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春期异性交往中可能出现的懵懂与草率,有时会演变为两个家庭对簿公堂的沉重代价。10月8日,中国青年报报道了一起未成年人侵权案例。当时尚未成年的男孩赵亮(化名),将交往期间录制的包含女孩钱凤(化名)面部的私密视频,通过网络发送给了另一个男孩孙天(化名)。孙天之所以索要这段视频,缘于他与钱凤之间的情感纠纷。赵亮未经钱凤同意便提供了视频,这一私密影像随后被广泛传播。
钱凤因这一事件遭受了严重的身心伤害,被诊断为抑郁状态、睡眠障碍、焦虑状态、急性应激反应、失眠等病症。一个正值花季的女孩,因为一段被擅自传播的私密视频,陷入了持续的焦虑与痛苦之中。钱凤的母亲代为将赵亮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赵亮赔礼道歉,并要求其父母承担赔偿医疗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责任。而此时,侵权人赵亮已经年满18周岁——侵权时未成年,审理时已成年,责任该由谁来承担?离异家庭中未与孩子共同生活的父亲,是否还要为此担责?这些问题成为案件审理的焦点。
法理厘清:侵权时未成年、成年后责任如何归属
一、未成年人享有哪些法定权利?
本案中,钱凤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受到了直接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二条明确,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赵亮未经钱凤同意将包含其面部的私密视频发送给他人,直接侵害了钱凤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并造成了精神损害及经济损失。
二、哪些行为是未成年人不能触碰的法律红线?
未成年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赵亮的行为虽然出发点并非主动羞辱,但其未经同意传播他人私密视频的行为,实质上造成了钱凤社会评价的降低和精神健康的严重损害,已经触碰了法律红线。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即使传播者本人也是未成年人,“未成年”绝非“免责牌”,行为的违法性不因年龄而消除。
三、家长、学校及涉事各方分别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监护人的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中,赵亮在未满18周岁时实施侵权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即父母承担侵权责任。
离异父母监护责任不消除。赵亮的父母在侵权发生时已离异,赵亮实际由母亲抚养。法院明确指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不因离异而减轻或消除。赵亮的父亲虽不直接抚养,但不能因此减轻其监护责任。
监护职责是否履行到位的判断标准。法院认为,赵亮实施侵权行为时已年满16周岁,其父母恰当履行监护职责的方式应侧重于培育、引导和影响赵亮形成良好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赵亮的父母疏于关注他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未有效教育和引导其遵纪守法,未有效预防和制止不良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均未尽到监护职责。
成年后赔礼道歉责任的独立承担。法院还特别指出,赵亮实施侵权行为时已满16周岁,对侵权行为及后果有一定判断能力;被诉时已满18周岁,已能够认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及赔礼道歉的意义,有能力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综合考虑赵亮的认错态度及钱凤仍未满18周岁尚在学校读书的情况,为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原则、避免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法院酌情确定赵亮以书面形式向钱凤赔礼道歉。
法院最终判决:赵亮向钱凤出具书面道歉信,由其父母共同赔偿钱凤维权合理支出、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害赔偿;相关赔偿费用先从赵亮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其父母支付。一审判决后赵亮及其母亲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四、法治观念提示:监护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因离异而打折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副庭长王红霞强调:“未成年并非‘免责牌’,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目的在于引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绝不是对其违法行为的纵容。”本案裁判的示范效应在于,引导未成年人深刻认识自身行为的危害性,主动认错纠错,形成良好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和法治意识。同时也提示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无论是否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是否直接抚养未成年人,都不能逃避责任,而是通过恰当方式积极履行监护职责,帮助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有效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行动支招:家长与教师如何防范与应对
给家长的建议:
第一,将“数字边界教育”纳入日常沟通。 在青春期孩子的家庭教育中,家长应当明确告知孩子:未经他人同意拍摄、保存、传播他人私密影像,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均可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的侵害。与其在孩子出事后追悔,不如在孩子开始拥有智能手机的初期,就建立清晰的“数字行为规则”。
第二,离异家庭更要主动履行监护职责。 本案明确了一个重要原则:父母的监护责任不因离异而消除。未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应通过定期沟通、关注孩子心理状态、参与教育决策等方式积极履行监护职责。监护职责的履行方式应与孩子的年龄相适应——对16岁左右的青春期孩子,重点在于价值观引导和行为边界教育,而非简单限制。
第三,发现孩子遭遇类似侵害时,第一时间保存证据并寻求法律帮助。 如孩子是受害者,家长应第一时间保存聊天记录、视频截图、传播链接等电子证据,向平台投诉举报,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要关注孩子的心理状态,及时寻求专业心理援助,避免二次伤害。
给教师的指南
第一,在班会课或法治教育课中融入“数字权利与责任”专题。 可以结合本案等真实案例,以适合学生年龄的方式讨论:什么是隐私权?未经同意传播他人影像会造成什么后果?网络空间的行为边界在哪里?让学生理解“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深刻含义。
第二,建立校园网络欺凌的早期发现与干预机制。 班主任应关注班级群聊、社交平台中可能存在的学生间不当信息传播。一旦发现涉及私密影像传播的情况,应立即制止传播、保护受害学生隐私,同时通知双方家长并报告学校管理层。根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要求,学校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网络欺凌行为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第三,做好家校沟通中的法律指引。 当学生之间发生涉及网络侵权的纠纷时,教师应引导家长理性对待,告知其依法维权的路径:保存证据、向平台投诉、向公安机关报案或提起民事诉讼,避免因情绪化处理导致事态扩大或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
内容合规声明:本文基于《未成年男生发女生私密视频侵权,成年后谁来担责?》(来源:中国青年报,作者:刘言,2026年10月8日)整理撰写,如有引用不当或信息更新,请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法治中国建设网致力于提供权威准确的法治资讯,欢迎监督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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