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场交通事故,让一个人住院整整498天,医疗费高达116.8万元,最终仍不幸离世。家属依法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遇一道“拦路虎”——保险公司以商业三者险条款中“超出医保同类标准的费用不赔”为由,要求扣减20%的非医保用药。这样的主张,法院会支持吗?近期,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案例,给出了明确答案。法治中国建设网带你走进这起真实案件,用身边事讲清保险理赔中的硬规则。
一、还原完整案情
2024年1月24日傍晚,吴某驾驶一辆大型普通客车行经国道某路段时,与道路南侧边缘同向行走的唐某发生刮撞,导致唐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唐某无责任。
事故当晚,唐某被紧急送往某县人民医院重症医学科治疗。诊断结果令人揪心:脑干挫伤、右侧额颞顶部急性硬膜外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等,伤情极为严重。后唐某转至某医学院附属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其间因医院更换电子病历系统,办理出院后再次入院。从事故发生到最终出院,唐某共计住院498天,产生医疗费合计约116.8万元,住院期间由专门医护人员护理并需补充营养。
2024年8月,经司法鉴定,唐某颅脑损伤后四肢瘫,构成一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2024年10月,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025年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唐某各项损失共计约124.1万元,扣除各被告已垫付的费用后,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约68.9万元。双方上诉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5年6月5日,唐某因无治疗好转可能,家属在医生建议下为其办理出院手续,由某医疗救援服务公司转运回家,次日唐某在家中死亡。唐某的近亲属再次诉至法院,主张后续各项损失。
诉讼中,某保险公司依据商业三者险条款“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约定,申请对唐某的非医保用药进行鉴定,并要求扣减20%的非医保用药。
另查明,案涉客车系钟某等三人合伙购买并雇请吴某驾驶,挂靠登记在某运输公司名下,并以该公司名义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限额2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二、提炼大众最关心的法律焦点
这起案件经报道后,许多读者最关心两个问题:第一,保险公司说“非医保用药不赔”,这条款白纸黑字写在合同里,法院为什么不支持?第二,保险公司申请对非医保用药进行鉴定,法院为什么不予准许?
这两个疑问,恰恰是普通人在购买保险、申请理赔时最容易踩中的认知盲区。很多人以为“合同写了就得认”,也有人觉得“保险公司说要鉴定就能鉴定”。真相到底如何?法治中国建设网为你拆解。

三、拆解本案的法律逻辑
焦点一:免责条款不是“写了就算”,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不产生效力。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条款系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就该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意味着,即便合同里写了“非医保用药不赔”,只要保险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这条约定就不能作为拒赔的依据。
焦点二:申请鉴定不能“空口无凭”,得有明确具体的指向。
法院对保险公司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前者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后者明确,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本案中,保险公司仅笼统主张部分用药属非医保用药,既未列明具体明细和对应费用,亦未举证医保目录内存在同类可替代用药,未完成初步举证义务。鉴定申请无明确指向性,缺乏启动必要,法院不予准许。
焦点三:医疗费赔偿看“必要合理”,不是跟着医保目录走。
案涉用药系治疗唐某事故损伤的必要合理支出,保险公司亦未举证证明相关费用超出医保同类费用标准。法院明确,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治疗费用,只要是救治伤情所必需、费用合理,就属于法定赔偿范围,不受医保目录的限制。医保目录是社会保险的报销标准,不是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定界限。
最终,法院对保险公司要求扣减20%非医保用药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前案已对唐某前期损失作出判决,本案另行核定其近亲属主张的后续损失。两次诉讼认定的损失总额未超出交强险及200万元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依法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扣除保险公司已垫付且尚未抵扣的费用后,本案判决保险公司还应支付赔偿款约41.8万元。
四、警钟长鸣
这起案件给普通人敲响了警钟,无论你是伤者家属、投保人还是驾驶人,以下行为边界和行动提示务必牢记:
对伤者及家属:
第一,就医期间妥善保存病历、费用票据、护理记录等书面材料。这些是索赔的核心证据,一旦缺失,可能承担不利后果。第二,伤者因事故死亡的,及时保留死亡证明、转运及安葬记录。对死因有争议的,及时申请司法鉴定,避免因证据灭失导致维权困难。第三,主张赔偿应基于实际损失合理计算,不虚报、不夸大,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对保险公司:
第一,订立合同时应依法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并对履行情况留存证据。否则,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第二,主张扣除非医保用药,应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列明具体药品明细、金额,不能笼统主张、先行拒赔。
对投保人及驾驶人:
第一,投保时应重点阅读免责条款,对保险公司未尽说明义务的条款可依法主张不产生效力。第二,发生事故后及时报案、依法配合处理,注意保存投保单、保险单及理赔材料。第三,购买商业三者险时,不要只看保费高低,更要关注保障范围和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做到心中有数。
内容合规声明:本文基于《住院498天、医疗费116.8万元,保险公司要扣“非医保用药”,法院判了!》(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杨燕如)整理撰写,如有引用不当或信息更新,请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法治中国建设网致力于提供权威准确的法治资讯,欢迎监督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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