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对怀孕、哺乳妇女的关怀本是法治温度的体现。然而,有人却把这份人道善意当成“免刑金牌”,伪造病历、欺骗法庭,试图用谎言换自由。今天来看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近期宣判的一起案件。
一、案发经过:四年骗了19人,落网后又演“大出血”戏码
2020年7月,潘某对外声称她所在的北京市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可以代办教师资格证、学位证、计算机等级证书。她编造了多个虚假身份,通过网络联系潜在“客户”,承诺“交钱就能拿证”。收款之后,潘某要么说“正在办理”,要么让被害人“再等等”,随后便失联。从2020年7月到2024年8月,四年时间里,她以同样的手法骗取了杜某、张某、梁某等19名被害人共计116万余元,其中单笔被骗金额最高达到25万余元。
2024年9月5日,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时她正值孕期,公安机关依法对她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潘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然而,到了法院审判阶段,潘某的态度变了。她隐瞒了自己早已引产的事实,伪造了某医院的医疗业务专用章、手术记录专用章、住院部公章共3枚,制作了一套虚假的住院和手术病历,提交给法庭。她声称自己“产后大出血”,需要暂予监外执行,企图借此逃避收监。承办法官拿到病历后,发现其中存在多处异常:病历记录的诊疗过程与正常医疗规律不符,印章印文也存疑。法官随即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协同查证,最终确认这些病历材料全部是伪造的。潘某被重新抓获归案。
法院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其在审判过程中伪造公司印章、制作虚假诊疗材料,又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应依法数罪并罚。鉴于其在审判阶段伪造证据、蓄意逃避刑罚,主观恶性加深,虽曾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亦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11年4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2万元;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4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2.6万元。同时,对其诈骗所得继续追缴,退赔各被害人。
二、核心疑问:怀孕了就能“不用坐牢”吗?
看完案情,很多人心里可能冒出一个问号:法律不是规定怀孕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吗?潘某伪造病历当然不对,但如果真的怀孕了,是不是就一定能躲过收监?
另一个更直白的问题是: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是不是就等于“从宽”已经稳了?潘某签了,怎么最后不但没从宽,反而多了一个罪名?这两个问题,恰恰是普通人最容易搞错的地方。
三、法治点评
“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不等于“应当”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也作了相同规定。请注意这两个字:“可以”,不是“应当”。这意味着,怀孕或哺乳的事实本身,并不自动产生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效果。是否适用,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查,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制度的初衷是保障胎儿或哺乳期婴儿的权益,而不是宽纵犯罪。
潘某的问题在于,她连这个“可以”的前提都不具备。她早已引产,却伪造病历谎称“产后大出血”,本质上是用虚假证据虚构了一个根本不存在的法定条件。当作为制度适用基础的“怀孕或哺乳事实”本身是伪造的,暂予监外执行自然失去了适用的前提。
伪造证据,认罪认罚从宽“资格”被取消
潘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审判期间伪造病历、蓄意逃避刑罚。法院为什么不再对她从宽?
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但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妨害司法等情形的,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潘某的行为恰好落入了这一排除情形。她虽然口头表示认罪,但实际行动表明她并非真诚悔罪。法院据此不再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合法且合理。
骗钱加造假,数罪并罚不是“重复处罚”
潘某最终被以诈骗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数罪并罚。有人可能会问:她造假不就是为了掩盖诈骗的事吗,怎么又多了一个罪?
这里需要区分两个独立的行为。诈骗罪针对的是她骗取19名被害人116万余元的行为。伪造公司印章罪针对的是她在审判阶段伪造医院公章、制作虚假病历的行为。这是两个时间节点、两个侵害对象完全不同的犯罪行为。伪造印章妨害的是正常的司法秩序和公章管理秩序,与诈骗行为本身是两回事。数罪并罚,是对两个独立犯罪行为的依法评价,不是对同一个行为的重复处罚。
四、警钟长鸣:普通人必须记住的三条行为边界
第一,正在取保候审或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务必如实报告身体变化。 怀孕、分娩、流产等重大身体变化,必须如实向司法机关报告。隐瞒事实、伪造材料,不仅会被撤销暂予监外执行,还可能像潘某一样构成新的犯罪。法律的善意以真实为前提,骗来的“人道待遇”终究要还回去。
第二,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不等于“从宽”已经落袋。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是“真诚悔罪”。如果在签署之后又伪造证据、妨害司法,不仅从宽资格会被取消,还可能因为新的犯罪行为被追加罪名。认罪认罚不是“交易”,而是一种法律态度,态度变了,法律后果也会跟着变。
第三,不要试图用一个新的违法去掩盖旧的违法。 潘某诈骗在前,伪造印章在后。她以为造假可以帮自己逃避收监,结果造假本身又成了一个独立的罪名。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叫“主观恶性加深”,在量刑上不但不会加分,反而会加重处罚。用违法掩盖违法,只会让法律的账本上多记一笔。
内容合规声明:本文基于《女子受审期间伪造“产后大出血”病例企图“以孕避刑”》(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2026年10月12日)整理撰写,如有引用不当或信息更新,请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法治中国建设网致力于提供权威准确的法治资讯,欢迎监督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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