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基于《利用AI伪造烂果恶意“仅退款”,男子因诈骗罪获刑一年》(来源:正义网,2026年6月18日报道)整理。
一起看似普通的“仅退款”诈骗案,折射出数字时代平台规则与刑法适用的深层张力。被告人谭某利用AI图像生成技术伪造水果腐烂照片,在三个月内累计作案100余起,骗取退款后转卖实物获利,最终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舆论对“判得好”的朴素赞同背后,却忽略了一个更具专业价值的法治追问:当“仅退款”这类平台创设的便捷售后机制被人为异化为牟利工具时,刑法介入的边界在哪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何在虚拟规则空间中准确适用?这起案件的真正价值,在于它揭示了数字商业规则与刑事规制之间亟待厘清的那条线。
本案的核心法治争议并不在于谭某的行为是否应受惩罚,而在于这种惩罚应当以何种法律逻辑展开。控辩双方(即便本案被告认罪认罚,但作为专业分析仍需揭示其潜在的法理争议空间)的核心分歧,实质上是诈骗罪构成要件在平台规则语境下的解释分歧。
从控方逻辑出发,指控诈骗罪的法律依据清晰而坚实。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本案中,谭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意图,客观上实施了利用AI技术伪造水果腐烂照片的欺骗行为,使平台客服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此作出退款处分,最终导致平台或商家遭受1.6万余元财产损失。这一因果链条环环相扣,完全吻合诈骗罪的行为模型。值得强调的是,“仅退款”规则本身是一种平台赋予消费者的便利机制,但这一机制以消费者真实遭遇商品质量问题为前提。谭某的行为本质不是“利用规则漏洞”,而是“虚构适用规则的前提事实”,这正是诈骗而非民事不当得利的界限所在。
然而,从辩方可能主张的角度审视(这一视角有助于厘清法律的精确适用边界),存在两个值得专业探讨的争议点。其一,财产处分行为的归属问题。“仅退款”场景下,退款资金的实际来源是商家而非平台,但作出退款决定的却是平台客服,这种“财产处分人与财产所有人分离”的结构,是否影响三角诈骗的认定?实践中,平台基于与商家的协议获得退款处置授权,这一授权使得平台具备了财产处分地位,因此三角诈骗的架构依然成立,但这一论证过程需要在裁判文书中明确展开,而非默认成立。其二,部分论者可能从民事优先角度主张,此类行为属于欺诈性缔约,应通过平台规则或民事赔偿解决,刑法应保持谦抑性。但本案的关键在于,谭某的行为已超越个别纠纷,形成了“批量作案、转卖获利”的盈利模式,累计金额达数额较大标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突破民事调整的合理边界,刑法介入具有充分正当性。

跳出个案本身,这起案件暴露出数字消费时代平台信用治理的结构性困境。问题的本质并非某一个体的道德失范,而是便捷化售后机制设计中所内含的“信任脆弱性”——平台在追求消费者极致体验的过程中,悄然降低了对恶意行为的验证成本,从而制造了被滥用空间。
从制度设计角度审视,“仅退款”规则的诞生源于电商平台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高标准追求,其初衷是降低消费者维权门槛、提升纠纷解决效率。但这一规则在设计上存在一个关键假设:绝大多数消费者是诚实守信的。当这一假设遭遇少量恶意行为者时,规则便显露出其结构性弱点——验证环节的简化意味着造假门槛的降低。本案中,谭某正是抓住了“AI生成照片可轻易通过人工审核”这一漏洞实施作案。更深层看,这反映了一个普遍性的制度留白:平台在创设新型交易规则时,往往优先考虑交易效率与用户体验,对规则被异化滥用的风险预估不足,更未在规则设计之初嵌入与刑事规制衔接的考量。
从司法实践层面分析,此类行为的查处逻辑也值得反思。本案的案发源于“淘宝官方通过大数据监控发现多笔仅退款订单收货地址相同”后主动报案,这揭示了一个现实:若非平台的技术筛查能力介入,单个商家的零星损失很难进入刑事追诉视野。这便形成了一种不对称格局——平台拥有海量数据和技术能力,但缺乏执法权力;司法机关拥有执法权力,但在数字空间的线索发现上高度依赖平台配合。这种权力与能力的错位,恰恰是“仅退款”类异化行为得以在一段时间内持续存在的制度性土壤。
从规范评价层面审视,本案还触及了一个更深层的问题:AI技术滥用如何重塑传统犯罪的行为模式。谭某使用AI图像生成技术伪造“烂果照”,与传统伪造实物或证言相比,技术门槛更低、伪造效果更逼真、批量操作更便捷。这提醒法律实务界,AI技术正在成为新型犯罪工具的“增强器”,而现有法律制度对AI造假行为的预防、识别和惩处机制尚未形成体系化回应。这不是一个孤立个案,而是技术变革对法治提出的系统性挑战。

区别于舆论场将本案简单归结为“规则漏洞被利用”的通行叙事,本文的核心立场是:此类行为不应被轻描淡写为“聪明人发现了平台规则的不足”,而应被准确界定为刑事诈骗在数字经济场景中的典型呈现。所谓“仅退款漏洞”的话语,实质上模糊了民事规则设计与刑事违法性的本质界限——规则不够精细不是犯罪的理由,虚构事实骗取财物才是刑罚的根据。
这一立场延伸出两个方向上的制度改进思考。
第一,平台规则设计应嵌入“反异化”机制。“仅退款”类售后规则的价值不应因个案而被否定,但规则的韧性亟需增强。具体而言,平台可考虑建立异常退款行为的多维识别模型,将AI图像检测技术嵌入退款审核流程,对于高频退款、异常账号关联、收货地址聚集等风险信号设置预警阈值。更重要的是,平台应主动与司法机关建立信息共享与线索移送机制,将自身的技术发现能力与司法权威有效对接,弥合前文所述的能力—权力错位。
第二,刑事司法应对数字经济新型犯罪形成更敏捷的回应。本案的成功办理得益于平台主动报案与检察机关准确适用法律,但个案经验需要被提炼为类案规则。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此类案件的基础上,适时出台指导性案例或司法解释,明确利用平台规则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诈骗罪认定标准,特别是对“三角诈骗”结构中的财产处分认定、AI伪造证据的审查判断规则、平台规则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等核心问题作出权威回应。这既能统一裁判尺度,也能形成有效的犯罪预防威慑。
第三,诚实信用原则应成为连接平台规则与法律规制的价值纽带。无论是《民法典》第七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还是《电子商务法》对经营者与消费者行为诚信的要求,都指向一个共同的价值底线:任何规则的享用,都以真实、善意为前提。谭某案的深层警示,恰在于技术手段的升级不能成为突破信用底线的工具。在制度层面,这意味着平台规则设计、行政执法监管、刑事司法制裁均应围绕诚实信用这一核心价值展开协同,避免出现规则割裂或价值抵消的窘境。

本案的判决结果及其背后的裁判逻辑,将在多个层面产生持续影响力,值得法律实务界与平台经济从业者保持关注。
在类案裁判层面,本案作为AI技术滥用叠加平台规则异化的诈骗案典型,将为后续类似行为提供明确的司法范例。一方面,它确立了“利用技术手段虚构平台规则适用前提即构成诈骗”的裁判规则,为检察系统办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入罪逻辑;另一方面,案件涉及的累犯认定、量刑情节平衡(坦白、认罪认罚与退赃的从宽处理)也展示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新型案件中的具体适用。可以预判,未来涉及“仅退款”“运费险”“七天无理由退货”等平台机制被滥用的案件,将更多地被纳入刑事规制视野,而不再停留在民事纠纷层面被“降格处理”。
在平台规则迭代层面,本案将成为电商平台优化售后机制的“助推器”。平台将在平衡消费者权益保护与规则滥用防控之间做出更精细化的制度安排,AI图像检测技术的嵌入、异常行为识别模型的升级、跨平台信用数据的联动,都可能成为行业标配。但需警惕的是,平台在强化风险防控时,不应走向另一个极端——将审核门槛抬得过高,反而侵蚀了“仅退款”规则为诚信消费者带来的便利价值。规则迭代的目标应当是精准识别恶意行为,而非普遍性加码验证。
在法治信用建设层面,本案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数字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技术创新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帮凶”。检察机关的及时起诉与法院的依法裁判,展现了刑事司法对数字经济新型犯罪的有效回应能力,这有助于增强公众对数字消费环境的信任度。从更宏观的视角看,这正是“以法治护航数字经济”的生动注脚——让守信者享受便捷,让失信者付出代价,让违法者受到制裁,三者的有机统一才是法治意义上最优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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