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犯罪手段日趋隐蔽,一些犯罪分子披上"好心亲戚""热心介绍"的外衣,把未成年人当作可交易的筹码。贵阳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的这起案件,以扎实的证据链条撕开了虚假相亲的伪装,也为每一个家庭敲响了未成年人安全防护的警钟。
2025年9月14日,正值贵州省威宁县某中学住校生周末返校日。下午6点,13岁的小燕(化名,2012年7月出生)迟迟没有到校。班主任朱老师多次联系其家人未果——小燕父亲管某甲没有手机,母亲系智障人士,家人根本无法及时掌握孩子的行踪。朱老师转而联系小燕的伯母赵某,赵某一口否认自己和小燕在一起。
当晚,小燕亲属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多位邻居证实,当天下午曾看到小燕与赵某同行。派出所调查后发现,小燕离家后被一辆网约车接走。面对民警询问,赵某起初矢口否认,直到警方出示网约车证据,她才谎称"把小燕送到贵阳打工了"。警方进一步追查小燕的行动轨迹,发现她已购买了一张当日贵阳东站前往外省的火车票,赵某这才承认是自己把小燕带到贵阳,交给了一个叫张某的人。
民警立即电话联系张某,要求其将小燕送回。此时的张某正带着小燕在贵阳东站候车室,准备乘高铁前往外省。接到电话后,张某将小燕交至处警台民警手中,企图独自乘车离开,被当场抓获。小燕最终安全回到家人身边。2025年9月16日,赵某、张某因涉嫌拐卖儿童罪被成都铁路公安局贵阳公安处刑事拘留。
然而,两人的供述却将案件引向了一场真伪难辨的罗生门。赵某辩称:"我只是想给侄女介绍个好婆家,让她过上好日子,没想过要卖她。"她还将张某分两次转来的1.08万元和1.8万元分别解释为"借款"和"彩礼"。张某则声称,自己受赵某之托找人打工,吴某请他为儿子江某介绍对象,这才把小燕介绍过去,而且赵某告诉他小燕及其父母都知情同意,赵某是小燕的"实际抚养人","能做主"。
乍看之下,这似乎只是一场热心亲戚牵线搭桥的相亲闹剧。但贵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官郭春燕在审查中发现,在案证据存在多处无法解释的矛盾:1.08万元的"借款"为何恰好出现在张某受托为江某找对象之后?小燕母亲作为智障人士,为何拥有微信号且该账号一直在使用?赵某转给小燕母亲的1.8万元,到底由谁实际控制?
检察院随即向公安机关出具了20余条继续侦查意见,一张隐藏许久的利益链条逐渐浮出水面。据补充侦查查明:张某自2024年4月起,就以"为他人介绍婚恋对象"为由频繁联系赵某。2025年8月,吴某委托张某为儿子江某介绍对象,张某从江家索要1.1万元,截留200元后将1.08万元转给赵某作为"订金",明确要求赵某将小燕带至外省介绍给江某。赵某收到1.08万元后,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外债和日常消费,其个人名下银行贷款8万余元已逾期。而赵某转给小燕母亲微信账户的1.8万元,看似"交给了家长",实则该微信账户是赵某私自开设、一直由她本人控制使用——小燕父母从头到尾对所谓的"相亲"毫不知情。
案件最关键也最棘手的证据,是赵某和张某之间长达三年的微信聊天记录——全部为方言语音。检察官与办案民警将赵某、张某、吴某、江某四人之间的语音逐句"翻译",形成了2万余字的文字记录。记录清晰显示:赵某自2024年起就通过张某给小燕张罗相亲,不管对象年龄大小,只关注经济条件;她多次要求预付彩礼,声称小燕父亲同意并要求11.6万元彩礼、预收的1.08万元已支付给小燕父亲——但事实上,小燕的父母对此全然不知。
在铁证面前,赵某最终承认,自己并非出于关心给小燕介绍对象,而是为缓解还贷压力,以相亲之名换取钱财。2026年4月29日,贵阳铁路运输检察院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同年5月6日,对赵某提起公诉。2026年6月8日,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这起案件最让普通读者困惑的问题有两个:
第一,赵某是小燕的亲伯母,以"介绍对象"为名带走侄女,为什么不是"拐骗"而是"拐卖"? 在很多人的认知里,拐卖是陌生人用暴力或诱骗手段把孩子抢走、卖掉,而亲戚之间"帮忙介绍对象"似乎只是家事范畴。那法律上到底怎么区分?
第二,张某也参与了接送和转交小燕的过程,为什么最终没有被起诉? 是不是"帮忙跑腿"就不算犯罪?

关于第一个问题——为什么是拐卖儿童罪而非拐骗儿童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拐骗儿童罪,是指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但不以出卖为目的。
两罪的关键区别在于"主观目的"。 拐骗儿童罪的行为人通常出于收养、使唤等目的,不涉及金钱交易;拐卖儿童罪则必须有出卖目的——即把儿童当作商品进行交易牟利。
本案中,赵某虽辩称自己是在"好心介绍对象",但证据链条清楚地指向了她的真实目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她自2024年起就主动通过张某给年仅12岁的小燕张罗相亲,不管对方年龄大小,只关注经济条件,多次催促预付"彩礼";她虚构小燕父母同意的事实,私自控制小燕母亲的微信账户;收到的1.08万元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并未转交小燕父母。这些行为充分证明,赵某的主观目的不是关心晚辈的婚姻大事,而是将小燕作为交易筹码换取钱财,依法构成拐卖儿童罪。
关于第二个问题——张某为什么没有被起诉。 张某虽然客观上参与了接送、转交小燕的行为,但在案证据显示,赵某一直欺骗张某称"小燕父母知情同意",张某在主观上是否明知赵某在实施拐卖行为,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根据"疑罪从无"原则,检察院依法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体现了司法机关"不枉不纵"的严谨态度——既严厉打击确有犯罪故意的人,也不因行为客观上与案件有关联就随意扩大追诉范围。
这起案件暴露出的犯罪手法并不罕见,但隐蔽性极强——犯罪者就是孩子的至亲,利用的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信任。以下几点务必牢记:
1. "介绍对象"不是带走孩子的正当理由。 任何以"相亲""介绍对象""带出去打工"为由,未经法定监护人明确同意就将未成年人带走的行为,都存在极大风险。即便对方是亲戚,法定监护人也必须当面明确表态。任何绕过监护人的做法,都是危险信号。
2. 看管好证件和账户,不给他人可乘之机。 本案中,赵某私自开设并控制小燕母亲的微信账户,利用的就是家人对她的信任。即便家庭经济困难,也应尽量自己保管户口本、银行卡、身份证等重要证件,不要轻易交给他人,防止被利用办理非法手续或收取赃款。
3. 孩子要学会"三个不跟"。 教育孩子记住至少一位家长的联系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告诉孩子,没有爸爸妈妈亲口同意,任何人——包括熟悉的亲戚——都不能跟着走。 在学校遇到有人来接自己,必须先让老师打电话给父母确认。
4. 发现失联立即报警,不要等"24小时"。 "失踪24小时才能报警"是常见的认知误区。未成年人失联后,监护人或亲属应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越早报警,找回孩子的可能性越大。
内容合规声明:本文基于《以相亲之名行拐卖之实!贵阳铁检院:厘清罪与非罪严惩违法者》(来源:检察日报,2026年9月2日,作者:丁艳红、王馨)整理撰写,如有引用不当或信息更新,请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法治中国建设网致力于提供权威准确的法治资讯,欢迎监督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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