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投标是市场主体获取商业机会的重要渠道,而投标信息的真实性直接关系到企业的信誉评价与经营资格。本案中一家公司为图方便随手填写他人电话号码,竟让另一家企业背上了“串通投标”的黑锅,丧失三年投标资格。这起看似偶然的纠纷,实则给所有参与商业活动的企业敲响了警钟:填报信息绝非小事,随意冒用他人联系方式,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更可能触碰法律红线,承担侵权责任。法治中国建设网通过还原本案完整经过,拆解其中的法律逻辑,为普通大众与市场主体划清行为边界。
2026年4月,株洲醴陵的招投标市场发生了一起令人唏嘘的乌龙事件。甲公司作为投标方,参与了某招标公司组织的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在提交投标文件时,甲公司按照要求填写了企业固定电话号码,作为对外联系与信息核验的重要依据。然而,甲公司并不知道,另一家投标方乙公司在同一项目的投标文件中,填写的固定电话号码竟与自家的一模一样。
招标公司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了这一异常情况。按照招投标领域的通行规则,不同投标单位预留相同的固定电话号码,属于高度疑似串通投标的情形。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甲公司存在串通投标行为,随即将甲公司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参与后续三年内的投标活动,并通过相关平台对该不良行为进行公示。这一结果对甲公司而言,无异于晴天霹雳——三年的投标资格被剥夺,意味着大量潜在商业机会的流失,企业商誉也受到严重损害。
被公示后,甲公司立即展开自查,很快发现端倪。原来,乙公司当时根本没有固定座机电话,为了应付投标文件的信息填报要求,便随意在公开渠道找了一个他人企业的固定电话号码填上,而这个号码恰好是甲公司合法使用的联系方式。2026年5月,乙公司向招标公司提交了《关于不良行为约谈后的报告说明》,承认了冒用事实,并附上了通信公司出具的无固定电话记录证明,试图澄清甲公司的“清白”。但此时,甲公司的黑名单公示已经生效,经营损失已然造成。
甲公司认为,自己的固定电话号码是合法使用的联系方式,乙公司擅自冒用,直接导致自己被误判为串通投标,商业信誉与经营资格遭受重大损失。在与乙公司协商无果后,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近日,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名称权纠纷案,为这场纠纷画上了句号。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却与每个市场主体的日常经营息息相关,普通读者看完案情后,往往会产生两个最直接的疑问,这也是本案的核心认知盲区。
疑问一:乙公司只是随手填了个电话号码,既没有伪造公章,也没有冒用公司名义签合同,怎么就构成侵权了? 很多普通人甚至中小企业经营者会认为,电话号码只是一个通讯工具,填错了或者随便填一个,最多是联系不上,谈不上违法。这种认知误区在本案中体现得尤为明显——乙公司正是觉得“自己没固定电话,随便填一个没事”,才酿成了侵权后果。但实际上,企业固定电话号码的法律属性远不止通讯工具那么简单,它与企业的商业信誉、经营资格直接挂钩,冒用行为引发的连锁反应,可能远超行为人的预期。
疑问二:甲公司因为被误判串通投标,丧失了三年投标资格,主张500万元预期利益赔偿,为什么法院只支持了20万元? 这是本案中另一个容易引发误解的焦点。不少读者会觉得,甲公司丢了三年投标机会,损失肯定不止20万,法院判少了。但实际上,法律对损害赔偿的认定有着严格的证据规则,预期利益损失不能凭主观臆断,必须建立在科学的计算依据和合理的利润测算之上。本案的裁判结果,恰恰体现了司法机关在保护受害方权益与避免过度赔偿之间的精准平衡。
醴陵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固定电话号码作为企业对外联系的重要标识,与企业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属于企业名称权的附属人格权利。这一认定,是理解本案侵权责任成立的关键。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称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称权。企业名称权不仅包括企业的正式名称,还延伸至与名称紧密关联的标识,如固定电话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这些标识是企业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名片”,承载着企业的商业信誉,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乙公司在参与商业活动时,明知自己无固定座机电话,却未通过正规渠道申请或如实说明情况,而是随意填写甲公司的固定电话号码。这一行为客观上实施了冒用他人联系方式的事实,违反了民事主体在从事商业活动时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对他人合法权益的尊重义务,具有明显的行为违法性。同时,乙公司在填报投标信息时,未尽到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没有核实所填号码的归属,主观上存在过失。
从因果关系来看,甲公司被列入黑名单、丧失三年投标资格,直接原因是招标人基于“甲、乙公司预留电话一致”这一事实作出的评审结论。而乙公司冒用甲公司固定电话的行为,正是导致这一误判的直接诱因,二者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因此,法院认定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赔礼道歉符合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金额的认定,是本案裁判智慧的集中体现。甲公司主张500万元赔偿,依据是过往的中标《采购合同》,试图以此证明未来三年的预期利润。但法院指出,历史交易规模仅能反映企业过去的经营状况,不能等同于未来三年黑名单期间内必然能够获得的预期利润。丧失三年投标资格,并不等同于必然中标——招投标结果受市场竞争、企业实力、报价策略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甲公司未能提供科学的计算依据和合理的利润测算模型,其主张的500万元具有主观臆断性,法院不予支持。
在法治点评中需要明确的是,法院并非不支持甲公司的损害赔偿请求,而是基于证据规则进行严格审查。鉴于实际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难以精确量化,但乙公司的侵权行为确给甲公司造成了商誉贬损及商业机会丧失,法院综合考量乙公司过错程度、侵权情节、甲公司历史经营规模等因素,酌定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这一判决既保护了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过度赔偿对市场活力的抑制,体现了司法对市场规律的尊重,也彰显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理念。
本案的判决结果,为所有参与招投标等商业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敲响了警钟。在碎片化阅读中,普通大众或许会觉得这只是企业之间的纠纷,与自己无关,但实际上,其中的法律规则和行为边界,对每一个市场主体都具有普适性的警示意义。结合本案案情,普通人及企业在遇到类似场景时,需牢记以下避坑指引,明确什么不能做、需要注意什么。
第一,填报商业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禁冒用他人联系方式。 在招投标、合同签订、工商登记等商业活动中,企业名称、固定电话、地址等信息都是重要的身份标识,必须如实填写。没有固定电话的,应通过正规渠道申请安装,或如实注明“无固定电话”并提供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绝不能为了应付填报而随意填写他人号码。哪怕是“随手一填”的疏忽,也可能构成对他人名称权的侵犯,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第二,企业需加强对自身标识性信息的保护,定期排查风险。 固定电话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等,都是企业的核心标识,企业应定期核查这些信息的对外使用情况,发现被冒用的,应及时固定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本案中,甲公司正是因为及时提起诉讼,才获得了赔礼道歉和相应的经济赔偿,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主张损害赔偿需提供科学证据,避免主观臆断。 如果企业不幸遭遇类似侵权,在主张赔偿时,不能仅凭历史业绩或主观估算提出高额索赔,而应提前收集好相关交易合同、利润测算模型、市场分析报告等证据,科学计算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确保诉求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否则,过高的索赔金额很可能因缺乏证据支持而无法获得全额采纳。
第四,市场主体应树立诚信经营理念,敬畏法律规则。 诚实信用是民商事活动的“帝王条款”,也是法治营商环境的核心基石。无论是大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在参与市场竞争时,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如实提供各类信息,不得抱有侥幸心理。冒用他人名义或联系方式谋取利益,看似“省事”,实则可能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得不偿失。

法治中国建设网通过这起真实案例的普法解读,旨在让普通大众看懂法律规则,规避自身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每一个看似微小的商业行为,都可能蕴含着法律责任;每一次随意的信息填报,都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唯有敬畏法律、诚信经营,才能在市场竞争中行稳致远,共同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
内容合规声明:本文基于《乱填电话号码致他人公司丧失三年投标资格 一公司因侵犯名称权被判赔礼道歉并赔偿》(来源:人民法院报,2026年10月30日,作者:陶琛 易建林)整理撰写,如有引用不当或信息更新,请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法治中国建设网致力于提供权威准确的法治资讯,欢迎监督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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