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企业高薪利诱高管泄密?内外勾结窃密获刑

发布时间:2026-10-08 10:35|栏目: 案例普法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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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还原完整案情

        九江某新能源企业掌握一项核心技术,属于不对外公开、能带来竞争优势的技术信息。李某入职后担任高管,按公司要求负有保密义务,却在工作中私自拷贝核心技术资料,把本应锁在内部系统里的“家底”存到个人可控载体中。

       2021年,浙江某公司董事长岳某主动找上李某,提出给高额顾问费、安排高管职位、给股份激励等条件,换取李某提供九江某公司的技术信息,并指派员工张某某专门对接。李某在仍任职以及后来离职后竞业限制期内,持续把技术资料交给浙江某公司,还和郑某某等人一起参与技术完善。

        同年年底,李某又向另一家浙江某公司提供同类技术信息。相关项目案发时尚未开工或尚未正式投产,但经鉴定九江某公司所涉技术在案发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秘密。案发后,李某、郑某某一案与浙江某公司、岳某、张某某一案分别进入刑事程序。

       李某、郑某某案中,九江濂溪区法院一审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相应刑期、罚金,责令退缴违法所得,并对李某适用三年从业禁止。二人上诉后,九江中院二审根据退缴、悔罪、取得谅解等情节适当调整刑期,但罚金不变。浙江某公司、岳某、张某某案中,濂溪区法院一审认定浙江某公司构成单位犯罪,判处罚金2000万元;岳某、张某某分别判处相应刑期、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上诉,判决生效。

二、提炼大众最关心的法律焦点

        普通读者看完最容易卡在两个问题上。第一,李某拿的是“顾问费”“服务费”,外部公司说这是技术合作报酬,为什么法院算违法所得、还认定是利诱?第二,技术没投产、企业没出现直接销售损失,凭什么按“合理许可使用费”定损失,甚至给单位判两千万罚金?

        这两个问题正好戳中商业秘密案件最常见的认知盲区:很多人以为“没卖出去就不算损失”“给高薪请人不算偷”,但刑事规则看的是信息是否被不正当获取、披露、使用,以及权利人本可通过许可获得多少收益。下面按案情拆开说。

三、分析本案的法律逻辑

        先说“高薪利诱”为什么可能构成不正当手段。刑法上侵犯商业秘密,不限于潜入办公室偷文件,以贿赂、欺诈、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方式获取,同样可能被认定。江西法院在典型意义中明确,外部单位用高薪酬、高职务、“高额报酬+优惠购股”等财产性利益引诱内部人员提供技术,属于利诱、贿赂性质;李某作为高管违反保密义务,把技术披露、允许外部使用,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结构。

        再说“顾问费、服务费、指导费”为什么算违法所得。相关知识产权刑事解释明确,因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获得的财物或其他财产性利益,可认定为违法所得。本案中李某为实施泄密提供的“技术服务”,本质是非法活动,其收益不从违法所得中扣减;郑某某明知李某违约泄密仍共同参与,也按共同侵权或共犯逻辑承担责任。这意味着,不要以为签个顾问合同、开个服务费发票就能洗白,钱款流向、技术交付、对接记录一比对,很容易还原非法性。

关于损失数额,本案重点是“合理许可使用费”。两高解释规定,不正当获取但尚未披露使用的,可按合理许可使用费算损失;获取后披露、使用的,若权利人销售利润损失低于合理许可使用费,按许可费算;因泄密导致技术公开或灭失的,还可结合研发成本、实施收益等认定商业价值。本案项目未全面投产,但技术秘密已被不当获取和转移,法院通过鉴定评估合理许可使用费,据此认定权利人损失及情节严重程度,避免了“没卖货就等于没损失”的误判。

        单位犯罪部分也值得企业注意。刑法规定单位侵犯知识产权,对单位判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追责。浙江某公司以竞争为目的,由董事长决策、员工对接,系统性获取并使用他人技术,被认定为单位犯罪,判2000万元罚金;岳某作为主要负责人、张某某作为具体对接人,分别承担刑事责任,因预缴赔偿、悔罪等情节适用缓刑。李某部分还适用三年从业禁止,目的就是防止再从事相关技术活动继续危害权利人。

       入罪尺度上,按现行两高侵犯知识产权刑事解释口径,侵犯商业秘密造成损失或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可认定“情节严重”;两年内因该类行为受刑责或行政处罚再犯的,数额标准降为10万元;刑法经修正后该罪最高可至十年,具体量刑还看情节特别严重程度、退赔、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本案公开材料未列各被告人具体刑期金额,仅明确“相应刑期、罚金、从业禁止、单位2000万罚金”等处理结果。

四、警钟长鸣

        企业和技术人员要守住几条硬边界。第一,员工不拷密、不私传。核心技术图纸、配方、工艺参数、算法模型,哪怕在职也要走内部授权系统;用私人U盘、个人网盘、微信文件传输助手转存,都可能从“工作便利”变成泄密证据。

       第二,外部合作先查来源。创业公司、竞品企业想引进技术人才,不能只问“你带方案来”,要审查原单位保密协议、竞业限制、技术是否属职务成果;以高顾问费、高薪、股权换“原东家资料”,极容易构成利诱和共同侵权。正规做法是签独立研发合同、做清洁室开发、保留自有实验记录。

        第三,企业保密制度要落地。对技术信息分密级,研发文档设权限,离职收回账号、要求交接并签保密提醒;对高管和核心工程师单独签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发生异常拷贝、外部频繁索要参数时,及时固定日志、邮件、聊天记录并报警或走民事保全。

        第四,发现被窃密早维权。能初步证明信息不公开、有商业价值、已采取保密措施的,可携鉴定意见、系统访问日志、交易线索向公安机关报案;刑事之外也可通过民事索赔、行为禁令减少扩散。对普通个体而言,若仅因跳槽带通用经验不涉密,不构成商业秘密侵权;但若带走原单位特有技术、客户深度信息,就有法律风险。

        真实案例的价值,不只是看被告人被判多久,而是让企业知道“内鬼+外诱”会被双向打。对技术人员来说,保密义务不因离职自动清零;对用人企业来说,高薪挖人不能挖到别人技术秘密。江西这起新能源案给出很清楚的信号:合理许可使用费可算损失,顾问费可算违法所得,单位可判高额罚金,个人可判从业禁止。把保密合规做在前面,比出事后再补证据便宜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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