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自建房翻新、加盖、补漏是家家户户都可能碰上的事,看似普通的"找几个熟手来干几天",一旦出了人命,房主、工头、工人家属三方往往会陷入漫长的扯皮与诉讼。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的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给出了清晰而有力的司法答案——工人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绳登高作业,自担六成责任;工头疏于现场安全管理,承担四成赔偿责任;房主无过错不担责。法治中国建设网通过本案普法故事,帮助广大群众在类似场景中划清行为边界。
工头张某承揽了房主胡某家的屋顶翻新工程。双方口头约定:张某自行采购材料、招募工人、安排现场施工,胡某只管验收成果、按总包价支付报酬。这种"包工包料"的模式,在农村自建房修缮中十分常见。
随后,张某雇了李某和郭某两人进场施工,按日结算工资,施工工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由张某统一提供,每天的作业内容也由张某安排。
2026年4月的一天,李某在胡某家房顶作业时,不慎从房顶坠落。事发瞬间,李某既未佩戴安全帽,也未系安全绳。张某发现后立即拨打120将李某送医,但李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值得说明的是,事发时房主胡某在不在现场。
李某离世后,其家属将张某和胡某双双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66万余元。
庭审中,两被告各执一词。房主胡某辩称:自己和李某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不应承担责任。工头张某则提出一个关键抗辩:他与李某是同乡,平时都从事房顶翻新工作,二人属于"工友互助、松散搭伙"的合伙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因此不应由他单独承担赔偿责任。
平谷法院经审理,作出了如下认定:
第一,胡某以包工包料方式将工程交由张某施工,不参与人员管理、不指挥施工,双方成立 承揽合同关系;胡某无定作、指示、选任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张某接活后招募人员、按天发工资、管控现场,其与李某之间属于个人劳务关系,而非风险共担的合伙关系。
第三,对李某死亡,双方均有过错:张某未尽安全管理与现场制止义务;李某作为熟练施工人员,未佩戴防护装备登高作业,存在重大过错。
法院结合过错程度,酌定张某承担40%责任,李某自担60%责任,判决张某支付李某家属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6万余元。该案判决已生效。
这是多数人的直觉——"在我家干活出的事,我总得负责吧?"但法律并非如此简单。法院在本案中明确指出,房主胡某以包工包料方式发包,不参与具体施工管理,双方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的精神,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一般不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当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时,才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胡某无相关过错,因此不担责。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房主发包的是三层及以上自建房,或明知工头无相应资质仍发包,则可能构成"选任过错"而需担责。本案胡某得以免责,关键在于其发包方式与农村低层自建房修缮的实际情境相符。
张某在法庭上的抗辩代表了一种常见误区——试图用"合伙"为名,把用工安全责任稀释掉。但法律意义上的合伙有严格要件:必须具备共同事业目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核心要件,双方需有共同经营、盈亏分担的合意。
本案主审法官在庭后释疑时讲得很明白:李某按日领取劳务报酬,不参与工程利润分配,也不承担工程亏损风险,施工与考勤均由张某管控——这完全符合个人劳务特征,不构成合伙关系。张某不能以"工友搭伙"为由免除自身用工安全责任。
本案判决的核心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是一条"过错责任"规则,意味着法院要在提供劳务方与接受劳务方之间,按各自过错程度分配责任比例,而非简单地"雇主全赔"或"工人自认倒霉"。
工头张某的过错在哪里? 作为用工组织者,他虽配备了安全帽、安全绳等防护设备,但疏于现场监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提供设备不等于履行了安全义务,还必须有人盯着工人真正用起来——这正是法院认定其承担40%责任的事实基础。
工人李某的过错在哪里? 他是长期从事屋顶翻新的专业人员,熟知高空作业风险与安全规范,在现场有防护装备的情况下仍不佩戴,漠视自身安全,构成重大过错。正因如此,法院让其自担60%的主要责任。
这一责任划分在类案中具有典型性。在福建台江法院审理的一起类似案件中,具有多年门窗安装经验的工人小吴,因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导致坠地受伤,法院认定其与雇主各担50%责任。可见,"熟练工不防护=重大过错=自担主要责任"的裁判逻辑,在司法实践中已成共识。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进一步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为房主在承揽关系中的免责边界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无过错即无责任。
本案给农村自建房修缮涉及的各方都敲响了警钟,行为边界必须划清:
对施工组织者(工头)而言:
组织工友临时务工,必须落实施工安全管理与安全防护保障义务,不仅要提供安全帽、安全绳等设备,还要在现场监督工人实际使用
仅仅"发了装备"不等于尽责,工人不戴不系时,工头有责任当场制止
不得以"工友搭伙""合伙干活"为由规避用工安全责任——只要存在按日付酬、统一管理、不共担盈亏的事实,就是个人劳务关系,工头就是责任主体
对作业工人而言:
高空作业时,自身负有首要安全审慎义务,不能完全依赖他人监管
现场有防护装备就必须正确佩戴,不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引发伤亡的,自身将承担主要过错
这意味着即便房主和工头都有错,工人自己不防护,也要自担大部分损失——本案中李某自担60%即是明证
对房主而言:
采取包工包料方式整体发包工程的,应当审慎审查施工人员的从业能力与资质
农村低层自建房修缮通常不构成"选任过错",但三层及以上自建房、或明知对方无资质仍发包的,房主可能要担责
即便房主最终不担责,一场坠亡事故带来的情感负担与诉讼消耗,也远非省下的"审查成本"可比
本案中,如果胡某发包的是三层及以上自建房,或明知张某无相应施工资质仍发包,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胡某将因"选任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房主要想真正稳妥免责,审慎选任这一步绝不能省。
通过法治中国建设网的本次普法故事可以看到,法律从不要求房主为他人的专业作业"连坐"担责,但也绝不纵容任何一方在安全问题上的侥幸心理。工人自担六成、工头承担四成、房主不担责——这一裁判结果,既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的精细平衡,也对农村自建房施工安全发出了清晰的信号:安全不是某一个人的事,而是组织者、作业者、发包方共同的责任拼图,缺了任何一块,代价都可能由生命来偿付。
内容合规声明:本文基于《工人修缮农村自建房时意外坠亡,赔偿责任如何划分》(来源:法治日报,2026年8月21日)整理撰写,如有引用不当或信息更新,请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法治中国建设网致力于提供权威准确的法治资讯,欢迎监督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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