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数据造假非法采矿,这些行为已触法

发布时间:2026-08-15 11:05|栏目: 案例普法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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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第四个全国生态日到来之际,公安部向社会公布了一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典型案例。这组案件涵盖了大气监测数据造假、非法采矿、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多种犯罪形态,看似离普通人很远,其实与每个人的生活环境、行业规范乃至日常行为边界都密切相关。本文以案释法,把真实案件掰开揉碎,讲清楚法律到底划了哪些红线。

一、案发经过:还原完整案情

案例一:2500余台监测设备的“数据手术”

       2026年1月,上海市公安机关根据工作中发现的线索,侦破了一起令人震惊的大气扬尘监测造假系列案。案件的起点,是当地部分工地、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安装的扬尘在线监测设备——这些设备本应实时向监管部门传输真实的扬尘浓度数据,是大气污染防治的“眼睛”。

       但警方调查发现,从2021年开始,上海某环保科技公司等9家从事扬尘在线监测设施生产和运维的企业,与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人员暗中勾结,干的却是另一件事:他们利用职务和技术便利,对安装在2500余台监测设施上的关键参数进行批量修改。扬尘浓度数据被人为调低,原本超标的环境指标在监管平台上显示为“正常”。

       也就是说,监管部门看到的“干净数据”是被人做出来的假象。这些被篡改数据的监测设备覆盖范围之广、持续时间之长,严重干扰了环境监测的质效,直接影响了大气质量保护工作的开展。目前,11名主犯已被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二:打着“土地平整”幌子的盗采团伙

        2023年12月,山东省济南市公安机关接到了自然资源部门通报的线索。一场以“土地平整”为名的非法采矿活动,由此浮出水面。

       经查,2022年至案发,以孙某东为首的犯罪团伙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土地平整的名义为掩护,在济南市多个地点大肆盗采建筑石料用灰岩。他们打着合法的旗号开工,实际上却把地下的矿藏当成了自己的“提款机”。盗采的石料累计达到40余万吨,全部运往外地销售牟利。

       土地平整是正当的施工行为,但孙某东等人干的是“挂羊头卖狗肉”的勾当——表面在整地,实际在开矿。最终,孙某东等人被依法判处三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案例三:15个犯罪团伙的铝土矿“生意链”

       同样是2023年12月,云南省文山州公安机关根据工作中发现的线索,侦破了一起规模更大的系列非法采矿案。警方共抓获犯罪嫌疑人44名,查获涉案公司5家,打掉犯罪团伙15个。

       案件的核心人物孙某红等人,在2019年至案发期间,同样是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文山州多个地点盗采铝土矿,并运往多家矿产品经营公司销售牟利。这是一条从开采到销售的完整非法产业链。经查明,非法开采的铝土矿总量达到20余万吨。目前,孙某红等人已被判处五年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案例四:49只草原百灵鸟与165只画眉鸟

        2025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公安机关侦破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犯罪嫌疑人王某伟等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猎捕草原百灵鸟、云雀等国家保护鸟类49只,并非法收购画眉鸟165只,然后通过网络渠道进行售卖。6名犯罪嫌疑人落网,目前已被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草原百灵鸟的鸣叫声在大自然里动听悦耳,但对被关进笼子里的鸟来说,那是自由的绝唱。从猎捕到收购再到网络售卖,每一条“生意链”的环节都是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底线的践踏。

 二、核心疑问:这些事到底“刑不刑”?

      看完以上四起案件,普通人最容易产生的疑问集中在三个点上:

      疑问一:改个数据而已,又没直接排污,为什么算犯罪? 上海那起案件中,运维人员只是修改了监测设备的参数,他们并没有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在很多人的认知里,“犯罪”应该是看得见的破坏,比如倒废酸、排污水。改数据这种“后台操作”,怎么就跟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挂上钩了?

       疑问二:没证挖点石头,又不是抢银行,怎么就要判三年多? 孙某东案中,他们的行为被定性为非法采矿罪。但很多人会觉得,山里的石头到处都是,挖一点卖钱算多大个事?尤其是打着“土地平整”的名头,看上去是在正常施工,为什么法院判得这么重?

       疑问三:抓几只鸟、买几只画眉,也要坐牢吗? 在很多人的传统观念里,捕鸟卖鸟顶多是“不文明行为”或者“违反乡规民约”,和刑事犯罪相距甚远。王某伟等人猎捕49只国家保护鸟类、收购165只画眉鸟的行为,法律上究竟触碰了哪条底线?

 二、核心疑问:提炼大众最关心的法律焦点

        在四起案件中,普通公众最容易产生的认知盲区集中在一个核心问题上:“没直接造成可见的污染后果,为什么也构成犯罪?”

       无论是篡改监测数据、未取得许可证采矿,还是非法猎捕鸟类,这些行为的共同特点是——它们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并不像工厂排污、倾倒危废那样直观和剧烈。但法律所保护的环境法益,恰恰不止于“肉眼可见的污染”。监测数据的真实性是环境监管的根基,无证采矿破坏的是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和地质环境,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侵害的是生物多样性。这些行为看似“柔和”,实则在更深的层面上侵蚀着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底座。

三、点评:本案的法律逻辑

       第一,篡改环境监测数据,打击的是“数字造假”背后的监管失灵。

       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管理和执法的基本依据。如果数据本身被人为扭曲,整个环境监管体系就会变成“睁眼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污染物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按照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者污染环境罪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从事监测设施运维、检测认证的人员来说,他们本应是数据真实性的“守门人”,却利用专业身份弄虚作假,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亚于直接排污——因为它让排污行为“隐形”了。

      第二,无证采矿的“证”是法定前置条件,没有就是犯罪构成的门槛之一。

      我国对矿产资源实行开采许可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采矿罪。这里的“情节严重”有明确的量化标准,包括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达到法定数额。孙某东案中的40余万吨灰岩、孙某红案中的20余万吨铝土矿,在价值量上已经远超入罪门槛。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以土地平整为名”并不能改变行为的本质——没有采矿许可证,采出了矿产品并销售牟利,法律看的是实质行为,不是表面旗号。

      第三,国家保护鸟类“一只也碰不得”,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入罪门槛比很多人想象的低得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即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草原百灵鸟、云雀、画眉鸟均属于国家保护鸟类,猎捕、收购、运输、出售行为均在该罪的规制范围内。与普通人的直觉不同,该罪并不要求猎捕数量达到某个“较大”标准才入罪,猎捕一只国家保护鸟类就可能触犯刑法。王某伟等人猎捕49只并收购165只的行为,显然已经严重逾越了法律底线。

 四、警钟长鸣

       这四起案件给普通人的警示,不仅仅是“别犯罪”这么笼统。具体来说,需要守住以下几条行为边界:

       如果你是从事环保监测、检测认证行业的从业者: 绝对不能在运维过程中应他人要求或出于“省钱省事”的考虑修改监测参数。哪怕只是“帮忙调一下”,也可能让你从技术服务人员变成刑事案件的共犯。遇到来自甲方或第三方的数据篡改要求,应该明确拒绝并留存证据。

       如果你是工程承包方、土地整治项目参与方: 开工之前,弄清楚项目范围内是否存在矿产资源。土地平整的项目审批范围是什么、允许挖到什么深度、挖出的石料和土方能否自行处置,这些都要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为准。在没有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挖出的矿产品哪怕只是“顺带”的,也不能自行销售。

        如果你在日常生活中接触到野生鸟类或其他野生动物: 不要购买、饲养、售卖来源不明的鸟类。画眉鸟、百灵鸟等在花鸟市场偶有出现,但这绝不意味着买卖它们是合法的。如果发现有人兜售疑似国家保护动物,应拨打110或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举报。对于普通居民来说,“不知道是保护动物”在法律上通常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因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是公开可查的,违法性认识错误的辩护空间极为有限。

       如果你是企业经营者: 对于涉及环境数据、自然资源开采、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业务环节,必须对合作方的资质进行审查。文山州案件中查获了5家涉案公司,这些公司收购的铝土矿来自非法开采渠道。企业在收购矿产品时,如果对来源合法性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同样可能被卷入刑事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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