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基于《教育部发布篡改高考志愿典型案例》(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整理。
2026年高考落下帷幕,查分、志愿填报与录取工作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值此节点,教育部发布了一起篡改高考志愿的典型案例,将2023年罗某案纳入官方警示。该案中,罗某因嫉妒心理作祟,非法获取7名同学的招生考试系统账号密码,登录省级志愿填报系统后擅自修改其第一志愿,最终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受到法律制裁。教育部相关负责人明确指出,篡改高考志愿本质上是对考生受教育权的严重侵犯,绝非"恶作剧"可以搪塞。此案之所以值得专业群体深入研讨,在于其触及了网络犯罪定性中的核心争议——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侵犯通信自由罪之间,如何准确选择罪名适用?这既是司法实务中的难点,也是刑法理论界持续探讨的前沿议题。
概念:罪名适用与法益侵害的争议界定
对篡改高考志愿行为的刑法定性,学界与实务界存在不同的分析路径,核心争议聚焦于该行为侵害的主要法益究竟是什么。
第一种观点侧重于系统安全法益。该流派认为,高考志愿填报系统属于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管理的核心信息基础设施,系统内存储的考生志愿数据具有公共管理属性。行为人未经授权登录系统并修改数据,直接破坏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完整性,应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一观点在司法实务中占据主流地位,罗某案即以此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观点则强调个人信息法益。支持者认为,行为人获取他人账号密码并登录系统的行为,本质上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的不当使用,应当优先适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或侵犯通信自由罪。该流派的核心主张在于:高考志愿本身属于考生的个人选择,系统的"公共性"不应遮蔽行为对个人信息的侵害本质。
第三种观点从受教育权保障角度切入,主张此类行为严重侵害了考生依据宪法与法律享有的受教育权。尽管我国刑法尚未设立专门侵害受教育权的罪名,但教育部相关负责人的表态释放出一个重要信号:受教育权是此类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核心体现。这一观点提示学界,有必要在法益理论层面重新审视教育信息系统的特殊保护需求。

核心逻辑拆解:罪名适用的规范分析与实证展开
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范构造与本案契合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本案中,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志愿填报系统显然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范畴,其存储的考生志愿数据属于"系统中存储的数据"。罗某通过非法获取的账号密码登录系统,对7名同学的志愿数据进行修改,完全符合该罪"修改数据"的客观构成要件。
从"后果严重"的入罪标准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对重要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非法修改,涉及面广、影响人数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后果严重"。高考志愿填报具有极强的时间敏感性与不可重复性,一旦错过填报或修改窗口,考生可能丧失进入心仪院校的机会,其人生轨迹将受到实质性影响。7名考生的志愿被篡改,涉及面已超出个人纠纷,对招生秩序造成了现实的干扰与破坏。因此,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罗某刑事责任,在规范逻辑上具备充分依据。
二、法益侵害的复合结构与受教育权的核心地位
篡改高考志愿的行为具有多重法益侵害特征,需要进行阶层化分析。首先,在表层法益上,该行为侵害了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对志愿填报系统的正常管理秩序,属于对公共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完整性的破坏。其次,在深层法益上,7名考生的受教育选择权受到实质性侵害。高考志愿是考生结合自身学业水平、兴趣方向与职业规划作出的重要决策,直接决定其能否进入相应的高等院校,是实现受教育权的关键环节。
教育部相关负责人将此类行为定性为"对考生受教育权的侵犯",这一判断具有重要的法益理论价值。它提醒我们,在评价此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时,不能仅停留在系统技术层面的损害评估,而应回归被害人权益保护的核心立场。受教育权作为宪法确立的基本权利,通过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体系具体化,高考志愿填报正是这一权利从规范走向实践的关键节点。因此,在刑事司法中充分考量受教育权侵害因素,有助于更准确地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三、"恶作剧"抗辩的刑法谬误与主观故意认定
实务中,此类案件的行为人常以"恶作剧""开玩笑"等理由进行抗辩,试图降低主观恶性评价。然而,从刑法主观要件分析,罗某作为高中毕业生,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对高考志愿填报的重要性具有清晰认知。非法登录他人账号、修改志愿数据,意味着对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具有明确的认识与放任态度。高考志愿填报的时间窗口极为有限,修改行为一旦未被及时发现,将直接导致考生错失录取机会,这种后果具有不可逆性与不可弥补性。
因此,"恶作剧"抗辩在法律上不能成立。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行为人具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直接故意,对受教育权受侵害的后果至少持放任态度。以"恶作剧"为由企图减轻责任,既不符合刑法关于故意犯罪的认定标准,也缺乏对被害人权益的基本尊重。点击查看法治中国建设网专家分享栏目更多相关内容,获取更多前沿法治研究动态。
专业回应:实务难点与专家判断
困惑一:账号密码从社交平台获取是否影响定罪?
实务中常见的疑问是:如果行为人通过被害人在社交平台公开或半公开的信息获取账号密码,是否影响其非法性的认定?专家的明确判断是:不影响。无论账号密码的获取途径如何,未经授权登录他人账号即构成"非法侵入"。根据《网络安全法》及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范,任何个人账号密码均具有排他性的控制权与保密性期待。被害人是否谨慎保管账号信息,属于被害人过错的范畴,不影响对行为人行为非法性的刑事评价。
困惑二:罪名竞合时如何处断?
当行为同时涉及非法获取账号密码(可能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篡改志愿数据(触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时,应如何处断?根据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刑法原则,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法定刑配置更重——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相比之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定刑相对较轻。因此,司法实务中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困惑三:受害考生的民事救济路径是否畅通?
除刑事追责外,受害考生能否主张民事赔偿?理论上,考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主张受教育权受侵害的损害赔偿。然而,鉴于高考录取的特殊时效性与名额有限性,民事救济往往难以真正弥补考生的实际损失。这也从一个侧面凸显了刑事预防与行政监管的前置重要性——事后追责难以完全修复被侵害的受教育权。
研究前瞻与实务指引
展望未来,随着人工智能辅助志愿填报、大数据画像推荐等新技术在招生领域的深度应用,"算法推荐篡改""深度伪造身份冒填"等新型网络犯罪风险值得刑法学界与实务部门提前关注。现行《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针对教育信息系统的特殊保护是否充分,是否需要通过立法解释或增设专门条款予以强化,是立法研究者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
对公检法司实务人员而言,办理此类案件应重点收集以下证据:系统日志中的登录IP地址与时间戳、志愿修改前后的数据比对、行为人获取账号密码的具体途径、考生因志愿被篡改导致的实际录取结果变化。对教育主管部门与技术服务机构而言,应建立志愿填报系统的二次验证机制,如短信动态验证码、人脸识别、异地登录提醒等,从技术层面构建多层次的防护体系,最大限度阻断非法登录路径。
对从事法治研究的学者与法治内容创作者而言,此类案件提示了一个重要的研究切口:在数字时代,传统教育权利的保护模式正在面临技术犯罪的严峻挑战。如何将受教育权保护融入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体系,如何平衡系统安全法益与个人信息法益的竞合关系,均是值得持续深耕的学术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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