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学讲座荐股非法经营的法理分析——普法视角

发布时间:2026-06-22 18:04|栏目: 案例普法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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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免费国学讲座群上演荐股大骗局》(来源:正义网)整理。2025年上海闵行警方破获一起以免费国学讲座为幌子,诱导7名中老年人高位接盘新三板股票、涉案金额达1891万元的非法经营案,2026年5月二审裁定生效。当前舆论多将焦点置于“老年人防骗”的浅层次宣教层面,却忽略了本案核心法治争议:无证券投资咨询资质的空壳主体,通过“文化+金融”跨界包装、跨境勾连、现金结算规避监管的行为,如何在非法经营罪认定中穿透外观实质?新三板场外市场的荐股准入边界与证券特许经营制度的适用冲突该如何厘清?这一争议直接关系到类案裁判标准统一与证券监管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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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控辩双方的核心争议,围绕“被告人行为是否属于未经批准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展开,背后是证券准入规则与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冲突。

辩方主张的核心逻辑是:其一,涉案主体收购的空壳公司仅从事“信息咨询服务”,未获得证券投资咨询资质是因新三板市场属于场外交易范畴,不受《证券法》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核准要求的约束;其二,向某等人仅向投资者提供股票信息,未直接从事证券经纪、交易等业务,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经营证券业务”的构成要件;其三,部分投资者前期小额投资获利的“正向反馈”,说明其未实施欺骗行为,仅属于投资咨询中的风险告知不足。

公诉方主张的法理依据则完全对应法定入罪要件:根据《刑法》第225条第三项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即构成“情节严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证券法》(2019修订)第160条明确规定,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涉及具体证券及具体价格的投资建议、预测或者咨询意见。本案中向某等人不仅明确推荐具体新三板股票、承诺保底收益,还指令投资者统一时间、统一价格买入,完全符合“证券投资咨询”的核心特征,而非单纯的商业信息搬运。

双方争议的本质是证券监管中“形式合规”与“实质监管”的规则冲突:现行证券准入制度以行为主体的工商登记业态、名义服务内容为形式判断标准,而不法分子恰恰利用“国学讲座”“信息咨询”等名义外观规避准入要求,若仅以形式要件否定其违法性,将直接架空证券特许经营制度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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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出本案个案视角,此类“文化+金融”跨界荐股骗局的高发,本质上折射出三重深层制度与实践偏差。

第一,证券特许经营制度的场内外衔接存在规则空白。新三板市场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场外板块,设置了500万元金融资产的投资者适当性门槛,普通公众对场外市场股票的交易规则、流动性风险认知严重不足。现行《证券法》对场内市场非法荐股的规制条款较为细化,但对场外市场“非法推荐未上市/挂牌公司股票”的行为仅作了原则性规定,未明确“信息咨询”与“投资咨询”的边界认定标准,给不法分子留下了制度套利空间。

第二,涉众型证券违法的监管协同机制存在断点。本案中李某团伙通过外网勾连境外上线、使用非实名电话卡引流、现金结算分赃,刻意切断资金流、信息流追溯链条。当前通信运营商对批量办卡的风控、金融机构对大额现金交易的监测、证券监管部门对场外荐股行为的巡查,尚未形成跨部门数据共享与联动处置机制,导致此类行为往往仅能在危害后果发生后被追溯,无法实现前端预警。

第三,司法实践中的涉证券犯罪证明规则存在适用难点。本案一度陷入“零口供”僵局,核心难点在于如何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的故意”:被告人均辩称仅提供信息、不清楚上游资质,需要办案人员通过微信绑定信息、话术单内容、利润分成比例等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反映出当前涉证券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电子证据的取证规范仍存在规则细化空间。

此外,此类骗局精准瞄准中老年群体对国学文化的信任偏好,也反映出资本市场普法供给侧的偏差:当前面向大众的普法多聚焦防诈骗的常识性提示,缺乏对场外证券市场风险、非法荐股法律后果的专业化解读,难以匹配中老年投资者的深度认知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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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观点:区别于当前舆论将此类案件归为“涉老诈骗”的浅层次定性,本案的本质是证券特许经营制度在跨界金融场景下的适用失灵,司法实践中应当确立“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式认定规则:只要行为主体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涉及具体证券品种、具体交易价格的投资建议,并因此获取对价,无论其名义业态是“国学讲座”“信息咨询”还是“文化沙龙”,只要未经证监会核准,一律纳入非法经营罪的规制范围,无需受限于其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

延伸影响预判:其一,对类案裁判的统一效应。本案的生效裁判明确否定了“幌子业态”的免责抗辩,将为全国法院办理同类新三板非法荐股案件提供裁判参照,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其二,对监管规则的完善效应。本案暴露的场外市场荐股监管漏洞,将推动证监会细化《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适用规则,明确“跨界荐股”的准入要求与认定标准。其三,对普法实践的升级效应。将推动公益普法从“常识性提示”向“专业化规则解读”转型,针对中老年群体等重点受众,开展多层次资本市场规则、非法金融活动法律后果的精准普法,从源头压缩违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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