借存在瑕疵的美国著作权登记证书发起诉讼。

(二)司法办案进程与结果

本案办理历经多个关键节点。2024年11月,部分被害商家了解到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发布的第48批指导性案例中存在类似情形,遂向柯桥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曾某二人虚构、抢先登记著作权,利用境外程序恶意诉讼,迫使跨境电商在应诉成本高昂下支付和解金,行为涉嫌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二人共提起7次诉讼,其中两次被认定为恶意诉讼。

2025年1月,检察机关依法向公安机关制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监督立案侦查。同年5月,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引导开展追赃挽损工作,查封、冻结涉案资金38万余元,二人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赃13万余元。2026年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两名被告人均当庭认罪服判。

(三)“版权蟑螂”的典型行为特征

结合专家研究,“版权蟑螂”的运作模式呈现程式化特征。其被告筛选极为精准,几乎全部为商事主体而非普通个人,此类主体和解意愿强且有赔偿能力;熟悉特定法院裁判尺度,集中向某些地方法院提起诉讼;采用授权书、带水印图片、可信时间戳等程式化诉讼工具,大幅降低举证成本与难度。其权利基础瑕疵主要表现为虚构不存在的著作权、将他人著作权谎称为己有,或作品独创性极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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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官方发声摘编

(一)办案检察机关核心认定

办案检察官徐良明确指出,曾某二人抢先完成著作权登记这一环节,“直接动摇了对方著作权基础的合法性”。检察机关经充分审查认为,二人通过虚构、抢先登记著作权等方式,利用美国版权局形式审查骗取作品登记证书,批量进行恶意诉讼,迫使被害跨境电商在高昂应诉成本下选择支付和解金脱身,严重扰乱跨境贸易秩序,涉嫌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

(二)法学专家关于概念界定与治理路径的论述

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蔡元臻对“版权蟑螂”作出界定:“一般认为,‘版权蟑螂’是专门通过发起著作权侵权诉讼,或者以发起著作权侵权诉讼相要挟,以获得不正当经济利益的牟利主体。‘版权蟑螂’的权利基础往往存在瑕疵,主观上带有恶意,客观上造成了扰乱市场、破坏作品实际价值、阻碍社会创新等后果。”针对本案,其明确指出被告人基本具备“版权蟑螂”特征,应定性为此类主体。

关于滥诉行为的性质,蔡元臻进一步解释:“严格来说,滥诉在目前仍是一个相对笼统的概念。……辨别‘版权蟑螂’诉讼是滥诉下的过度诉讼还是恶意诉讼,取决于个案具体情况。如柯桥区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中,被告人著作权的合法性存在重大瑕疵,这使得恶意诉讼和刑事犯罪的认定比较容易。”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指出恶意诉讼的判定标准:“明知自己不享有著作权却起诉,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著作权后起诉,或以诉讼为目的敲诈勒索,就构成恶意诉讼。”对于“版权蟑螂”蔓延的态势,赵占领分析其利用规则的具体表现,并指出法律咨询公司在此类现象中作用凸显,因其“收费标准非常低,而且不受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行业协会的直接监管”。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教授刘晓春从制度层面提出建议:“让图片的判赔金额回归到图片真实价值,对于治理不当著作权维权是有效的。”“在著作权权利归属上,也要强化原告的举证责任,不能仅凭水印来推定作品权属,这个问题在当前司法工作中已经有所调整。”

(三)平衡依法维权与防止滥诉的权威观点

易继明、蔡元臻在其研究成果中提出核心法理主张:“在著作权权利人维权和公众使用作品之间需要始终维持一种权利上的‘实施平衡’。为了实现这一平衡,应当在权利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边界周围,设定双方权利的‘缓冲区域’。在权利人可接受的范围内允许他人对其作品的适当使用(即便这种使用可能构成轻微侵权),从而使权利人将精力投注在对经济影响最大的侵权行为的阻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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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信息获取指引

公众及基层普法工作人员可关注以下渠道获取完整案件信息与政策动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第48批指导性案例中,“周某某与项某某、李某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等系列虚假诉讼监督案”与本案案情高度相似,相关案例全文可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或12309中国检察网进行查询。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2月发布的第49批指导性案例中,“福建恒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泉州日某流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亦明确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及责任承担,详细裁判要旨可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及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检索获取。

本案详细报道全文载于正义网,具体查询可访问该网站。对于正在经历类似诉讼困扰的中小企业或跨境电商从业者,如发现对方权利基础存疑、存在虚构著作权或批量恶意诉讼情形,可依法向权利人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公安机关报案,或向当地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治中国建设网将持续关注知识产权领域恶意诉讼治理的最新动态及最高司法机关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第一时间传递权威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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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合规声明:本文基于《“版权蟑螂”:把“维权”异化成“唯利”》(来源:正义网,作者易得香,2026年5月18日发布)整理撰写。所有涉及的法律规范、机构名称、案件判决结果及专家表述均经核对与原文一致,核心事实、数据及观点均绑定原文可溯源出处。如有引用不当或信息更新,请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法治中国建设网致力于提供权威准确的法治资讯,欢迎监督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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