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基于《94名实施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嫌疑人被移交我方》(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记者张晨)整理。2026年5月22日,公安部披露老挝警方向我方移交494名涉诈犯罪嫌疑人,由四川、重庆公安机关接收。舆论普遍聚焦于打击成果的规模,却鲜少追问一个更为关键的法治命题:当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与嫌疑人国籍分属不同法域时,跨境执法的管辖权根基究竟建立在何种法理逻辑之上? 这一事件的深层价值,不在于数字本身,而在于它暴露出的国际警务协作机制中仍待填补的规则缝隙。
一、管辖权竞合:跨境追诉的法理根基与现实张力
本次移交行动的法律基础,核心在于《中老警务合作协定》及两国间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框架。从法理层面拆解,该案涉及的管辖权冲突呈现典型的"属地原则"与"保护原则"的交叉适用。
主张一:属地管辖优先。 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确立的属地原则,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即适用我国刑法。电信网络诈骗的本质特征在于其"非接触性"——受害者身处国内,资金损失发生在国内银行体系,犯罪结果地明确落于我国境内。据此,我国对此类案件享有无可争议的属地管辖权。老挝警方将嫌疑人移交我方,正是对属地管辖优先性的实务确认。
主张二:国籍管辖与普遍管辖的补充适用。 部分涉诈嫌疑人可能并非中国国籍,此时单纯依赖属地原则面临取证困难。我国《刑法》第7条规定的属人原则(中国公民在境外犯罪)及第8条规定的保护原则(外国人在境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提供了补充管辖依据。然而,关键争议在于:保护原则的适用是否需要以"双重犯罪"为前提? 在跨国电诈案件中,行为地国对电诈行为的定罪标准与我国并不完全一致,这一规则落差直接影响移交后的追诉效率。

二、深层根源透视:制度供给与犯罪迭代之间的结构性错配
跳出个案,本次移交行动折射出的深层问题远比数字更值得警醒。
其一,犯罪空间的"流动化"与执法协作的"静态化"之间存在结构性矛盾。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明确指出,随着柬埔寨加大打击力度,电诈窝点已向老挝转移。这一现象揭示了一个残酷现实:跨国电信网络诈骗已形成"打一处、迁一处"的游牧式犯罪模式,而国际警务合作机制的响应速度仍依赖于双边协定的个案启动,缺乏区域性多边协同的制度弹性。
其二,嫌疑人移交与后续追诉之间的程序衔接存在制度空白。 494名嫌疑人被移交后,将由四川、重庆公安机关"依法开展相关工作"。但从法治程序严谨性角度审视,移交仅解决了"人到了"的问题,而证据链的跨境调取、电子数据的司法认定、涉案资金的追缴返还等核心环节,仍面临《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框架下程序周期长、协作层级多的现实困境。当前最突出的制度短板在于:跨境电子证据的取证标准尚未实现充分互认,这直接制约了追诉效率。
其三,"金主"缉捕与人员遣返的法律定性差异未获充分厘清。 公安部表态将持续开展窝点清剿、"金主"缉捕、人员遣返等工作。值得注意的是,"金主"与一般参诈人员在法律定性上存在本质区别——前者可能构成诈骗罪共犯甚至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后者多为从犯或受胁迫参与者。然而在现行国际协作实践中,两类人员的移交标准、证据要求、量刑衔接往往被"一揽子"处理,这一粗放模式在提升效率的同时,也可能稀释对核心犯罪组织者的精准打击力度。
三、独立判断与未来影响预判
法治中国建设网认为,本次494名嫌疑人的成功移交,是我国深化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标志性成果,充分体现了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向涉外法治领域的有效延伸。但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跨境执法的终极竞争力不在于单次移交的人数规模,而在于能否构建起"即时响应—证据互认—精准追诉—资产追缴"的全链条法治化协作体系。
从预判角度看,本案将对未来产生三重法治实践影响:第一,有望推动中老泰缅等国在电信网络诈骗领域签署更具操作性的专项司法协助协议,缩小"双重犯罪"认定标准的差异;第二,将加速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实施细则在电诈领域的细化落地,尤其是跨境电子证据的快速调取机制;第三,对"金主"与一般参诈人员分类处置的实践探索,或将为后续类案的分层追诉提供可复制的制度样本。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治理,本质上是一场法治能力的国际竞争。谁能率先构建起高效、精准、符合法治原则的跨境协作机制,谁就能在这场没有硝烟的博弈中占据主动。 法治中国建设网将持续关注这一领域的制度演进,以专业视角记录法治中国建设的每一步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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