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导AI制造虚假侵权证据维权?恶意取证要担责

发布时间:2026-10-25 10:41|栏目: 案例普法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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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人工智能、搜索引擎大模型广泛投入商用,不少企业在知识产权维权时,尝试借助新技术固定侵权线索。很多经营者有一个误区:只要是平台搜索出来的结果,就天然是真实的侵权证据,可以直接拿去起诉维权。上海法院审理的这起全国首例诱导AI制造虚假侵权证据案件,打破了这个认知。商标权利人刻意高频搜索,诱导大模型形成虚假关联,拿着人为制造出来的“侵权证据”起诉,不仅诉求全部被驳回,还被法院处以10万元罚款。这一判例,给所有打算用AI辅助取证、开展知识产权维权的市场主体,划下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

 一、还原完整案情

        A公司是一件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为维护自身商标权益,计划通过诉讼打击商标侵权行为。2024年10月28日,A公司工作人员在搜索引擎输入自身商标关键词,搜索页面出现带有B公司主体信息的商业广告链接,点击链接后会跳转至B公司运营平台。A公司据此主张,B公司擅自使用其商标投放竞价广告,构成商标侵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收到诉状之后,B公司坚决否认侵权,辩称自己从来没有在搜索引擎推广后台添加A公司的商标关键词,没有实施任何商标推广侵权行为。案件审理期间,搜索引擎平台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向法院提交核查结果,揭开了这份“侵权证据”的由来。平台说明,涉案广告关联并不是B公司主动投放产生,而是A公司在短时间内,集中、定向、高频搜索商标关键词,持续干预大模型训练,诱导AI形成错误的语义关联,人为制造出B公司使用涉案商标推广的假象,属于恶意取证、不诚信诉讼。

        法院对全部搜索记录进行核查,查明在2024年5月1日至12月1日的区间内,该搜索引擎中包含涉案商标的搜索记录一共941次。其中98.8%的搜索行为集中发生在10月11日至11月28日,858次搜索定位都来自A公司的取证地点,仅10月28日当天,就集中产生214次搜索。大量密集的定向搜索,持续干扰AI模型,最终生成了这份看似真实、实际并不存在侵权事实的广告链接。

        法院审理后认定,A公司刻意用高频、集中、定向重复搜索的方式,诱导AI建立错误语义关联,制造虚假推广结果,并且把这个结果公证固定作为证据起诉。该行为违背民事诉讼的诚信原则,属于滥用诉讼权利。这份靠恶意方式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客观真实性与合法性,法院不予采信,A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得不到事实和法律支撑,依法予以驳回。

        案件审理并未到此结束。法院进一步认定,A公司主观上存在故意,通过虚假取证捏造案件基本事实,恶意明显,目的是借助诉讼谋取不当利益,妨害正常案件审理秩序。为维护司法秩序,净化知识产权维权环境,法院单独作出处罚决定,对A公司罚款10万元。案件办结后,法院还向搜索引擎企业发送司法建议,督促平台完善大模型检测、预警机制,减少同类虚假关联情况的发生。

 二、提炼大众最关心的法律焦点

       看完案情,很多企业经营者、维权从业者会产生两个非常普遍的疑问,也是这类新型AI取证纠纷当中最容易踩坑的认知盲区。

        第一个疑问:AI搜索出来的页面结果,经过公证保全,为什么不能直接当作合法有效的侵权证据?公证过的证据,难道不是就可以被法院采信吗?

       第二个疑问:我是商标权利人,本身有维权的权利,只是多搜索几次看看有没有侵权广告,就算搜索次数多一些,怎么就变成滥用权利、还要被罚款?

 三、法治点评

        我们先回答第一个疑问。证据公证,只是固定页面在取证那一刻长什么样子,公证不等于保证这份证据背后的事实是真实存在的。

        一份能够被法院采信的证据,必须同时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项基本要求。本案当中,广告关联是人为持续干预AI模型之后催生出来的虚假结果,并不是B公司主动投放广告产生。这份证据从根源上就是当事人主动制造出来的,并不是客观侵权行为留下的痕迹。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以严重违背公序良俗、违反诚信方式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哪怕做了公证,法院同样可以否定它的证据效力。

        再来理清第二个疑问。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正常、善意的维权行为,但权利行使是有边界的,维权不能变成制造案件、恶意起诉的工具。

       《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社会公共利益。民事诉讼也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正常的维权取证,是去发现已经客观存在的侵权行为;而本案A公司的行为,是在没有侵权事实的前提下,主动制造侵权表象,再拿着自己制造出来的证据起诉,本质是把诉讼作为牟利手段。这种行为不仅会让被告无端卷入诉讼、耗费人力财力应诉,还会占用宝贵的司法审判资源,扰乱知识产权审判秩序,属于典型的权利滥用,法院有权依法惩戒。

        同时,这个判决也清晰划定AI工具的使用边界。AI本身是中立工具,可以用来检索线索、辅助整理材料,助力合法维权。但是,不能利用大模型的学习、关联机制,人为投喂关键词、干预模型输出,刻意生成虚假内容,再包装成证据提交法庭。司法的态度十分明确:鼓励用新技术赋能创新、合规维权,坚决反对利用AI制造虚假事实、进行虚假诉讼。

 四、建议和指南

        这起案例面向所有企业主、知识产权代理人、法务人员,几条实操边界一定要记牢,避免在维权过程中从“受害方”变成被惩戒的一方。

       第一,知识产权取证要立足于客观已经发生的侵权事实。取证的目的是发现、固定已经存在的侵权行为,而不是主动制造不存在的侵权结果。不要尝试反复、定向、高频检索关键词,诱导搜索引擎、AI大模型生成虚假广告、虚假页面,再进行公证取证。这类“造证式取证”,即便做了公证,证据也很可能不被采信,还会面临处罚。

      第二,维权的时候守住诚信底线,不能为了拿到赔偿去捏造事实。商标、专利、著作权维权,都应当如实向法院陈述案情,完整提交证据,不能只截取对自己有利的AI输出结果,隐瞒人为干预、诱导模型的关键过程。一旦被查实恶意取证、虚假诉讼,除了诉讼请求落空,还可能面临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涉及更严重的法律责任。

      第三,企业遭遇他人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也要学会甄别证据来源。如果对方提交的是搜索引擎广告、AI生成页面类证据,可以主动向平台申请调取后台原始数据,核查广告投放记录、搜索访问记录,证明相关内容并非自身操作产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使用AI辅助商业、法务工作,保持审慎核验习惯。AI存在“幻觉”,输出内容未必和客观事实一致,凡是要用于商务谈判、投诉、诉讼的材料,都必须交叉核验原始后台记录、交易凭证、投放日志,不能直接把AI输出内容当成事实依据。

       知识产权保护的初衷,是鼓励创新、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不是给恶意诉讼、不当牟利打开通道。新技术带来维权便利的同时,也提出更高的诚信要求。权利有边界,维权守底线,善意行使知识产权,才是法治框架下的正确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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