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司法解释三大修改9月施行

发布时间:2026-08-25 10:54|栏目: 新规科普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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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林是一位自媒体创作者,2026年8月的一天,她发现自己耗时两个月撰写的深度报道,被某网络平台在未授权、未署名的情况下全文搬走。她原本以为"只要没经过我同意就不算发表,对方不算侵权",准备去法院起诉时却犯了嘀咕——"我的文章被他偷发出去,这还算'没公开发表'吗?他反而成了'首次公开'的人?"9月1日起,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修改决定,正好把这类困惑一次性说清楚了。

       2026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6〕18号),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直指著作权司法实践中的三个"老大难":作品"公之于众"怎么认、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合理使用边界在哪、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到底能用到什么范围。

核心修改:三个"原来→现在"的关键变化

变化一:"公之于众"不再要求"著作权人自己愿意"

       原来:原司法解释第九条限定,必须是"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公开,才算"公之于众"。

      现在:删去"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的限定,明确"公之于众"是指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要件。 通俗讲:哪怕你的作品是被别人盗发到网上的,在法律上也视为"已公开发表"。这意味着小林那样被侵权的创作者,不能再主张"作品从未发表";但反过来,侵权人也不能借"我是第一个公开的人"来狡辩——作品因他人侵权被公开,同样属于公之于众。

变化二:公共场所艺术作品,从"室外"扩到"室内"

        原来:原司法解释第十八条限定为"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

       现在:与202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保持一致,改为"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范围扩大到公共及商业性的美术馆、展览馆等室内场所。

       同时增加但书: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的成果,可以依法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利用,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以相同方式设置、陈列或者公开传播。

变化三:报刊转载法定许可,数字时代有了"新地图"

       原来:原司法解释第十七条仅笼统规定"报纸、期刊"之间可以转载。

      现在:明确"报纸、期刊"指主管部门批准出版的纸质报纸、期刊,以及与其内容和版面格式相一致的数字化版本——也就是说,纸刊的官方数字化版本视同纸刊本身。

但有一条关键"红线":报纸、期刊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已发表作品,不适用法定许可,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分人群影响:谁会受到直接影响

创作者、自媒体人:你的"首次发表"认定变了

       影响:作品被他人盗发到公开网络,法律上即视为"已发表"。这会影响后续维权时的某些权利主张(如"未发表作品"的特殊保护),但也堵死了侵权方"我是首发者"的抗辩空间。更重要的是,从自媒体平台搬运到另一个平台,必须获授权并付酬——"我以为网上有的就能转"不再是免责理由。

媒体从业者:转载规则"一分为二"

       影响:传统纸媒及其官方数字化版本之间相互转载,仍可适用法定许可;但媒体与商业网站、客户端、自媒体平台之间的转载,一律要走"授权+付酬"流程。编辑们在排期"转载文章"前,先要分清"对方是谁"。

 美术馆、展览馆、商业空间运营者:室内展品进入"可合理使用"范围

       影响:场馆内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观众可以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但以此制作的衍生品如果以相同方式(如复制雕像再公开陈列)传播,必须另获授权。这对文创开发、商业拍摄选址都有直接影响。

 基层法务、法学研究者:裁判尺度统一

       影响:司法解释的细化修改为案件审理提供了明确指引,统一了"公之于众"、合理使用、报刊转载三大领域的裁判标准,有利于预测诉讼结果、降低维权成本。

行动提示:9月1日前你需要做的调整

  • 作品完成即留存证据:底稿、创作过程稿、时间戳、首次发布页面截图都要存档,万一被侵权,这些是主张权利的基础证据

  • 发现被盗发,立即固定证据:网页公证、截图、侵权方身份信息一并收集

  • 不要默认"网上能搜到的就能转":转发他人文章到自己的公众号、头条号、抖音,原则上需授权付酬

如果你是媒体编辑/内容运营:

  • 建立授权台账: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相互转载,9月1日后必须走完"许可+付酬"流程

  • 区分"纸刊数字化版本"与"商业网站":前者之间的转载可适用法定许可,后者不行

  • 转载务必注明作者和最初出处:即使适用法定许可,未注明出处仍需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如果你是美术馆、商业空间、文创开发者:

  • 室内展品现在也属于"公共场所艺术作品":观众临摹拍照没问题,但商业性再利用要注意边界

  • 开发文创衍生品前,先核查"相同方式传播"风险:以相同方式设置、陈列、公开传播他人作品,必须另获许可

  • 鼓励展览与合理再利用并行:法律保障的是"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合规的文创合作模式仍有广阔空间

       特别提醒:9月1日是司法解释修改决定的施行日,此后新受理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将直接适用新规。正在审理中的案件,法院会根据"法律事实发生时间"结合司法解释的溯及力规则具体判断,不建议当事人自行推测适用版本。

      著作权司法解释的这次修改,不是孤立的条文调整,而是2020年著作权法修订后在司法适用层面的关键落地。它让"什么是公开发表""什么是合理使用""什么是合法转载"在数字时代有了更清晰的答案。对每一位创作者、每一次转载、每一件文创产品而言,新规都是一份明确的"行为地图"——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正是由这样一条条可感知、可运用的规则共同铺就。

内容合规声明:本文基于《最高法修改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相关司法解释 进一步明确"公之于众"的认定标准》(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整理撰写,如有引用不当或信息更新,请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法治中国建设网致力于提供权威准确的法治资讯,欢迎监督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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