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轨道上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发布时间:2026-09-04 10:25|栏目: 普法图文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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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党中央从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部署,旨在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促进商品与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2025年下半年以来,各级市场监管系统依据反垄断法及其配套立法,聚焦歧视性招标投标、指定交易等突出问题,立案调查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96件,办结75件 。这一系列执法数据与同步推进的配套规章修订,标志着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已进入"制度规则统一—政府行为统一—执法标准统一"的纵深阶段。本文从法治科普的专业视角拆解这一进程背后的制度逻辑。

一、统一大市场建设中的"反垄断"三重内涵

       谈及反垄断与统一大市场的关系,专业群体中仍存在概念混淆:不少人将反垄断狭义理解为查处企业间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忽视其在规范政府行为、统一制度规则方面的深层功能。

      新反垄断法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精神,从法律层面确立"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调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并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链条规则制度,以法治手段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 。这意味着,全国统一大市场语境下的反垄断,包含三重并行内涵:

        第一重是企业侧的市场垄断规制。即传统意义上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审查,对象是市场经营主体。

       第二重是政府侧的行政垄断规制。即《反垄断法》第五章规范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对象是具有行政强制力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重是制度侧的规则统一。即通过公平竞争审查等制度,把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问题解决在政策出台之前,从行政行为源头化解 。

       专业研究中需特别注意:这三重内涵并非平行关系,而是以"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为统领的有机整体。只有三者协同推进,才能真正实现"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超大规模市场"建设目标。

二、纵深推进的三大制度支点

支点一:统一市场基础制度规则——以"安全港"为代表的精准化立法

       2026年2月1日,修订后的《禁止垄断协议规定》正式施行,其中最受专业群体关注的是纵向垄断协议"安全港"制度的增设 。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第111号令,对固定或限定转售价格的协议,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在相关市场每一年度的市场份额均低于5%,且协议所涉及商品每一年度的营业额低于1亿元的,依法予以豁免;对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其他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各自市场份额低于15%的,亦可适用安全港 。

       清华大学法学院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张晨颖指出:"之前对于纵向垄断协议都是原则禁止的,这就使得经营者和上游或者下游签订协议的时候,出于合法经营的考虑,对于某些行为可能就不做了。增设'安全港'规则,能让经营者拥有更大的经营自主权,在设定自己的商业模式时有更多选择。"

       这一制度设计的专业价值在于三点:一是统一了执法尺度,明确了认定标准,有助于经营者厘清依法竞争的边界;二是释放了中小微企业发展空间,避免"一刀切"式执法扼杀正常商业合作;三是实现了精准监管,将执法资源集中于真正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

支点二:统一政府行为尺度——《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的守正创新

       与《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同步施行的,还有修订后的《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翟巍指出,该规定"通过细化行政垄断监管规则与法律责任,为精准破解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竞争问题提供了制度支撑与实操工具" 。

      新规定在五个方面的修订尤为关键 :

  • 丰富违法表现形式:明确禁止将本地业绩、成立年限、所获奖项荣誉、缴纳税收社保等用于信用评价,影响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区招投标活动,有效规制"差异化信用评价"等新型隐性壁垒 。

  • 强化与公平竞争审查衔接:规定对未经审查制定排除、限制竞争规定的应当依法立案,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形成管"前"管"后"的制度闭环 。

  • 明确多元执法手段:市场监管总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运用提醒督促、挂牌督办等方式提高执法效能 。

  • 强化责任追究:对违法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政建议书一般应当一并提出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建议,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 。

  • 规范权力运行边界:明确行政机关不得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实行不平等待遇 。

       2026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吉林、西藏、河南、广西、浙江、宁夏等六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住建部门以不合理信用评价排斥外地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行为 ,正是这一制度逻辑在执法端的直接落地。

支点三:统一市场监管执法标准——重点领域执法与合规倡导并重

        2025年下半年以来,市场监管系统查处垄断协议案件12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案件14件,涉及平台经济、医药、电信、建材、民爆、燃气、殡葬等重点领域 。这组数据揭示了当前反垄断统一执法的两个趋势:

        趋势一:平台经济反垄断走向常态化精细治理。2026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对某在线旅游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作出处罚,责令停止诱导酒店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强制要求"全网最低价"的"低价内卷"等违法行为 。2026年2月印发的《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及8月举办的"反垄断合规讲堂",重点阐释了平台间算法共谋、封禁屏蔽、"二选一"等典型场景中的新型垄断风险 。这表明,平台反垄断已从早期的"二选一"等大案要案,下沉到算法、数据、价格机制等细分场景。

       趋势二:民生领域与经营者集中审查并重。安徽、山东、江西连续查处三起民爆行业跨省区协同垄断协议案件,罚没超千万元 ;2025年7月依法禁止武汉用通医药收购山东北大高科华泰制药股权案,破除盐酸罂粟碱原料药销售市场的独家控制 。经营者集中审查方面,2025年下半年以来审结665件,在医药、半导体、矿山等关键领域禁止1件、附条件批准5件 。

三、行政垄断规制的三大认知纠偏

       针对反垄断实务与法学研究中普遍存在的认知盲区:

       困惑一:行政垄断与企业垄断的危害程度孰轻孰重?

       行政垄断的危害远高于一般的经济垄断。相较于市场经营者,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强制力,在资源配置中的话语权更大,更容易实施垄断行为,行政性市场壁垒对统一开放、公平有序的市场体系破坏性更强 。这也解释了为何2025年立案调查的96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与12件垄断协议案件、14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并列,构成反垄断执法的"三驾马车"。

        困惑二:"安全港"是否意味着纵向垄断协议一概不予禁止?

       特别强调:"如果一旦认定确实符合'安全港'规则,已经被立案的案件将被终止调查,也就是案件完结;如果尚未立案,就不予立案。" 但需注意的是,《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第十九条明确:"有证据证明协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换言之,安全港是"可反驳的豁免",而非"绝对的豁免"。

       困惑三:公平竞争审查与滥用行政权力规制是什么关系?

        二者是管"前"与管"后"的互补关系:《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管"前",在政策措施出台前过滤排除、限制竞争内容;《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管"后",对已经实施的滥用行为进行执法纠偏 。2026年3月,市场监管总局就修订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将进一步增强竞争政策制度的刚性和基础性地位。

四、研究前瞻与实践指引

       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反垄断法治实施仍面临若干待解议题,专业受众可从以下方向跟进:

研究层面:

       一是算法共谋的认定标准。随着《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的实施,平台间通过算法实现的默示共谋如何认定主观意图、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将成为竞争法学界的前沿课题。

        二是行政垄断的责任追究机制。新规定虽明确可向纪检监察机关抄送处分建议 ,但"建议"如何转化为实际的问责闭环,仍需通过个案积累形成可复制的追责范式。

        三是地方标准与统一大市场的冲突化解。市场监管部门已部署全面开展地方标准清理规范 ,法学研究可重点关注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的衔接机制。

实务层面:

  • 对平台企业法务:应将2026年8月反垄断合规讲堂提及的"算法共谋、封禁屏蔽、'二选一'"等场景纳入合规风险清单,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 。

  • 对特许经营与招投标参与者:密切关注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典型案例与跨部门风险会商印发的"风险防范预警清单",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跨区域经营的市场壁垒破除动向 。

  • 对地方政府与开发区:依据新《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第四条、第五条 ,立即自查以行政审批、名录库、合作备忘录等形式存在的隐性壁垒,在政策措施起草阶段即嵌入公平竞争审查 。

  • 对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人:关注医药、半导体、矿山等关键领域的审查动向,2025年下半年以来这些领域已出现禁止1件、附条件批准5件的执法记录 ,高集中度行业的并购交易需提前做好竞争影响评估。

        正如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在《经济日报》刊文所指出的:"任何地方的产业竞争力,无论是制造环节还是服务环节,都不可能靠单方面设置市场壁垒或不当分割市场而提升。" 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必须牢牢把握"五统一、一开放"基本要求,将健全公平竞争法律制度贯穿于统一市场基础制度、统一政府行为尺度、统一市场监管执法全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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